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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章 這樣就不用考慮執行問題了

2025-04-30 01:54:33 作者: 左柚姜楠

  民事中就是這樣,行為無效,但錢是真的,你不管說破大天都沒辦法否認,人家當初交了十五萬是要作為掛靠費的。

  當然名義上叫管理費。

  說完,周雲沒有去管臉色黑的如同鍋底一樣的於雲濤,而是看向了旁邊的岳夏嵐。

  「岳律師,幹得漂亮,那不知道的還以為是我們倆互相勾結呢,妨害作證罪怎麼規定的來著?嘖嘖嘖……」

  本來其實沒必要這樣的,周雲大可以等對方把這個判決發在網上,然後全網群嘲自己的時候再打臉。

  但他其實並不喜歡那樣,那樣隔著一層網際網路總覺得不那麼爽,就像是某些時候隔著一層橡膠一樣。

  他就喜歡這種當面的、直接的……方式。

  所以在以前報案的時候他都會讓警察同志帶句話,不然總感覺不舒服。

  現在終於舒服了,尤其是在看到對面那位岳律師的臉色都變了的時候。

  「你們看吧,有些事那就怕深入想,得了,您幾位先聊著吧,我這還得去趟公安機關報個案,趕時間。」

  「這事都是我策劃的,本來想著看能不能博弈一下,但誰能想到,我這邊挖了個坑,您那邊沒有猶豫直接就跳了,那我也沒辦法。」

  「先走了啊。」

  說完,周雲拿著判決書往外走。

  這邊的謝主任等人還有點不太明白,不過很快就從岳夏嵐嘴裡知道了情況。

  

  「什麼?岳律師,您是說這……我們有可能涉嫌犯罪?不是,我們啥也沒幹啊!」

  岳夏嵐趕忙問道:「你們的工程給了那個高燁偉沒有?」

  謝主任聞言回道:「已經給了……不是,岳律師,那這年頭的人一個個都是不見兔子不撒鷹的主,不然咋可能給咱們出具這個意見書呢。」

  聽到這話,岳夏嵐的臉色一片蒼白:「完了……」

  另一邊,周雲當然沒有這麼直接走,他今天要是走了,那不用想,肯定把這位審判長給得罪死了。

  雖然對方沒有發現問題應該全鍋,但真的說起來,他周雲也算是把對方擺了一道。

  所以周雲走出去又偷偷撥通電話,然後把對方叫了出來。

  很快臉色黑的如同鍋底一樣的於雲濤走出來道:

  「周律師,你還有什麼事啊?我這都……」

  周雲笑道:「您不要生氣,現在這情況您也很清楚了,所以我建議中院和我一起給公安機關移交材料報案!」

  啊?聽到這話,今年四十多歲的於雲濤有點不太明白。

  周雲隨即解釋道:「您想啊,如果您這邊和我一起報案,那是什麼,那是法院在判決書做出後發現了違法犯罪問題,然後和當事人律師一起將線索移交。」

  「哦對,如果方便的話可以先穩住這幾個人,然後報警讓公安機關過來。」

  「涉及到了違法犯罪問題,那就算判決稍微有那麼一點點疏漏也不算什麼,您說呢?反正到了這一步,這個信息不公開也無所謂了。」

  這又是周雲用到最多的一種套路,不過也不能算套路吧,就是正常雙贏。

  之前就說過,經濟類案件,尤其是詐騙案件,自己報案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可能是沒辦法立案。

  別看他周雲現在說的頭頭是道,去報案人家不聽你說的,你照樣沒轍。

  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讓法院這邊「移交線索」,他作為當事人律師一起配合。

  這樣子,那就能說得過去了,最起碼可以立案。

  立案後那就好說了,基本上往那個椅子上一坐,什麼事都能給你抖出來。

  合同詐騙不一定能成,但是妨害作證罪應該是可以的。

  聽到這話,於雲濤不由得看了周雲一眼,以他的經驗基本上可以想到,這個案子要是真的開始查,天知道銀杉區教育系統會引發多大的地震。

  那個叫什麼岳夏嵐的魔都律師有很大的可能會進去。

  周雲看起來笑得有點靦腆,估計誰都想不到,這個看著有點小帥的年輕人居然會有這麼毒的心!

  別人打官司要錢,他打官司要命!

  不過話說到這裡,於雲濤沒有理由不答應,移交犯罪線索而已,既然發現了那肯定得移交。


  銀杉區教育系統地震什麼的,和他這個中院行政庭法官有什麼關係。

  想到這裡,於雲濤隨即道:「周律師我去穩住他們,你來報案,送線索不夠,我們把人也送到位。」

  「實在不行我把法警叫過來……」

  聽到這話,原本還在那裡靦腆的周雲瞬間破功,趕緊道:「還是您辦事周到,我怎麼沒想到呢……」

  裡面的幾人都在各自打電話。

  岳夏嵐是和同所的刑辯律師詢問情況。

  「對,現在已經判了,我忽略了還有掛靠費的存在,這怎麼辦呢……」

  謝主任等人也在打電話,只不過從他們的臉色就能看出來,對面的領導聽到消息後心情都不怎麼美麗。

  本來只是一個民事案件,結果搞到現在人要進去了?

  但這個事,弔詭就弔詭在,一旦真的有麻煩,那個高燁偉百分之百會選擇甩鍋的。

  為什麼,妨害作證罪不是偽證罪,偽證罪是發生在刑事訴訟中的。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

  看到了吧,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就算是作偽證,也一般不會涉及刑事責任。

  所以那些凡是搞什麼民事案件中偽證被判刑的都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法院能做的就是罰款以及司法拘留。

  這也算是一個法律漏洞吧,這些年民事案件中作偽證的情況真的很多。

  但是,妨害作證罪不一樣。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妨害作證罪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賄買就是給好處,這個都懂。

  這個罪很特殊不知道大家發現沒,這個罪只處理那些「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看到了吧,也就是說實際作偽證的那個人是不涉及刑事責任的。

  相反,指使對方作偽證的人,是會涉及刑事責任。

  比較相似的有一個罪名,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說的直白點,買的和賣的都不涉及犯罪,頂多治安處罰,但中間那個介紹的,或者是給提供地方的,是犯罪。

  所以不要動不動就給人介紹說哪裡哪裡有服務,人家那倆最多十五天,你可是要背案底的!

  也因此,岳夏嵐這幾個人直接攤上事了。

  前些年有過類似的情況,其實這種事很好規避,尤其是體制內,不要去主動發揮,案子輸了就輸了唄,那能咋樣,最後又不用你自己還錢。

  結果偏不,就要去主動,就進去了……

  領導壓力能給多大,孫某某案裡面照樣有人能頂住壓力,別人只能把他調走再操作。

  到了這一步,周雲已經完全占據了主動!

  接下來就等著對方開條件,這樣就不用考慮涉及行政機關執行難得問題了,對方會主動把錢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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