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鄭坤表面看上去平靜,但實際上,額頭的虛汗已經暴露了他。
「第一,關於工資支付條款。」
「案涉勞動合同採用的是住建部門發布的建築行業勞動合同示範文本,並非被申請人單方擬定的格式合同。」
「建築行業因工程款結算周期特點,普遍實行年度工資結算,這是行業通行慣例,雙方簽字確認,屬於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目前項目尚未竣工,工程款未到帳,尚未到合同約定的結算時間,不存在惡意拖欠工資的情形!」
「申請人主張25%經濟補償金,前提是『無故拖欠』,本案不符合適用條件!」
雖說江晨的辯論角度十分刁鑽,但讓他找到了破綻。
「第二,關於工傷賠償。」
「被申請人已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有培訓記錄、交底記錄、巡查日誌為證。」
「林建國作為從業多年的熟練工人,明知臨邊作業應當佩戴安全繩卻拒不佩戴,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即便最終認定為工傷,也應當考慮勞動者自身過錯程度,相應減輕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而不是由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此外,目前尚未進行勞動能力傷殘鑑定,申請人主張的傷殘補助金等費用,沒有事實依據,不應支持!」
聽到這,林建國不禁攥緊了拳頭,林曉雨也替父親捏了把汗。
「第三,關於經濟補償金。」
鄭坤似乎找回了狀態,聲音愈發高亢。
「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非被申請人辭退。」
「工資未到結算期、社保問題屬於行政監管範疇,不屬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的法定事由。」
「申請人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申請人的各項主張均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仲裁庭依法予以駁回!」
鄭坤的辯論避重就輕。
他抓著「合同示範文本」、「行業慣例」、「工人過錯」 三個點不放。
他的目的,是把水攪渾!
裴振邦坐在旁邊,臉色稍稍緩和了些。
還好,鄭坤專業打商務官司,就算情況劣勢,也能扳回一城。
「申請人有無補充辯論意見?」
審判長問道。
江晨當即起身,與鄭坤針鋒相對。
「申請人補充三點。」
「第一,行業慣例不能對抗法律強制性規定。」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是行政法規,效力高於任何行業慣例和示範文本!」
「示範文本中的違法條款,同樣不具備法律效力。」
「建築行業工程款結算周期,不能成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理由,這是條例明確禁止的!」
一句話,就拆穿了本質。
行業慣例又如何?
它並不代表這就是真的!
「第二,工傷保險無過錯責任是法定原則,沒有『按過錯比例減免』的規定。」
江晨繼續說道。
「被申請人所謂『自身過錯減輕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安監部門的勘驗筆錄已經證明,被申請人安全設施缺失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所謂『工人拒不佩戴安全繩』,只有利害關係證人的孤證,不足以採信。」
「第三,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未依法繳納社保,勞動者享有法定單方解除權,並有權主張經濟補償金,這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
「被申請人所謂『主動離職不補償』,是對法律的故意曲解!」
字字句句,直接把對方的三個核心論點逐一駁破。
旁聽席上響起一陣低低的讚許聲。
【好啊!還得是江律師,我以為江律師只會打刑事官司,沒想到這也是一把好手!】
【不愧是江律師啊!】
【牛波一,一般律師都只擅長一個領域,江律師倒好,民事、刑事、商業一把抓!】
【諾!這個就叫專業!】
【有這本事,之前江晨還當哪門子明星啊!】
【我把話放著,江律師就是律法界未來的羅律師!】
【很有這種可能!】
鄭坤眉頭微蹙,立刻補充:「被申請人補充一點。」
「格式條款的認定應當嚴格限定,示範文本條款經過主管部門制定,不屬於『免除自身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情形,不應隨意認定無效!」
「且傷殘鑑定未做,傷殘待遇數額不明確,仲裁庭不應先行裁決!」
他的話音剛落,江晨還未開口。
「被申請人注意!」
審判長突然沉聲開口,打斷了鄭坤的話。
「工傷無過錯責任原則、農民工工資月清月結規定,均有明確法律依據,重複辯論的內容不再記錄。」
「傷殘待遇部分,申請人已明確待鑑定後另行主張具體差額,本次僅主張已發生費用及法定項目,本庭已聽清。」
「請雙方圍繞未陳述的爭議焦點發表意見,不得重複。」
這下,鄭坤的臉色一僵。
他試圖用同樣的話去堵住江晨的嘴。
可這點兒小心思,別說江晨了,就連審判長都看了出來!
著實讓人頭疼。
鄭坤微微欠身,點了點頭:「是,仲裁員。」
他心裡清楚,在法律層面上,對方的辯論站得更穩。
在這場官司開始之前,江晨恐怕已經提前推導過一遍正常法庭。
若非如此,他哪裡會做這麼多的準備!
江晨的實力,比鄭坤想像中的更強,更難纏!
這種情況下,鄭坤想要徹底抽身,把罪全部摘下來,應該是做不到了。
自己能做的,只是儘量摳細節、拖時間。
能減一點是一點!
「雙方還有無新的辯論意見?」
審判長環視全場。
江晨微微搖頭:「申請人沒有。」
鄭坤沉吟片刻,也重重搖了搖頭:「被申請人沒有。」
審判長點點頭,重重敲下法槌。
咚!
「法庭辯論結束。」
審判長環視四周,緩緩開口。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當事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現在,由雙方當事人依次進行最後陳述。」
「先由申請人作最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