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位專家則上前,溫和地向小萌詢問感覺,並做了幾個簡單的體查。
檢查結果和病歷資料擺在眼前,由不得他們不信。
小萌之前的血液檢測指標明確顯示存在不明毒素,且臟器功能受到明顯影響。
而現在,最新抽血複查的結果雖然還沒完全出來,
但從小萌紅潤的臉色、清亮的眼神、平穩的呼吸和脈搏來看,毒素的影響確實在極短時間內被極大程度地清除了。
這簡直是醫學奇蹟!
院長抬起頭,看向陳峰的目光充滿了震驚和探究:
「陳……陳先生是吧?請問,您是在哪所醫學院深造?或者,師從哪位國醫大師?」
他實在無法相信,一個如此年輕的「家長」,能有這般逆天的醫術,唯一的解釋就是出身不凡。
陳峰搖了搖頭,語氣平靜:
「我沒上過醫學院。也不是哪位名醫的傳人。我以前送外賣。
醫術是剛才為了救小萌,臨時看的醫書,現學的。」
「什麼?!」
「看幾個小時醫書?現學?!」
院長和幾位專家幾乎異口同聲地驚呼出來,臉上充滿了荒謬感和極度的難以置信。
這已經完全超出了他們的認知範疇。
幾個小時,從無到有,掌握能解這種疑難複合毒素的針灸絕技?
這簡直是天方夜譚!
可事實就擺在眼前,小萌活生生地坐在那裡,由不得他們反駁。
「這……這……」
一位老專家指著小萌,又看看陳峰,半晌說不出完整的話。
就在這時,外面的家長們再也等不及了。
律師家長代表擠到門口,語氣急促但儘量保持條理地對院長說:
「院長!情況您都了解了!陳先生有能力救人!我們的孩子等不起啊!醫院現在有沒有辦法?
如果沒有,我們全體家長聯名懇請醫院,特事特辦,允許陳先生嘗試救治我們的孩子!
所有法律文件我們都可以簽,所有責任我們自願承擔!只求給孩子一個機會!」
「對!我們聯名!我們簽字!」
「院長,求求您了!救救孩子吧!」
聲浪再次湧來。
院長的臉色變得極其難看和糾結。
他當然想救孩子,這是醫院的職責,也是他作為院長的責任。
但允許一個沒有任何資質的人在醫院裡對危重病人進行救治,這簡直是拿醫院的前途和他自己的職業生涯在冒險!
一旦出事,輿論、法律、上級追責……後果不堪設想。
他身邊的幾位專家也面面相覷,低聲議論起來。
有人搖頭,認為風險太大,絕不可行。
也有人看著家長們絕望的眼神,看著小萌這個活生生的成功案例,面露不忍,覺得或許可以嘗試,但必須把防護措施做到極致。
主任見狀,湊到院長耳邊,用極低的聲音快速說道:
「院長,情況特殊。這些家屬……背景都不簡單。
如果真的因為……規矩,眼睜睜看著他們……後續的麻煩恐怕更大。
而且,從技術角度,陳峰的手法,我親眼所見,神乎其技,我覺得……他可能真的行。」
院長聽了,眼神劇烈閃爍。
他再次看向陳峰,這個年輕人站在那裡,面對如此大的壓力和混亂,眼神依舊沉穩,沒有絲毫慌亂或者炫耀,只有一種沉靜的、讓人看不透的自信。
他又掃過那群非富即貴的家長,知道主任說的沒錯。
今天這事,處理不好,就是一場巨大的風暴。
時間一分一秒過去,每一秒都像鈍刀子割在家長們的心上。
終於,院長狠狠一咬牙,仿佛下定了某種決心。
他抬起手,示意大家安靜。
「各位家屬,我理解大家的心情。」院長的聲音有些沙啞,
「陳先生的情況非常特殊,他的行為,從任何規章制度角度,都是不被允許的。」
家長們的心一下子提到了嗓子眼。
「但是,」院長話鋒一轉,語氣沉重,
「目前的情況也確實非常緊急。
醫院專家組對此次中毒事件尚在研究方案,孩子們的情況不容樂觀。
作為院長,我的首要職責是挽救生命。」
他頓了頓,似乎在組織最嚴謹的語言:
「鑑於目前的極端特殊情況,經過初步考慮,我們醫院可以嘗試一個『特事特辦』的緊急程序。」
所有目光都聚焦在他身上。
「第一,由醫院方面,正式出具一份書面邀請函。
內容是,在現有醫療手段暫時無法有效控制病情的情況下,我院『主動邀請』陳峰先生,
作為掌握特殊民間急救技術的『社會支援人士』,參與本次危重中毒患兒的緊急會診,
並在醫院專家團隊的監督下,進行非常規急救技術的『嘗試性應用』。
注意,是『邀請』和『嘗試』,這一定性必須明確。」
院長看向那位律師家長:「這位先生,您是律師吧?
這份邀請函的措辭,以及後續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界定,需要您和您的同行,
以及我們醫院的法務,共同把關,確保其合法性基礎儘可能牢固。」
律師家長立刻點頭:「沒問題!我全力配合!」
院長繼續道:「第二,也是最重要、最不可或缺的一環。
所有要求陳先生進行嘗試性救治的患兒家屬,必須簽署一份極其詳盡、明確的風險知情同意書。
同意書中必須寫明:患兒家屬完全知曉陳峰先生不具備任何行醫資格;
完全知曉此次救治屬於在正規醫療手段無效情況下的非常規、試驗性嘗試;
完全知曉並自願承擔嘗試過程中及嘗試後可能發生的一切風險,
包括但不限於治療無效、病情加重、出現不可預知併發症甚至死亡等所有可能後果。
並且,此次嘗試與醫院及陳峰先生無關,是家屬在充分知情下的自主選擇。」
他的目光掃過每一位家長,語氣前所未有的嚴厲:
「這份同意書,不能只有父母一方簽字。
必須所有直系監護人,包括父母、祖父母等法律規定的監護人,全部到場簽字、按手印。
如果實在無法到場,必須通過即時視頻通話確認意願,並有公證或至少兩名無利害關係第三人見證。
同時,簽署過程,我們建議進行全程錄像存檔,作為法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