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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6章 為所欲為

2026-09-25 10:30:55 作者: 三火鵝

  流審之後,檢方繼續指控,就要重新選擇陪審團。

  如果仍然有人認為犯罪嫌疑人無罪,那麼檢方可能就不會繼續指控了,因為反來復去,代價非常之大,一個案子因此可能拖上好幾年。

  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在華夏,如果也讓陪審團審判,怕也會出現這種情況,因為一個事情,總是有人反對,總是有人支持,不可能大家意見都一致,再加上有人在那裡巧舌如簧的講給你聽,你本來是支持的,也可能最後動搖了。

  產後抑鬱殺人,確實有著讓人同情的因素,可同情與有罪之間有沒有聯繫?

  律師說有,陪審團里的人也認為有,這就不好裁決了。

  所以西方的法律是保護壞人的,當然了,這種說法有人聽了肯定覺得刺耳,因為他們準確的說法是,因為人人都可能成為被指控者,所以就要保護被指控者,因而應當這麼說,西方的法律保護被指控者,而不是壞人。

  這種說法理論是存在的,因為我們可能不小心會違了法,成為了被指控者,但這種被指控者能與故意殺人搶劫相提並論嗎?

  世界不是一座冰冷的機器,同理法律不可能是一隻精確的手錶,不可能準確地界定到分毫不差。

  如果我只是輕微違了法,你說警方違反了程序,然後法律保護了我,我最多占了一點小便宜,因為我確實違了法,讓警方以後長個記性,把程序捋對了再來執法。

  可如果我犯下了嚴重的刑事犯罪,最後因為警方小小的程序瑕疵而判我無罪,我肯定是狂喜啊,可是這樣審判是相稱的嗎?

  如果在華夏,如果一個人殺了人最後平安無事出來,老百姓怎麼看,一定認為這人疏通了各種關係出來的,這中間一定存在腐敗行為。

  如果有人說,他沒有關係,只是因為警方辦案有瑕疵,最後沒辦法讓他出來的,那麼老百姓一定會罵警方不會辦案,把殺人兇手放縱了。

  看著對警方的約束很嚴格,可是你看老妹的警察經常對著在街上的普通人上來就是一梭子,直接打死了。

  這是不是公正的?

  正常情況下不應當打當事人的腿部,以治服當事人為目的嗎,為什麼要直接打死?

  這一打死,直接省了好多事了,在這個時候,好像沒有律師對警察的做法提出質疑,好像有好多人還叫好呢,覺得這樣做是非常好的,華夏警察應當這樣學。

  可在大家看來,無論這人在街上一時衝動做了什麼,至少是一條生命吧,就這麼一梭子打死了,人家的家屬不悲傷嗎?

  那邊被抓起來的殺人兇手判不了死刑,一邊在街上喝醉了酒的醉漢就這麼被打死了,一相對比,總感覺有些滑稽。

  華夏人和西方不一樣,一直追求的是實體正義,信奉好人有好報,壞人有壞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如果程序上很完美,可在實體上的正義沒有實現,那麼這樣的程序是不是對的呢?那有人說,程序正義也是正義,可如果為了程序的正義犧牲了個體的實體正義,對個體是不是不公平?

  雖然個體的正義與全體的正義相比,全體的正義更重要,但是落到個人身上,這種不公正就是百分之百的啊。

  西方不是信奉個人主義的嗎,為什麼在這個事情上卻相信程序正義是對所有人好,而不去考慮個人的實體正義實現呢?

  實際上,西方也對此有反思,所以蜘蛛俠的電影才會那麼火,蜘蛛俠如果去追求什麼程序正義,估計是沒有人去看的。

  程序正義不是不需要,只是程序正義應當以實體正義為依歸,而不是把程序正義當成了根本,認為只要程序正義實現了,實體正義就能實現。

  有一句話叫作認認真真走形式,扎紮實實走過場,看上去所有的程序都走完了,在程序上一點錯誤也找不出來,實體的東西就出來了嗎?

  警察為了追求程序正義,該做的事不去做了,把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的非常好,可是最後沒能完成打擊犯罪的任務,那要警察有什麼用呢?

  就好比那位世紀大盜張子強搶劫銀行之後,居然被香江的法院判無罪,當他走出法庭的時候,他舉起雙手歡呼勝利,他歡呼的是正義的勝利還是他個人的勝利?

  

  律師為客戶服務,那麼法律是為誰服務的?

  法律是為法律人服務的,還是為普通老百姓服務的,這是個值得反思的事情。

  所以羅律師搞的那一套不行,明顯是想學方唐鏡那一套,不去實事求是為當事人辯護,最後就是僥倖贏了官司,心裡頭也是不安的。


  石德凱現在也是明白了。

  他不說花兩千萬,就是花兩個億,也沒法讓他像張子強那樣勝利地走出法庭,華夏不是西方,錢沒法左右一切。

  有人說,在華夏,權力可以決定一切,這話說的不夠本質,應當說,金錢本身也是一種權力,權力的三大來源嘛,知識、金錢和暴力。

  在西方自己只要有錢就可以得到權力,辛普森花了八百萬美元請律師辯護,體現的其實就是一種權力,西方的做法是為個人賦能,而這個賦能就是有錢。

  而在華夏,為了防止個人出於私慾而行危害社會之舉,從古至今不准個人的勢力極為膨脹,也就是說不準出現西方所謂的寡頭,如果說允許寡頭出現,那寧可讓代表中央的權力來確定正義的標準,而不是個人來確定。

  統一的中央政府來制定標準,而不是讓有錢有勢的個人來制定標準,這應當是最大的公約數,否則變成那種有錢真的可能為所欲為啊,華夏人是難以接受的。

  西方人為什麼能忍受呢,這就是人家有一套人家的意識形態教育,他就讓你信這個,你看規定就是這麼規定的,法官就是這麼判的,警察辦案沒按程序來,如果找深層次的原因,那就是你個人不行,要怪只能怪你自己,你沒法怪政府,因為法院不是政府,國會也不是政府,國會負責制定法律,法院負責審判,是他們搞錯了,你應當找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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