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上述幾點理由,案涉遺贈因張秋月未在法定期限內表示接受而失效。」
「故此,唐明方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王安娜作為唐明方的配偶,屬於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依法享有優先繼承權。」
「張秋月在喪失受遺贈權利後,仍依據已失效的遺贈主張繼承遺產,其訴訟請求明顯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同時,本次訴訟系因張秋月惡意主張無效權利引發。」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之規定,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張秋月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張秋月並非法定繼承人,案涉文書屬於遺贈,且因張秋月逾期未表態已失效,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我方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張秋月的全部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等金勝一說完,王陽立即宣布進入『舉證質證』階段,絲毫不帶停頓的。
今天這個庭審,開頭就很有意思、很精彩。
從一開始的『下馬威』到現在的『臨時變陣』,金勝直接打了對方一個措手不及。
深得兵法精髓啊!
但她作為法官....只需靜靜坐著看戲就成,完全不用費腦細胞去想應對策略。
就算要出判決,那也是之後的事情了。
蘇亦城此刻心裡,確實有那麼一點煩躁。
這還怎麼舉證?
之前向法院提交的那些東西,基本上都已經廢掉了。
遺囑本身.....人家承認了合法性,只對效力問題提出質疑而已。
自書遺囑本來就比公證要『差點』意思。
一般這類案子,雙方起碼得在庭審針對這一點來『掰頭』半個小時。
現在省功夫了還不行嘛!
至於遺囑內容中的財產問題.....張秋月現在搖身一變,成為了『遺贈』接受人。
一旦超過60天,她連看一眼的權利都沒了,還去討論幹嘛!
有意義嗎?
至於撫養這塊.....那更是無稽之談。
兩人離婚後,夫妻基於婚姻關係產生的相互扶養義務即告終止。
哪怕其中有一方經濟困難,無法維持生活,也不關『前夫』的事。
之前唐明方每個月轉帳給張秋月,那叫基於『人道主義』的臨時救助。
全看個人意願。
金勝這一補充,等於廢掉了他們之前的所有準備。
其中就包括了圍繞幾個『爭議焦點』設定的層層防線。
為今之計,蘇亦誠這邊要想打贏官司,只能針對『遺贈』的60天法定期限來做進行舉證。
比如張秋月在唐明方去世後,跟誰說過接受遺贈,或者去沒去過『標的物』所在地.....等等之類的。
很多小夥伴會問:不是說....誰主張、誰舉證嗎?
既然是被告這邊變更答辯狀,提出這一觀點,那麼就應該由被告來舉證說明,跟我們原告有什麼關係。
其實這樣理解是錯誤的。
咱們得看案子涉及的核心爭議,對應『法條』是怎麼規定的,不能搞一刀切。
在『遺贈是否有效』的爭議中,舉證責任的分配邏輯非常清晰。
金勝這邊的初步責任:只需提出『對方未在60日內表示』這一抗辯主張,並列出被繼承人死亡日期、原告知曉日期的完整時間線,即可完成初步舉證。
一旦搞定這個步驟,那麼舉證壓力會立刻轉移至原告。
核心法條《民法典》1124條中規定了,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內作出接受表示。
因此,證明『已經表示接受』的責任,完全在原告。
蘇亦誠深吸了一口氣。
「法官閣下,鑑於被告方臨時變更答辯狀,導致案件性質上發生了重大變化,我方暫時無法進行有效舉證。」
「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基於公平原則,我方需要有針對性的補充證據,調整訴訟請求。」
「故此,現申請暫時休庭。」
金勝既然敢玩這個套路,那早就料到對方會有這麼一招了。
不等王陽這個法官開口詢問或直接做出決定,金勝便率先說道:「蘇律師,我想就不用這麼麻煩了吧!」
「不就是證據嘛!」
「為了不浪費時間,也為了唐先生在天之靈能安息,我倒是可以幫你們一把。」
說著,金勝便從包里拿出了兩沓紙。
「我手裡這些資料,是唐先生去世後,一直到10月底為止,張秋月和王安娜女士的微信聊天記錄。」
「大家可以先看看。」
「正好兩位當事人也在法庭上,咱們現場當面進行核實,豈不是比通過別人之口....要來的更加真實。」
王陽再次點了點頭。
這話算是說到了她的心坎里。
對一個法官來說,了解案件事實真相,然後找找法條、判例來作出裁決,出差錯的概率就會被無限降到最低。
否則要是人家上訴,被上級法院給打回來,影響評審考核的。
律師期望的是出名、賺錢,而法官想的是......沒有蛀牙!!
