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問詢環節徹底結束。
經過方才幾輪問答,案件基礎事實已經記錄在案。
尤其是江晨針對性的問題,每一處細節都精準卡死關鍵。
徹底推翻了葉恆塑造的「被告人操作失誤、過失傷人」的固有邏輯。
審判長依規推進流程,開始針對案件細節查漏補缺。
「被告董信,案發具體時間點,車輛撞擊發生時分秒、當事人報警、急救呼叫時間,是否屬實?」
「被害人倒地位置、車輛最終停靠位置,是否與現場記錄一致?」
「被告人避讓、停車、施救的全過程,有無間斷、拖延行為?」
「……」
面對審判長的嚴謹問詢,董信全程應答流利。
所有時間節點、行為細節一一對應。
他本身便是企業高管,學歷不低。
有些專業性的回答,只需要江晨與他提前溝通,他就能做到配合!
董信的每一句回答,都和監控錄像等證據完美契合。
幾乎堵死了所有可挑刺的細節漏洞。
光是這份對案件細節的熟記程度,就能看出江晨的庭前準備,已經細緻到了極致!
直播間的氛圍愈發熱烈。
【太穩了!所有時間線全部對上,根本挑不出毛病!】
【細節決定成敗,每一個細節都拿捏死,這個才叫專業!】
【這也需要能配合的當事人,他不是高管麼?學歷高,腦子肯定好使!】
【嘖嘖嘖……按照這樣的勢頭,說不定真有正當防衛的機會呢!】
待所有關鍵證據核實完畢,審判長沉聲開口。
「法庭調查事實問詢完畢,本案進入舉證質證環節。」
「依照庭審規則,先由原告方出示定罪證據,被告方逐一質證抗辯。」
話音落下。
原告席上的葉恆深吸一口氣,表情認真嚴肅。
問詢環節他落入下風,處處被壓制。
如今到了舉證環節,是他壓死對方的關鍵機會!
證據為王!
只要鐵證擺在眼前,再完美的話術都無濟於事。
葉恆起身,手持一疊厚重案卷材料。
「審判長、審判員,我方首先出示第一組核心定罪證據。」
「其一,被害人完整屍檢鑑定報告!」
他將紙質報告遞交法警。
「屍檢明確記載,死者系遭受機動車撞擊,造成全身多處內臟挫裂傷,引發創傷性大出血,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致命傷情來源於車輛撞擊,損傷直接!」
「其二,派出所初次訊問筆錄。」
「被告人董信在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過程中,已親口承認,系其駕駛車輛撞擊被害人,對撞擊事實完全認可,無任何異議!」
「其三,案發現場全景照片、涉案車輛受損實拍照片。」
「從現場痕跡,車輛撞擊凹陷位置,受力程度等方面,均可佐證本次撞擊力度巨大,直接造成被害人重傷致死的嚴重後果!」
他一連提交了三組證據。
葉恆字字鏗鏘,目光堅定。
「綜上,我方全部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存在明確駕車撞擊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
「行為與結果相互對應,事實清晰、證據確鑿,完全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完整構成要件,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這番舉證邏輯簡單粗暴,直接認定兇手就是董信!
不管前因糾紛如何,不管雙方過往爭執。
只要是你撞的人、人因你而死,罪名就理應成立!
這下,直播間網友也有些沉默。
【不得不說,原告這波證據很紮實,看上去鐵證如山!】
【撞擊是真的,人死了也是真的,這確實是鐵證!】
【普通案子到這一步基本就定案了,就看江律師怎麼破局!】
【如果是正常的交通肇事案,這已經是鐵定的證據了!】
葉恆目視江晨,眼底帶著一絲得意與挑釁。
他倒要看看。
在實打實的書面證據面前,江晨還能如何狡辯!
下一秒,江晨緩緩起身,面向審判席。
「審判長,我方對原告方三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
第一句話,就驚呆了不少人。
對證據的真實合法性沒有異議?
那豈不是直接宣布,原告董信就是兇手嗎?
當然沒有那麼簡單。
江晨話鋒一轉。
「但!」
「對原告代理人提出的證明目的、因果關聯,我方全部不予認可!」
江晨不否認事實,只拆解定罪邏輯。
這是最專業、最精準的質證方式!
江晨表情平靜,開始辯證。
「第一,關於屍檢報告的因果認定。」
「報告明確記載,被害人損傷為多發內臟挫裂重傷,並未當場死亡。」
「被害人是在撞擊發生後,送往醫院救治一小時左右,經搶救無效宣告死亡。」
「在刑法因果關係認定中,本次案件存在明確的救治介入因素。」
「被告人的撞擊行為,僅造成重傷結果,並非直接的致死結果!」
「受害者最終死亡,是後續救治過程、傷情持續惡化等多重介入因素疊加導致!」
江晨的角度十分特殊。
竟從那份屍檢報告中找到了線索。
它是葉恆的證據,也是江晨的證據!
「這就意味著,先行撞擊行為與最終死亡結果之間,直接刑法因果關係已然斷裂!」
江晨嚴肅說道。
「不能將被害人的死亡後果,完全歸責於我方當事人的避險行為!」
這番輸出,精準戳中了案件核心漏洞!
董信開車撞到受害者,與受害者死亡,並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江晨要說明的就是這點。
而後,江晨繼續反駁。
「第二,關於所謂被告人操作失誤、處置不當的指控,完全不成立!」
「案發地點為密閉狹小的小區地下車庫通道,前後通行空間極度有限。」
「案發當時,通道已經被三名醉酒人員完全封堵,車輛無任何避讓、倒車和回撤的空間!」
「我方當事人在無路可退、妻兒遭受持續人身恐嚇的絕境下,低速微調方向避險,是唯一合法合理的自救選擇!」
「我方當事人屬於絕境避險,不存在任何操作過失和處置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