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啟明沒有回答。
他看著姜眠,臉上還維持著體面:「姜眠,現在撤訴還來得及。」
姜眠看了一眼法院大門:「梁總,您站在這裡說這句話,多少有點不尊重建築功能。」
旁邊有記者沒忍住笑出聲。
梁啟明臉色一沉。
盛華法務立刻擋在前面:「姜小姐,請不要在法院門口進行輿論表演。」
姜眠點頭:「同意。我們進去說法律。」她轉身進門。
秦晝跟在她身側,葉思寧已經在安檢處等。
傅安衍的車停在路邊,他沒有下車。
姜眠進門前回頭看了一眼。車窗半降,傅安衍坐在後排,手裡拿著一份文件。
他朝她點頭。
姜眠收回視線,走進法院。
庭審開始後,盛華方先陳述。
他們強調合同有效,姜眠在合約期內私自接洽影視項目和商務活動,嚴重違反經紀協議,應支付違約金八千萬。
法官問:「八千萬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盛華法務遞交材料:「包括公司培養成本、宣傳投入、商務損失、影視資源損失及藝人違約造成的預期收益損失。」
法官翻了幾頁:「培養成本具體明細?」
盛華法務說:「詳見附件。」
法官繼續問:「附件中有一項三年前電影項目資源置換費用,該項目受益人為陸景知,為什麼計入姜眠違約成本?」
盛華法務停了一下。旁聽席上有人低頭記筆記。
梁啟明臉色微變。
盛華法務說:「該項目屬於公司整體資源運作,姜眠女士當時自願配合簽署補充協議。」
葉思寧立刻起身:「我方不認可。第一,該項目實際受益人與姜眠無關。第二,所謂補充協議存在重大誤導和顯失公平。第三,我方已提交聊天記錄和錄音,證明盛華及陸景知曾向姜眠承諾該項目不會由其承擔成本。」
法官看向盛華方:「對方提交的聊天記錄,你方是否認可真實性?」
盛華法務說:「需要鑑定。」
葉思寧說:「我方已提交原始設備,願意接受鑑定。」
法官記錄後,繼續問盛華:「對外合同與內部補充協議為何分開簽署?內部補充協議中的收入扣款是否向藝人充分說明?」
盛華法務額頭出了汗:「這是行業慣例。」
法官抬頭:「請回答法律問題,不要回答行業慣例。」
旁聽席安靜下來。
姜眠坐在原告席,低頭翻材料,嘴角壓住。
秦晝在旁邊輕輕咳了一聲,提醒她別太明顯。
盛華法務硬著頭皮說:「公司有告知。」
葉思寧遞交錄音文字稿:「錄音第四段中,盛華負責人明確表示,對外合同給監管看,內部補充協議按公司規矩走,並要求姜眠不要追問。該表述足以證明盛華存在規避審查和未充分說明的主觀意圖。」
法官接過材料。
梁啟明的臉色徹底難看。
盛華方申請不公開播放錄音,理由是涉及公司商業秘密。
葉思寧反駁:「該錄音涉及合同效力和收入扣劃,不屬於依法應保護的商業秘密。即便涉及隱私,也可在庭內核驗。」
法官短暫合議後,允許庭內播放關鍵片段。
錄音響起,梁啟明的聲音清清楚楚:「藝人都這麼簽。對外那份給監管看,對內這份按公司規矩走。你不懂就別問。」
播放結束,法庭里安靜了幾秒。
法官問盛華方:「錄音中的聲音是否為梁啟明?」
盛華法務看向梁啟明。
梁啟明握緊手,他說:「時間太久,我需要核實。」
姜眠抬眼。
葉思寧說:「我方申請進行聲紋鑑定。」
法官准許。
接下來,葉思寧圍繞違約金條款發問。
「姜眠簽約盛華期間,實際獲得影視主角資源為零,A級商務為零,公司所謂培養成本中,超過百分之六十無法對應到姜眠本人。盛華卻主張八千萬違約金,明顯過高。」
盛華法務說:「藝人近期熱度大幅上升,提前解約會造成公司預期收益損失。」
葉思寧反問:「姜眠近期熱度上升,是因盛華安排資源,還是因她自行參與綜藝、周予白導演選角及公眾事件形成?」
盛華法務又停住。
秦晝低頭寫了幾個字,推給姜眠看。
【他想說是公司培養,又怕問資源明細。】
姜眠回了兩個字:【憋著。】
法官問盛華:「你方是否能證明姜眠近期主要資源由盛華促成?」
盛華法務翻材料。翻了半天,只找到幾份早年站台、低價網劇和雜誌內頁。
葉思寧遞交《長夜無聲》選角溝通記錄。
「《長夜無聲》由周予白導演團隊直接接洽姜眠及秦晝,與盛華無關。盛華在本案起訴前後未對姜眠提供實質經紀服務,卻仍以全額違約金主張控制藝人職業自由。」
法官記錄。庭審持續兩個小時。盛華從一開始的強硬,逐漸變成被動解釋。
八千萬違約金被一項項拆開後,連旁聽記者都看明白了,這裡面有大量無法自洽的帳。
休庭期間,姜眠走到走廊喝水。
梁啟明走過來,秦晝立刻擋住。
梁啟明壓著火:「姜眠,你真要把事情做絕?」
姜眠放下水杯:「梁總,您現在說話很像輸了牌還怪牌桌。」
梁啟明臉色鐵青:「你以為解除合約就結束了?娛樂圈不是法院說了算。」
姜眠看他:「這句話我建議你再大聲點,讓記者也聽聽。」
梁啟明閉嘴。
葉思寧走過來:「姜眠,準備進去了。」
姜眠轉身前,說了一句:「梁總,八千萬你要不到了。後面該我算帳。」
梁啟明盯著她背影,手指發緊。
下午,法庭圍繞解除合約進行質證。
盛華試圖證明姜眠嚴重違約。他們列舉她公開分手、直播發言、拒絕公司安排的商務等行為。
葉思寧逐項反擊。公開分手屬於個人情感關係,不構成經紀合同違約。
直播發言涉及對不實輿論反擊,盛華無法證明實際損失。
所謂拒絕商務中,有兩項活動未提供正式合同,一項活動現場存在陪酒風險,姜眠拒絕有合理理由。
法官問:「盛華是否為姜眠繳納相關收入分成?是否定期提供帳目?」
盛華法務說:「有內部記錄。」
葉思寧說:「我方從未收到完整帳目。且法院保全資料顯示,多份收入代收確認表簽名疑似代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