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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章 有冤要伸

2026-09-30 01:12:29 作者: 大盤子

  秦烈皺起眉。

  「怕公安局的人盯上?」

  「他們是陽山縣大坪鎮的。三年前,大坪鎮有個砂石場,老闆姓胡,跟馬洪亮的培林建材搶地盤。

  後來胡老闆被抓了,罪名是『非法採礦』和『尋釁滋事』,判了五年。胡老闆的家屬一直喊冤,說案子是馬洪亮的人在背後操作的,當時的陽山縣公安局常務副局長賀明親自督辦的。」

  秦烈把周大年叫到辦公室。

  「把這件事搞清楚。胡老闆的案子,判決書、卷宗、證據,全部調過來。如果真是冤案,政法委牽頭啟動糾錯程序。」

  周大年猶豫了一下。

  「秦書記,這個案子牽扯到賀明,也牽扯到馬洪亮。

  現在馬洪亮倒了,賀明進去了,但當時辦案的警察還在。如果翻案,陽山縣局那邊可能會有牴觸。」

  「有牴觸就不查了?老百姓在門口站了三天不敢進來,這種事發生在政法委門口,我這個政法委書記臉上無光。」

  當天下午,秦烈讓蔣麗把胡老闆家屬請進來。

  三個人坐在政法委信訪接待室里,手攥著皺巴巴的材料,其中一個是胡老闆的妻子,五十來歲,臉色黝黑,一看就是常年在地里幹活的人。另外兩個是胡老闆的弟弟和妹妹。

  「秦書記,我們不是來鬧事的。我們是實在沒辦法了。」胡老闆的妻子開口就紅了眼圈。

  「我男人沒犯法,他就是跟培林建材搶砂石場,馬洪亮的人說他非法採礦,可那個砂石場我們有手續,是鎮上批的。

  後來他們說手續過期了,把我男人抓了。判了五年,現在人還在監獄裡。」

  秦烈拿過材料翻了翻。

  判決書上寫的是:胡某某於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採砂石,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採礦罪;

  同時,糾集多人,採取威脅、恐嚇等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秦烈看了兩遍,問:「手續呢?鎮上批的手續有沒有?」

  胡老闆的弟弟從包里掏出一張複印的批覆。

  「有。這是當時鎮上的批覆,同意我們臨時開採,期限是兩年。我哥是第二年下半年被查的,手續還在有效期內。」

  「那法院為什麼認定手續過期?」

  「他們說鎮上的批覆不算數,要縣國土局的正式許可證。可我們不知道啊,鎮上批的時候沒說還要縣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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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來我們去找國土局,國土局說砂石場在規劃區外,不給批。我哥就說,那我們把砂石場關了。但還沒關,就被抓了。」

  秦烈把材料放下。

  「你們之前去過哪裡反映?」

  「去過縣法院,去過縣檢察院,去過市里信訪局。縣裡說案子判了,有意見可以申訴。我們申訴了,市法院駁回了。

  後來馬洪亮倒了,我們又去縣裡,縣裡說案子是賀明辦的,賀明被抓了,但案子沒翻。我們聽說市里來了個新政法委書記,就來找您。」

  秦烈沉默了一會兒。

  「你們先回去,材料留下。這件事,我讓調卷宗核查。如果確實有問題,按規定啟動複查程序。」

  胡老闆的妻子站起來,撲通就要跪下。

  秦烈趕緊扶住。

  「別跪。我是政法委書記,老百姓的事辦不好,是我失職。」

  三個人走了之後,秦烈把材料攤在桌上,一頁一頁看。

  判決書里,認定非法採礦的關鍵證據是國土局的一份證明,證明該砂石場未取得採礦許可證。

  但這份證明的落款時間,是胡老闆被抓之後三個月。

  先抓人,後補證明。

  秦烈拿起筆在這份證明上畫了個圈。

  「蔣麗,這個案子的卷宗,明天調過來。我要看原件。」

  「好。」

  第二天上午,胡老闆的案子卷宗調到了政法委。

  秦烈翻了整整一個上午。


  判決書里的證據鏈是這樣的:國土局證明砂石場無證,鎮上批覆不算數;三名證人證明胡老闆「糾集多人威脅恐嚇」,但三份證言的內容幾乎一模一樣,連標點符號都相同;現場勘驗筆錄里,開採量估算只寫了「約」,沒有具體測量數據。

  秦烈把卷宗合上。

  「蔣麗,這個案子,證據有問題。國土局的證明是事後補的,證人證言有雷同嫌疑,開採量估算沒有依據。你聯繫市檢察院,讓他們調卷審查。如果符合抗訴條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蔣麗記下。

  「另外,讓公安局查一下,當年辦這個案子的民警是誰,現在在什麼崗位。特別是那個國土局的證明,誰去調的,誰簽的字。」

  蔣麗猶豫了一下。

  「秦書記,這個案子如果翻,牽扯到賀明,也牽扯到陽山縣局。現在陽山縣局的班子剛調整,何明還在停職……」

  「何明停職是因為他自己的問題,跟這個案子沒關係。但如果查出來何明也參與了這個案子,一併處理。」

  蔣麗走了之後,秦烈給吳海東打了個電話。

  「大哥,清遠這邊發現一個可能的冤案。三年前,陽山縣一個砂石場老闆被以非法採礦罪判了五年,案子是賀明督辦的。證據有問題,我準備啟動複查。」

  吳海東皺眉。

  「你確定?冤案複查,比政風行風測評還敏感。翻一個案子,牽扯的是公檢法三家。」

  「我確定。證據鏈有問題,國土局的證明是事後補的。」

  「行。你讓市檢察院先調卷,如果符合抗訴條件,報省檢察院備案。我這邊跟省檢察院打個招呼。但秦烈,你記住一點,複查冤案要講程序,不能為了翻案而翻案。」

  秦烈在本上記著。

  意見箱的事,胡老闆的事,讓他對政風行風測評有了新的想法。

  測評不光是打分、排名、處理人,還得讓老百姓的冤屈有地方說、有人管。

  他在測評方案上加了一行:

  「建立冤錯案件線索收集和核查機制。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一律調卷核查。確有錯誤的,依法啟動糾錯程序。」

  寫完,他把蔣麗叫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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