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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未來的發展思路

2025-02-05 11:49:37 作者: 雲山霧罩的雲霧

  面對這種情況,林楓並沒有急於辯解。

  而是決定用實際行動來回應這些質疑。

  辯解無用,只能被說成是嘴遁。

  對於技術方面的質疑當然要用技術行動來回應。

  林楓可以選擇開發一個更複雜、炫技似的項目來回應這些質疑。

  一開始林楓也確實有這個打算。

  但林楓很快意識到,這樣做未必能產生理想的效果。

  有一種胡攪蠻纏,叫做只談局部,不談整體。

  質疑者們揪著《2048》和《Flappy Bird》不放,以一種就事論事的姿態進行挑剔。

  其實,林楓之前已經製作並發布過不少軟體。

  iOS應用商店裡現在還能找到他的作品。

  其中不乏展現技術實力的。

  但質疑者們選擇性無視了這些事實。

  因此,哪怕林楓再做出一些更為複雜的項目,這些人也會繼續無視。

  事情似乎很棘手,不過林楓很快就有了新想法。

  

  既然這些人揪著《2048》和《Flappy Bird》不放,那就以這兩款遊戲本身的代碼回應質疑好了。

  林楓本人在GitHub上也進行了身份認證。

  同時也將《2048》和《Flappy Bird》的工程文件一併進行了上傳,並選擇了開源。

  這裡需要強調,開源不等於白送。

  在一些不明所以的人看來,開源有可能被理解為「做嫁衣」。

  甚至有人會誤解為林楓自降身價,把自己的勞動成果拱手讓人。

  其實這種擔心是多餘的。

  林楓在上傳代碼時,選擇了GPL開源協議。

  這是一個自由軟體許可協議,賦予用戶使用、修改和分發軟體的權利,但也帶有明確的限制條件。

  GPL協議的核心理念是保護用戶的自由,要求基於GPL軟體的任何衍生作品同樣必須公開原始碼,並採用相同的協議。

  這就意味著,雖然任何人都可以利用林楓的代碼。

  但他們的成果也必須同樣開源。

  同時必須同樣遵循GPL協議。

  無法私自將其用於商業化。

  通過選擇GPL協議,林楓有效避免了「白給」的局面。

  確保那些打算拿代碼閉源商業化的人無法獲利。

  當然,進一步的疑問也會出現。

  開源協議真的有約束力嗎?

  理論上講是有約束力的。

  開源協議確實具有法律效力。

  某種程度上來講,開源協議是一種經過法律條文規範的合同或許可協議,用來規定軟體的使用、修改和分發的權利和義務。

  開源協議是一種法律合同,類似於傳統的許可證,提供了一套使用和分發軟體的規則。

  當開發者將代碼發布並附帶開源協議時,用戶在使用、修改或分發這些代碼時,實際上是在遵守協議的條款。

  這種關係構成了一種合同,受到合同法的保護。

  開源協議的核心在於版權法。

  軟體的開發者在創建作品(如軟體代碼)時,自動獲得其作品的版權。

  開源協議是在這種版權基礎上,賦予其他人特定的權限。

  根據開源協議的不同,開發者可以決定允許用戶做什麼,比如使用、修改或分發軟體。

  在GPL(GNU通用公共許可證)下,開發者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修改、分發軟體,但要求任何基於該軟體的衍生作品也必須公開原始碼,並繼續使用GPL協議。

  這是通過法律(版權法)來強制執行的,如果有人違反了這些條款,版權持有者可以對其提起訴訟。

  當然,前面也說了只是理論上具有約束力。

  至於實際上的約束力嗎?

  這個看國家執行情況了。

  不同國家對版權的保護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國家都承認開源協議的法律效力。


  在丑國、歐盟等地區,版權法非常明確,允許通過開源協議的條款來控制軟體的使用。

  當然,在祖國的話,這些就不要想了。

  2014,軟體付費生態的環境,都不是說用糟糕二字能形容的了的了。

  那是直接就是自找不痛快。

  盜版能盜版的你懷疑人生。

  抄襲能抄襲地你懷疑人生。

  就算你有一顆大心臟。

  等有一天,抄襲的反過來告你原創侵權,並且堂而皇之地向你索要賠償的時候。

  你照樣還是會懷疑人生。



  嚴格意義上的純粹SaaS的企業幾乎沒有。

  甚至,大膽點說,完全沒有。

  直到2024都完全沒有。

  這還真不是預設立場的指責。

  當下,國內的軟體環境一言難盡。

  就拿軟體開源的保護協議執行力度來說吧。

  關於GPL協議的效力,丑國1985年就出現了關於GPL協議侵權的判例了。

  在加州北區地方法院的一起案件中,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控訴了國家研究與教育公司(CNRE),指控其未經授權複製和分發GPL軟體。

  這一案件的判決結果非常關鍵,法院明確規定,任何基於GPL協議發布的軟體必須提供原始碼,允許用戶自由地修改和分發。

  這一判例不僅標誌著GPL協議的正式確立,也奠定了其法律效力。

  GPL協議的核心條款要求,任何對原始GPL軟體進行修改或衍生出的作品,都必須同樣遵守GPL協議。

  這確保了用戶的自由,同時杜絕了那些企圖將開原始碼私有化的行為。

  可以說,至此,關於GPL的約束效力在丑國就已經存在了。

  而按照正常的時間線,華國首個GPL協議侵權的判例直到2018才正式出現。

  而且過程上看,官司打了從2015打到2017,三年才完事。

  遲到的正義還是正義嗎?

  羅老師怎麼說的林楓忘了。

  不過對於軟體開發者來說三年真的耗不起。

  呃,所以說,有關於林楓為什麼暫時要留在丑國發展。

  其實道理很簡單,

  凡事都有其所生存的環境。

  想要軟體上發展的話謀取利益的話。

  還是要在海外搞事情。

  當然,硬體要發展的話。

  無腦選華夏。

  工業克蘇魯,不跟你開玩笑。

  因此,未來的發展思路完全可以是:

  軟體發展在丑國和歐盟圈錢。

  圈錢的同時加速這些國家的製造業空心化。

  硬體發展放在國內。

  圈到足夠的資金回國搞製造業發展。

  早日塑造出工業克蘇魯的完全體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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