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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6章 犯罪團伙?

2026-08-29 02:52:14 作者: 報一絲啊

  「公訴人有證據要出示嗎?」

  陳立軍看向公訴人席位問道。

  「有。」

  公訴人點頭,直接出示證據。

  這案子的證據,那是相當簡單。

  主要還是這群人實在是太肆無忌憚,太目無法紀了。

  他們壓根兒就沒想著遮掩。

  完全就是光明正大地去「偷」和「搶」。

  都不是在監控的眼皮子地下,毫無遮擋了,他們甚至都能當著被害人的面強行拿走人家的瓜。

  那你說,就這種情況,還怕沒證據?

  隨隨便便把監控視頻拿出來,那就是鐵證!

  趙剛他們家承包了那麼大的南瓜地,自然是裝了監控的,把一切都拍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還帶聲音。

  至於聚眾衝擊那個案子,派出所也有監控。

  還有幾個民警出庭作證。

  現場吃瓜群眾也有幾個願意來作證。

  這下,物證人證都有了。

  證據鏈輕輕鬆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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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方,對證據有什麼要說的嗎?」

  陳立軍看向被告席位。

  幾個律師都沉默了。

  說什麼?

  本就不樂觀的局面,因為傻逼被告的愚蠢行為,更加雪上加霜。

  這還咋說啊?

  不如投降唄。

  「幹啥?說話啊你倒是,我花錢請你來當吉祥物來了?」

  「快說話,反駁他!」

  「廢物點心,花那麼多錢請你來,一點用都沒有,還不如我自己上。」

  「你說句話啊,別裝傻!」

  「......」

  這是請了律師的,都在一個勁兒地催促律師趕緊開口。

  還有幾個沒有請律師,準備自己辯護的,更是牛逼轟轟吊炸天。

  「不知道不清楚不懂!這些都什麼,我根本就看不懂!」

  「我老了,我腦子不好使了,你們別拿這東西來糊弄我,我什麼都看不懂!」

  「那烏漆墨黑的,稍微遠一點,是人是鬼都分不清,你憑什麼說那是我?」

  「我反正不懂,你們別欺負老年人!」

  「......」

  於是庭審再次變成菜市場。

  那是一片混亂啊。

  陳立軍頭都大了,一個頭兩個大。

  難搞。

  好不容易,終於讓場面平靜下來,辯方律師中的陳澤陽屬於是趕鴨子上架,硬著頭皮開始辯護。

  「我放當事人王順安,承認犯下盜竊罪......」

  「嗯?你放你娘的狗臭屁!我什麼時候盜竊了?你到底是哪頭的啊?你是不是收對面的錢了你!?」

  陳澤陽剛開了個口,就遭到王順安的痛罵。

  陳澤陽:......

  還是法官敲響法槌,制止了王順安的罵街。

  陳澤陽才得以繼續。

  ......

  「我方當事人承認犯下盜竊罪,但並不成立搶奪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

  「首先說搶奪罪,當時我方當事人確實遭到了被害人一家的阻攔,但他們只是言語勸阻,態度並非特別強烈。」

  「而我方當事人是一個年事已高的老人,對於法律意識淡薄,並不能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何等性質。」

  「因此他當著被害人一家的面拿走南瓜的行為,並不能簡單粗暴地定性為搶奪罪,而是更傾向於......光明正大的盜竊。」

  這話說出口,陳澤陽自己都有點臉紅了。

  「光明正大的盜竊」,聽聽這叫什麼話。


  結果也是毫無例外地遭到了公訴人的反駁。

  「搶奪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種。」

  「首先是客體必須為公私財物,這一點被告人的行為顯然符合。」

  「其次是搶奪行為是公開實施的,也就是在被害人知曉的情況下進行搶奪行為。」

  「被告人與X日晚,便是在被害人一家面前,當著他們的面,公然拿走南瓜,符合這個要件。」

  「最後便是搶奪的財物價值達到入刑標準,或者多次搶奪。」

  「本案中,王福奎,王順安,朱大山等18人,既搶奪金額較大的財物,也實施了多次搶奪。」

  「而另外6名被告人,金額雖然沒有達到標準,但次數卻是多次。」

  「因此,被告人都成立搶奪罪!」

  公訴人圍繞搶奪罪的構成要件進行據理力爭,很輕易便將陳澤陽的辯護駁倒了。

  ......

  但陳澤陽還是不死心。

  繼續努力。

  只可惜收效甚微。

  搶奪罪這個「陣地」,算是失去了。

  他緊接著轉戰「故意毀壞財物罪」。

  「我方當事人在客觀上確實對被害人的瓜田以及田地里的南瓜造成損害,但這並非故意的。」

  「當時是晚上,光線昏暗,可視度很差。」

  「再加上我方當事人患有白內障,青光眼等眼睛疾病,視力不好,尤其是晚上,更加看不清。」

  「所以我方當事人破壞財物的行為,完全是無意的。」

  「我方當事人願意照價賠償,毀壞多少錢的財物,就賠償多少錢,也願意向被害者表達歉意,但他的行為,並不是刑法中的故意毀壞財物罪。」

  陳澤陽還算是挺有韌性的。

  搶奪罪失敗了。

  就換故意毀壞財物罪進行辯護。

  但公訴人顯然不會讓他成功。

  還是老招數,

  圍繞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來辯論。

  將王順安的行為進行拆解,分析,完全可以跟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相符合。

  這不就是妥妥的故意毀壞財物罪麼?

  陳澤陽多番努力,卻也是無力回天。

  實在是性質太惡劣了。

  如果一開始,王順安沒有拒絕認罪,而是態度好一點,承認下來,在否認一些。

  那情況肯定會不一樣。

  可現在......

  說多了都是淚。

  而這時,公訴人的大招,突然砸了下來。

  「被害人還不是簡單的個人犯罪,他們人數眾多,光達到刑事標準就有24人,如此大規模的偷瓜行為,本院有理由認為,這是有組織,有預謀的團體犯罪活動!」

  公訴人的聲音在審判庭內迴響。

  一人犯罪,那叫犯罪分子。

  多人犯罪,那特麼叫犯罪團伙!

  分子,和團伙,這完全是兩個概念。

  團伙犯案,社會危害性更嚴重,性質更加惡劣,自然的,刑法也會偏重。

  顯然,公訴人也是對這群老傢伙們無恥的行為感到難以接受。

  直接放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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