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張岩著急擔心張連功的時候,張連功正坐在雙規他的地方為自己狡辯。
張連功這人性格頑固強硬,一個人為人強硬還好說,可是他頑固就不好了。
性格頑固的人他聽不進別人的任何話,堅持認為自己是對的,所以張連功平時在工作上明知自己犯了錯,他也不會承認。
如果在日常工作中遇到這樣的領導,下屬那真的是很頭疼。
張連功安排一件事,不管對錯,下屬就要執行,別說是下屬了,就是班子成員也要執行,不執行,其他班子成員就要受到張連功的壓制。
張連功雖然性格頑固,但他對上卻是會媚,早年,他手中沒有多少權力,卻是善於利用有限的資源去巴結領導,給領導送個雞送個鴨,送個豬下水什麼的,他做的很溜。
隨著他步步升遷,巴結領導的本事也越來越大,他巴結領導的魄力大,自己撈錢的魄力也大。
事到如今,他終於出事了。
如果是一般人出事,在這個時候是不是很害怕,很慌張,想著儘快交代問題?
一般人真是這樣的,因為自己畢竟犯了錯。
而張連功卻不一樣,他從剛被陸義等人帶走的驚慌中反應過來,他早做好了心理準備,另外他性格就是這個樣子,死不認錯。
所以當他坐在雙規的房間裡時,一句話不說,要問,就說自己沒做過什麼錯事,是組織上搞錯了。
這種對抗組織調查的態度讓李相國都沒有見過。
因為李相國以往審查的都是省部級幹部,省部級幹部的素質肯定要比下面的幹部高不少,按說,張連功作為副廳級幹部,素質也應當不低,但是如果仔細想想,張連功的文化素質不是很高。
他當年也就是初中畢業進入了體制,後來弄了什麼研究生文憑,那玩意能相信嗎?
什麼樣的人不好審?沒有認知的人最不好審。
他不知道這是犯錯,就是沒有認知,而普通刑事犯罪,殺人搶劫了等等,就是沒上過學的人都知道這是犯罪,但貪污賄賂犯罪不一樣。
有的人認為我辛辛苦苦工作,拿點別人的錢怎麼了?還有的人認為,我和老闆合作,老闆賺了錢,我分一點,是一種分紅行為,不是犯罪。
這都是認知低的表現。
而如果文化素質高的幹部,一般不會這樣,他們的認知越高,羞恥心越強,張連功沒有羞恥心。
一連幾天,張連功都不講話,死不認錯。
李相國本來以為事情是沒問題的,能很快解決的,不料碰到了硬骨頭。
而李相國這邊還想著調查高運達,所以他就委託寧心遠帶著人啃下張連功這個硬骨頭。
確實是有人不服,可是紀委專門治某些人的不服。
張奇凡和東亦可等人一連好幾天審問張連功,都沒有任何進展,寧心遠知道後,沒有直接去審問張連功,而是去了西遠市一趟,先找石德凱。
石德凱在這個時候案子已經被移交到檢察院,馬上起訴到法院了,起訴到法院一判決,案子就結束了。
石德凱在這個時候擔心自己被判死刑,可是沒有人理會他了。
他提出想見寧心遠,可是沒有人去跟寧心遠說這事。
另外,石德凱也看出羅律師不過是在那裡吹牛鼻,說讓他指控公安機關刑訊逼供他,想從程序上為他辯護。
這種辯護法是跟西方學的,你看辛普森案,就是因為從程序上挑出了毛病,辛普森就無罪釋放了。
這在很多人看來,就認為是人家西方法治的偉大,而這個所謂的偉大背後是辛普森名人和有錢人的身份,以及他花費了八百多萬美元的代價,近三十年前的八百萬美元,相當於現在多少錢?怕有幾億美元之多吧?
所以最後會讓人感覺到,這種偉大和公平到底是有利於誰的呢?
辛普森感受到了公正,但他花了八百多萬美元,律師感受到了公正,因為他賺了八百多萬美元,陪審團感受到了公正,因為他們創造了所謂的歷史,連老妹的總統那天都在觀看法院判決。
可是受害人感受到公平了嗎?
看熱鬧的觀眾感受到公平了嗎?
受害人不說了,看熱鬧的觀眾是不是覺得心裡五味雜陳?
當所有的證據都指向辛普森是殺人兇手的時候,卻因為一個小小的程序瑕疵而被判無罪了,總感覺這不是什麼法律的公正,反而是法律的悲哀,是有人在玩弄了法律,而且還是以公正的名義,以約束警察權力的名義。
警察不是聖人,只要他不是故意誣陷辛普森,出現工作上的瑕疵不能作為推翻辛普森有罪的證據,可是老妹的律師和陪審團還有法官卻是認為判辛普森無罪是公正的。
說到陪審團,最近老妹又發生一起案件,一個年輕的母親殺死了自己三個子女,這個事要是在華夏,那真的是喊殺喊打,因為虎毒不食子嘛。
可在老妹那邊,辯護律師提出女子屬於產後抑鬱,不構成一級謀殺罪,像這種重罪,辯護律師一般是選擇陪審團審判的,而不是搞辯訴交易。
大膽的辯護律師喜歡搞陪審團審判,因為這能發揮他們的律師水平,當他們把陪審團說服的時候,他們心裡會感到非常有成就感。
可這也面對風險,因為陪審團一審,罪刑會很重,如果辯護失敗的話。
一般到這個時候,犯罪嫌疑人也是死馬當成活馬醫,反正犯下的罪行本來就重,不如搏一搏,萬一單車變摩托呢?
讓陪審團來審,陪審團那幫人只要律師辯護有力,表演有力,就能被忽悠住。
這一次,女子殺三子的事真被律師忽悠住了,他們同情了律師的說法,認為女子屬於產後抑鬱,也就是精神病人,所以陪審團內部產生了意見分歧,有的認為女子有罪,有的認為無罪。
陪審團的審判規則是一致原則,如果有一個人認為不構成犯罪,那麼就不能判這個人有罪,同樣,如果有一個人不認為無罪,就不能判這個人無罪。
這樣的案件就是流審,需要重新選擇陪審團,或者檢方撤回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