原告席上,蘇亦誠豈會看不出金勝想要『拖住』庭審,繼續推動程序的心思。
但反對的話到了嘴邊,又給硬生生咽了下去。
畢竟他也好奇.....資料裡面到底有什麼。
就像足浴店裡的88號技師,為何魅力如此大一樣。
只有儘快了解到金勝手裡的籌碼,他才能更好的想辦法來『破局』。
一時間,心裡那是相當矛盾。
眼見對方沒有動靜,金勝嘴角不由微微上翹了一下。
倒是省了不少功夫。
很快,在書記員的幫助下,兩份資料被送到兩方人手上。
金勝則是開口輔助了起來。
「我們可以從上面清楚的看到.....在唐先生的身後事結束沒幾天,9月13號,下午2點21分。」
「王女士發了一條信息過去。」
【月姐,你什麼時候有空,我們坐下來聊聊吧!老唐已經走了,但他留下的東西,還是得儘快處理掉。】
「張秋月回道:【暫時沒空....我這邊有事情要忙,等處理完再說吧!】」
「9月22號,上午9點44分,王女士再次發消息過去。」
【月姐,我已經和爸媽說好了,準備在國慶之前,先一步去雲省那邊住下,散心的同時,避開高峰期。】
【你看....要不要趁著這兩天有時間,咱們坐下來把東西都分分,早點弄完,大家都安心是不?】
「張秋月隔了幾分鐘後回復。」
【沒事,你先安心陪著爸媽吧!】
【小柔馬上就要回美麗國了,今年是她研究生最後一年,畢業後或許會留在那邊發展也說不定。】
【我明天得去弄簽證,想著跟過去看看,其它事等我回來再說。】
「自從這一次之後,兩人之間便沒有聯繫。」
「直到一個月後的10月25號,下午3點02分。」
「王安娜截了張圖過去,內容正是法院的簡訊:一封應訴通知。」
「下面跟著幾條信息。」
【月姐,你這是什麼意思,起訴我?】
【老唐不是已經給你們娘倆留了東西嗎?】
【怎麼?你是覺得不夠嗎?】
【連電話都不敢接,是心虛了嗎?】
說到這裡,金勝刻意停頓了一下。
等審判席上的王陽把頭抬起,兩人目光搭上線後,這才接著往下說。
「從聊天記錄中,我們可以得到兩條重要信息。」
「第一,王女士曾經在『接受遺贈』的法定60日期限內,兩次向張秋月詢問過關於遺產事宜。」
「她的回答....則是:沒空、等等、再說。」
「從來就沒有明確表達過接受或拒絕。」
「根據《民法典》中關於『遺贈』條例的核心含義,『接受』.....必須是積極、明確、可被外界識別的意思表達。」
「而『等等、再說』這一說法,屬於典型的消極、不確定、保留態度的回應。」
「完全不具備法律認可的『接受』效力。」
這時候,對面原告席上的蘇亦誠雙眼一亮,立即抬手示意道:「慢......」
「請容許我打斷一下。」
「金律師,我認為你的解讀出現了偏差。」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明確接受』時,除了明確性之外,還有一個『可證明性』。」
「我方當事人之所以在針對王安娜的兩次詢問,會回答的比較消極,乃是事出有因。」
「張女士和唐先生屬於一對白手起家的夫妻,並育有一女唐柔。」
「雖然離婚了,但感情基礎依然存在。」
「只不過是從男女之情,轉變為了『親情』。」
「這也是兩人當初選擇分開的根本原因。」
「從2016年4月份開始,唐先生在得知張女士遭遇朋友欺騙,損失了大部分資產,導致生活出現了困難後,便每個月都會打給她一筆3萬元的生活費。」
「直至2024年7月,從無間斷。」
「8月3號,唐先生去世。」
「張女士同樣悲痛不已,在幫著處理完『下葬』之後,沒有心情再去處理其它事情。」
「時間才是撫平一切的良藥。」
「再說了,對於完全不懂法,不知道什麼叫『遺贈』的張女士來說....反正自己手裡有遺囑存在,內容真實,那早一天、晚一天的.....又有什麼關係呢?」
蘇亦誠那是越說越興奮,連手上都搞了幾個『動作』來配合。
眼神更是一會兒看看金勝、一會兒看向審判席上的法官。
信心十足啊!
只可惜他不知道......這麼一解釋,恰好撞在了金勝接下來的刀口上,
也不想想看,涉及上億資產、上千萬律師費、還故意強行推動庭審程序......
如果沒做好萬全準備,金勝能坐到這個位置上來嗎?
太小瞧人了吧!
「蘇律師,我承認你的解析是有那麼一丁點的邏輯。」
金勝掐著自己的指甲蓋,稍稍比劃了一下。
「但.....就是有點小小的心急了。」
「其實你應該聽我說完的。」
蘇亦誠臉色一僵,愣住了。
一旁的盧小悠同樣眉頭微蹙,面色帶著凝重、嚴肅。
審判席上,王陽也不出聲制止,就靜靜坐在那裡看戲。
金勝嘴角掛起一點弧度,接著說道:「第二點信息.....」
「就是王女士質問張秋月的那幾句話。」
「大家是不是很疑惑.....為什麼王女士會如此理直氣壯的去質問,而張秋月卻閉口不談,直到第二天才回了幾條語音消息。」
「下面,我給大家播放一下。」
說罷,金勝拿過王安娜早就放在一旁的手機,放到了固定話筒前。
【王安娜,你別把自己裝的那麼高尚,老唐一個初中畢業,離婚有小孩,還大你十幾歲的男人,你難道會因為愛情嫁給他。】
【說出去誰信啊!】
【我告訴你,他當初一無所有的時候,是我.....是我無怨無悔的陪在旁邊。】
【如果沒有我的幫襯,他絕不可能走到今天。】
【你白白享了這麼多年福,就偷著樂吧!】
【再說了,我現在只要回拿原本就屬於我的一半東西,又不是沒給你留餘地,怎麼....過分了嗎?】
【行了,我也懶得再跟你多說什麼,就讓法院看著辦吧!】
【還有,你以後也再別給我發消息了,有什麼問題,就去找我律師談。】
一共也就2分鐘的語音,很快便放完了。
金勝把手機放下的同時,嘴裡接著說道:「我想請問一下張秋月女士。」
「既然你明明手握唐先生留下的遺囑,那為什麼王女士三番兩次的主動提議劃分遺產,你卻一直找藉口推諉。」
「結果一轉頭.....就找了蘇律師來向法院提起訴訟呢?」
「這難道不奇怪嗎?」
「按照正常處理事情的邏輯來說,不是應該雙方先坐下來談,等到實在談不攏.....才會想著找律師諮詢、或者向法院起訴的嗎?」
「你為什麼直接跳過呢?」
「莫非是錢多的沒地兒花,就喜歡白白往外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