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昂,你形容自己的話還挺有自知之命的。」
沈驚瀾在旁邊輕輕笑了一聲。
「有些人,看著光鮮,其實從頭到腳都是假的,只是為了攀高枝。」
「一旦攀附成功,就會向蝗蟲一樣敲骨榨髓,掏空家底。」
她語氣懶洋洋的,帶著幾分諷刺,將王子昂之前嘲笑秦霄的話原封不動還給他。
王子昂的臉漲成了豬肝色。
眼神里翻湧著憤怒、羞恥、不甘。
但很快,這些情緒都被一種破罐子破摔的狠戾取代。
「好!就算我這些東西是假的,那又怎樣?」
他紅著眼,猛地從口袋裡掏出手機,手指飛快地滑動,調出一個備忘錄。
「我這幾個月在你身上花的錢,可是真金白銀!」
他把手機屏幕懟到沈驚瀾面前。
「你自己看看,這三個月我為你花了多少錢!」
屏幕上,是一份密密麻麻的帳單。
日期,地點,金額,事由,記得清清楚楚。
「吃飯、看電影、給你買禮物……這些可都是我買的單!一共87489.61!」
「這些錢,你必須還我!」
孫浩幾人站在旁邊,看著那手機上密密麻麻的帳單,眼睛都直了。
「臥槽……這也太細了吧?」
李銳湊過去,看著那帳單上的條目,忍不住念了出來。
「3月5日,星巴克咖啡,兩杯,72元;3月12日,日料店晚餐,兩人,1380元;3月19日,送小禮物,299元……礦泉水?兩瓶礦泉水8塊錢,這你也記著?!」
劉明看不過去,也忍不住開了口。
「這位先生,追女生花的錢,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追求過程中的自願贈與,分手後要求返還,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而且你這帳單……」
他語氣裡帶著一絲無語。
「礦泉水都記上,是不是有點太……」
王子昂臉一紅,梗著脖子吼道。
「我不管!這些都是我為她付出的!她必須賠!」
「她還得賠償我的精神損失費、青春損失費,還有為了追她的置裝費!至少……至少得賠個二十萬!不,三十萬!」
「不然,我就去網上曝光!讓所有人都知道,堂堂沈家大小姐,玩弄感情,始亂終棄!我看沈家的臉往哪兒擱!」
周圍圍觀的人越來越多,指指點點,竊竊私語。
孫浩三人被這男人無恥的態度驚呆了。
「我靠……三十萬,他還好意思要?」
李銳張大嘴巴。
「他收了人家幾十萬的禮物啊!轉頭就翻臉要賠償?這什麼極品?」
劉明也皺起眉頭。
「這是敲詐勒索吧?」
沈驚瀾被氣笑了。
她長這麼大,見過不要臉的,沒見過這麼不要臉的。
幾十萬的禮物收得爽快。
幾分錢的帳單記得事無巨細。
還精神損失費?
真是……噁心到家了。
不過能用錢解決的事,都不是事!
她深吸一口氣,懶得再跟這種人糾纏,直接拿出手機,打開轉帳界面。
「三十萬是吧?行,我轉給你。就當花錢買個清淨了!」
她語氣冰冷,手指正要按下轉帳。
一隻手從旁邊伸過來,按住了她的手機。
沈驚瀾一愣,轉頭看去。
是剛剛她找的那個青春男大!
秦霄出手阻止自然不是因為為了巴結討好沈驚瀾。
更不是因為正義感過剩。
而是因為在王子昂叫囂著索要三十萬賠償的那一刻,他腦海深處那道熟悉的機械音,又一次毫無徵兆地炸響——
【叮!檢測到不公事件!惡意敲詐,混淆是非,試圖利用道德綁架謀取非法利益!】
【緊急任務發布:制止惡意敲詐,維護公平正義!】
【任務目標:阻止沈驚瀾支付不合理的賠償,並讓敲詐者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質,放棄非法訴求。】
【任務獎勵:依據處理方式與效果結算生命值!】
【提示:拒絕道德綁架,打擊不法行為,亦是「好好做人」的重要體現。請宿主積極行動!】
系統任務?
居然又觸發了一個系統任務?
秦霄目光平靜地看著那個男人,嘴角甚至帶著一絲若有若無的玩味。
「三十萬?置裝費?精神損失費?青春損失費?」
他重複一遍,像是在確認什麼。
王子昂梗著脖子。
「對!一分都不能少!」
「你確定?」
秦霄又問了一遍。
「當然確定!」
王子昂毫不猶豫。
秦霄點點頭,臉上的笑容更深了。
「好,那我們聊聊。」
他鬆開按著沈驚瀾手機的手,雙手插進褲兜,姿態閒適。
「第一,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你請她吃飯,是你自願的贈與行為,她接受了嗎?」
王子昂愣住了。
「她吃了,就是接受了!」
「接受不等於同意返還。」
秦霄語氣平淡。
「贈與行為一旦完成,財產權利轉移,除非存在法定撤銷情形,否則贈與人無權要求返還。」
「第二,你說要她賠償你的精神損失。」
秦霄目光里閃過一絲玩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請問,她侵害你什麼權益了?」
王子昂張了張嘴。
秦霄替他說了。
「拒絕你的追求,算侵害你權益嗎?」
「提出分手,算侵害你權益嗎?」
「她今天給你買幾十萬的禮物,是你自願收下的吧?你有什麼損失?」
王子昂的臉漲得通紅。
「那……那些飯錢呢?她吃的!她得還我!」
「那些飯錢,你付的時候,是作為追求她的成本,還是作為借款?」
秦霄問。
王子昂一愣:「什麼借款?」
「如果是借款,你需要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借貸合意。你有借條嗎?有轉帳備註嗎?有聊天記錄證明她承諾還款嗎?」
王子昂說不出話來。
他當然沒有。
他當時是主動搶著買單的,怎麼可能留那些證據?
秦霄繼續道。
「如果不是借款,那就是贈與。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他看向王子昂。
「請問,她嚴重侵害你什麼權益了?她對你有扶養義務嗎?你們之間有合同約定嗎?」
王子昂被問得啞口無言。
秦霄最後總結。
「所以,你所謂的賠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你手裡那幾十萬的禮物,已經是她給你的贈與。如果你現在拿了禮物,再去網上造謠生事——」
他語氣陡然轉冷。
「那就涉嫌誹謗和敲詐勒索了。」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誹謗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萬?這個數額,在江城屬於數額巨大。」
他微微一笑。
「王先生,你確定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