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屬性面板中,屬於功法的一欄上,「地字訣」赫然在列。
「···地字訣(精通,76/100)···」
得益於之前得到的「劍心通明(橙)」以及最近這段時間對天外謫仙篇與極情心訣內中劍法的研究,他在地字訣上的感悟比之前的虛字訣深得多,直接到了精通階段。
又過了一會兒,緋華周身氣流一凝,一股似劍似流星的氣勢以她為中心散出,正是地字訣武意。
縱然早有心理準備,但見到此情此景,劍非仙仍是忍不住感嘆。
以緋華現在的進步速度,未來怕不是要成長為比肩練峨眉,玅築玄華那樣的登仙近神的女強者。
不行,自己一定要努力才行。
沒道理自己一個開掛的比不上沒掛的。
就見緋華自入定中清醒,美眸看著石壁上的劍痕,說道:「牆上所留劍痕,名為『地化星雨』,看來武痴為斬殺邪帝靈體,受創不少。」
石壁之上不光有劍痕、留字,還有血跡。
劍非仙對此持不同的觀點,說道:「邪帝最是擅長生物兵器,他的靈體每死一個,都會讓本體的功力增強。與其說是武痴負傷,更像是唯恐變數,要趕緊前往天外南海追殺邪帝本體,所以倉促提字。」
「再來,就是···「
劍非仙對著角落裡的邪帝軀殼施展與此前同樣的手法,取得邪帝黑蟲。
緋華通過觀看黑蟲身上的文字,又得一式邪帝絕學——「邪魅摘雷手」。
劍非仙聽到此招之名,暗道:果然,原劇得到血篁洞中邪帝黑蟲的人,是那名來歷不明的「夜岸鬼僧」。
之後,二人在石室中收集了關於邪帝在天外南海的信息,便照原路返回。
來到靠近洞口位置時,就聽外面傳來一陣嘈雜之聲。
「嗯,有人想要進洞,與邪鬼娃他們交上手了。」
緋華神色微動,做下判斷。
劍非仙對來人身份隱隱有所猜測,「來人怕不是對此處早有圖謀,見我們進入後,遲遲未出,所以按捺不住了。」
緋華平靜地說道:「不管如何,既然選擇出手,那就表示已經做下決定。」
「那就出洞一觀吧。」
劍非仙與緋華出洞,就見邪鬼娃組成陣勢,與人交手。
那人頭戴斗笠,雖是僧人裝束,卻手持刻有人形鬼臉的法杖,紫黑色的僧袍讓他渾身更加透著一股詭譎陰森的氣息。
劍非仙認出來人,正是方才還在心中念叨的「夜岸鬼僧」。
看來他正是這段時間通過對血篁洞的探索,得到邪帝靈殼體內的黑蟲,獲得邪帝絕學。
此時,察覺到洞內有人出來的夜暗鬼僧,一邊應付著邪鬼娃連綿不斷的攻擊,一邊喊道:「南無阿彌陀佛~誤會,誤會啊~」
劍非仙聞言,發出了一聲輕笑,給一旁緋華使了個眼色。
緋華當即對邪鬼娃下令,「停手吧。」
聽到主人命令,邪鬼娃當即停下攻勢。
劍非仙持仙羽宿一上前,問道:「你是何人?為何會出現在此?誤會之說又是怎麼一回事?」
夜暗鬼僧見來者是一對少男少女,心頭一動,面上不動聲色,道了一聲佛號,自我介紹道:「在下是到此雲遊的僧人,因聽說附近居民說,血篁洞內有妖物作祟,所以前來除妖,來此見洞門打開,料想是有人進入,所以想要衝入洞中救人。」
劍非仙一副原來如此的表情,開口道:「原來是我等誤會大師了。」
隨後,他向夜岸鬼僧介紹道:「這座血篁洞乃是一名名叫『邪帝』的邪道人物建造,裡面培植了說不清的奇花異草,用來幫助他進行人體實驗。我與我的侍女已經將裡面探索完畢。之後,我會在外圍布下陣法,將此地徹底封住,不會再有人進入,也不會有東西出來。」
「南無阿彌陀佛,施主有此仁心,實乃蒼生之幸。
夜岸鬼僧眼神閃爍,握杖之手緊握,面上仍是一副出家人的慈悲模樣。
「如此,還請大師退至一旁,我要開始施展封印了。」
劍非仙讓夜暗鬼僧退至一旁,轉身將後背留出。
就在他將要在血篁洞之上施加陣法之際,身後夜暗鬼僧忽然暴起發難,猛然一掌,挾帶渾厚邪力,直擊劍非仙背門。
他方才就已經做好打算,此少年雖然氣度不凡,但畢竟江湖經驗不足,自己三言兩語就將他誆騙。
此番只要將他重傷,剩下的侍女與那幫鬼娃還不是手到擒來。
屆時,自己便可通過拷問,從二人手中得到血篁洞內中的秘密。
自己在血篁洞附近徘徊如此之久,就是為了內中的機緣,又怎麼可能眼睜睜看著被人結組先登。
就在夜岸鬼僧暢想之際,本該志在必得的一掌,遭逢變數。
劍非仙似早有防備,回身一掌,「嘭~」
瞬間氣勁衝擊,激盪四周沙塵,夜岸鬼僧被震退至數步之外。
劍非仙以一種戲謔的口吻說道:「這麼快就忍不住露出了狐狸尾巴,大師,你未免也太著急了。」
夜岸鬼僧恍然大悟,「原來你早就對我起疑,方才是故意誘我出手。到底是哪裡出錯?」
劍非仙緩緩說道:「在入洞之前,我便已布下陣法。若你真的是來除妖,見此陣法,必然回頭,但凡執意闖入,甚至與邪鬼娃他們發生衝突,都是貪圖血篁洞內中之物。「
「而且,最關鍵的是···」
他以手中仙羽指著滿身鬼邪陰森之氣的夜岸鬼僧,「麻煩你在騙人之前,先好好收拾一番,這般邪里邪氣,很難不讓人產生懷疑。」
「哈哈哈···」
夜岸鬼僧發出悚然笑聲,「我為血篁洞內的東西籌劃多時,不可能放棄。既然謀算是敗,那便手下見真章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