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域委的整體層面上,基礎載具的數量始終超過人數,每一個降臨者都會帶著一艘獨木舟出現在降臨點,這是規則。
但當一個人死在海上時,他的獨木舟並不會跟著消失,它可能會漂在海面上,成為一艘空舟。
在最初的中心點匯聚時期,支部就登記過不少原主人遇難的空舟,這些空舟被集中起來,後來成了早期船隻升級的基礎材料。
直到第二批新人有引導員介入,倖存人數大幅上升,才遏制住空舟出現的勢頭。
其他海域也在納入域委管理,建立完善新人接引體系之後倖存率上升,空舟數量也逐步減少。
那時完全沒有船隻丟失的概念,畢竟對於當時的人來說,人在船在。
而以此制定的保障性居住面積政策,設計者們所做的關鍵概念轉換,就是將基礎載具本身的個人依附屬性,轉移到了居住權利上。
每個人不再需要保留自己的那艘獨木舟作為容身之所,而是將由集體統一調配用於升級大型船隻,個人獲得與其載具等值的居住面積保障。
這個轉換為域委早期的大規模船隻升級鋪平了道路。
但問題在於,個人的保障居住面積,其因果邏輯歸根到底植根於「個人將自己的基礎載具貢獻給集體」這一行為。
不管這艘載具後來被升級成了哪艘船上,貢獻者始終是明確的,即貢獻了載具的集體成員。
如果一個人沒有貢獻過載具,那獲得保障居住面積的邏輯鏈條就斷了。
這種情況在過去就不少見,他們被稱為無船者,廣泛出現在其他新聯通的海域。
比如奴隸海域的奴隸們,他們在被奴隸主剝奪面板權限的同時也失去了自己的獨木舟,被收繳升級成了那些大型槳帆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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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海域的底層員工在被蔚藍集團用債務陷阱套牢之後,也在事實上失去了船隻的所有權,其他海域也或多或少也都有類似的情況發生。
不過在這些海域的支部成立後,工作組會全面統計這一批無船者,並在他們徹底融入集體後直接保障其居住面積。
這背後的因果邏輯是,他們的基礎載具並沒有丟失,而是因為歷史問題,也就是在被納入域委管理之前發生的問題,不在其本人身上。
這類海域內部的基礎載具數量同樣遠遠大於存活人數,從整體帳面來看並不存在短缺,域委也就統一兜底處理,沒有人再去追究每一艘獨木舟的去向了。
但之後出現的情況是這套邏輯無法覆蓋的。
降臨後接觸引導員,接受救濟物資時便自動成為集體成員,這也是域委耗費大量人力物力開展廣泛接收的邏輯。
這背後隱含著的意思,就是接收的新人本來就屬於集體成員,救的都是自己人。
而蘇浩宇在成為集體一員之後,因為墜海而丟失了載具,再也沒有找回來。
他的載具丟失發生在他接受引導,納入集體之後,而不是之前。
因此他和那些在新聯通海域被統一兜底處理的無船者,在時間線和因果上是截然不同的兩類。
原本接引指揮部對他們的解決方法就和王浩當時的處理差不多,在某艘居住船上安排一個臨時鋪位,不算正式保障面積,只保證有地方住。
但後續考慮到這樣的情況隨著救援能力上升會越來越多,這種個案處理的邊際成本會越來越高,遲早需要一個方案來處理這個群體。
林默作為接引工作的負責人,受命起草方案。
他覺得,對於這種失船者,如果沿用舊邏輯無法獲得居住面積保障,但直接修改舊邏輯也有風險。
保障居住面積這項政策之所以能順暢運轉到現在,正是因為它的立足基礎足夠簡單清晰,貢獻載具,獲得保障。
如果在這個基礎上開太多例外,整個制度的穩定性就會受到影響。
因此他打算參照針對新生兒的做法。
郭欣和孫志安的孩子,還有那些將會在各艘居住船上陸續誕生的新生命,他們天然就沒有基礎載具。
這些新生兒面板上連那行載具的條目都沒有,從誕生的那一刻起就是無船者。
但他們同樣需要居住面積保障,所需要解決的是同一個問題。
他建議設置一項例外條款,專門針對在成為集體成員之後,貢獻載具之前失去載具的人員,和本來就沒有載具的新生兒,適用統一規則。
陳奎書在收到林默的建議後,將其列入常委會臨時議程,決定由林默牽頭,後勤中心與組織部共同起草細則。
在之後的會議上,草案被反覆斟酌,最終成文的條款並不複雜,核心內容只有幾條。
只有集體正式成員因不可抗力喪失基礎載具,或新生兒適用於例外條款。
此類人員由集體直接給予三平方米固定面積,並且該面積被設置為不隨集體保障性面積標準的整體上調而上漲。
在第二次全體大會上,新生兒的福利性居住面積確定為成人的三分之一。
但保障性面積越來越多,三分之一也不是個小數目,現在的狀況仍然不足以承載更多的新生兒,甚至未來可能還要控制人數。
因此趁著這次機會一併修改,但該面積並非一成不變。
連續在集體工作三年以上,期間無重大過錯記錄,或對集體有重大貢獻者,即獲得保障性面積權利,其面積可隨集體標準的調整而上調。
不過不管是獲得固定面積還是保障面積的權利,都不等於獲得載具實物。
基礎載具作為船隻升級的基礎,能夠主動升級饋贈的戰略物資,其數量是有限的,獲得的方式也比獲得權利更嚴苛,起碼要證明其饋贈有必要升級。
而蘇浩宇的能力,明顯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