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函是十一月二十號到的。
闞科員第二天上午就來了,這一次他帶了一個文件夾,坐下以後先說了一句:「回話了。」
「怎麼說的。」韓爭問。
「先說那個單位。」闞科員說,「它還在。」
他把文件夾打開。
「二十來年裡改過三次名,前兩次是改名,最後一次是併到另一家裡頭去了。現在的牌子跟當年那個不一樣,可人還是那批人的後手,檔案室也一直沒斷。」
「那就好辦。」文科長說。
「好辦。」闞科員說,「我們的函是十一月三號發的,他們十一月十七號回的,中間隔了兩個星期——他們自己說,找了三天。」
他抽出一張紙。
「這是復函的複印件。」
那是一份很規矩的公函,紅頭,三段。
第一段說明收到來函。
第二段是正文。
「經查我單位收發文登記及歷年往來文書存底,某年七月十一日收到貴縣委組織部《關於商請協助了解韓明理同志有關情況的函》,我單位於同年七月十六日復函,文號附後。該函底稿現存我單位檔案室,茲將底稿複印件隨函附上。」
第三段是客套話。
韓爭把這一段讀了兩遍。
「他們回了。」他說。
「他們回了。」闞科員說。
「底稿也在。」
「底稿也在。」
屋裡安靜了一下。
「那這就說明——」簡幹事開口。
「說明那張回執確實寄出來過。」闞科員說。
他把第二張紙抽出來。
「這是底稿。」
那是一份手寫的底稿複印件,字跡工整,有塗改的地方,塗改處蓋著小章。
韓爭把它拉近了看。
內容不長。
「貴函收悉。經查,韓明理同志系我單位職工,某年某月因某事受某處分,處分決定現存其個人檔案。該同志自受處分後調至我單位倉庫工作,工作期間遵紀守法,未發現其他問題。」
底下是落款、日期、經辦人。
韓爭把這幾行看了三遍。
他把紙放下的時候,屋裡的人都在看他。
「怎麼樣。」文科長問。
「沒有問題。」韓爭說。
「什麼沒有問題。」
「內容沒有問題。」韓爭說。
他把那張紙推到桌子中間。
「處分是哪一年、什麼事、什麼種類,跟我檔案里那張政審表上寫的一模一樣。後頭那幾句現實表現,也沒有一個字是壞話。」
他抬起頭。
「這封回執要是當年歸了卷,我那一欄什麼事也沒有。」
闞科員點了一下頭。
「我們也是這麼看的。」他說。
他把第三張紙抽出來。
「可是有一樣,我今天來主要是為了說這個。」
那是他自己做的一張表,三行。
第一行:調查函發出日期。某年七月十一日。
第二行:對方復函日期。某年七月十六日。
第三行:政治審查表「組織部門結論」欄落款日期。
韓爭的目光落在第三行上。
那一欄寫著一個日子。
某年七月十四日。
他把這三個日子從上往下看了一遍,又從下往上看了一遍。
十一號發函。
十四號做結論。
十六號對方回函。
「結論在回執前面。」他說。
「結論在回執前面。」闞科員說。
「早兩天。」
「早兩天。」
屋裡沒有人說話。
文科長把老花鏡摘下來,湊到那張表上看了很久。
「也就是說,」他慢慢說,「當年做這個政審結論的時候,回執還沒到。」
「還沒到。」闞科員說,「不但沒到,人家那邊七月十六號才回,函在路上還得走兩三天。」
「那結論是憑什麼做的。」簡幹事問。
闞科員把身子往後靠了靠。
「這個問題問得對。」他說,「我們昨天下午在科里也是這麼問的。」
「有答案嗎。」
「有兩種。」闞科員說。
他伸出一根手指。
「第一種:當年時間趕。那一批從筆試到錄用不到三個月,政審這一塊壓得很緊。有的地方是先做結論、後補材料,材料到了往卷里一放,日期對不上也沒人細看。」
他伸出第二根。
「第二種:做結論的人手上有別的依據。比如他打過電話,比如他跑了一趟,比如那個單位有人跟他口頭說過。」
「口頭的算數嗎。」
「不算。」闞科員說,「規定寫得清楚,政審要有書面材料。可實際上——」
他沒有說下去。
「實際上常有。」文科長說。
「實際上常有。」闞科員說。
那天上午剩下的時間,屋裡的人把這三個日子來回擺了幾遍。
擺到最後,韓爭說了一句話。
「這一條跟我沒關係。」
大家都看著他。
「我是說,」他說,「不管當年是哪一種,做結論的都不是我。發函的不是我,收函的不是我,寫結論簽字的也不是我。」
他把胳膊肘支在桌上。
「那一年我二十二,我連政審是分三步走的都不知道。」
「對。」闞科員說。
他說得很乾脆。
「這一條我們會寫清楚。不是『該同志政審材料有問題』,是『該批次政審工作中存在結論形成早於回函到達的情況』。」
他停了一下。
「而且不止你一份。」
韓爭抬起頭。
「我們把那三十四份的日期都拉了一遍。」闞科員說,「結論日期早於回函日期的,一共九份。」
屋裡安靜了一下。
「九份。」
「九份。」闞科員說,「三十四份里九份。」
他把那張表收起來。
「這說明什麼?說明這不是衝著誰來的,這是當年那一批的做法。」
「那我這一份跟別的八份有什麼不一樣。」韓爭問。
闞科員看了他一會兒。
「不一樣的地方就一個。」他說,「別的八份,回執後來都補進卷里了。」
他把文件夾合上。
「你這一份沒有。」
那句話說完,屋裡靜了很久。
「人家那邊七月十六號發出來了。」文科長說。
「發出來了。」闞科員說。
「可我們這邊的卷里沒有。」
「沒有。」
「那它到哪兒去了。」
闞科員沒有回答。
他站起來,走到窗戶那邊,看了一會兒外頭。
「這就是我今天來要說的第二件事。」他說。
他回過身。
「啟封重新定了,下星期一。」
韓爭站起來了。
「可是這一次要看的,跟原來不一樣。」闞科員說。
「怎麼不一樣。」
「原來我們要看的是:那張回執在不在你手上。」闞科員說,「要是在,說明當年到了你們手上;要是不在,說明它壓根就沒到過——那這件事到此為止。」
他往前走了兩步。
「現在不一樣了。現在我們知道它到過。人家七月十六號發的,文號有,底稿有。這封東西一定進了這個縣。」
他把手放在椅背上。
「它沒有進卷。那它去哪兒了?」
屋裡的空氣一下子變了。
「只有三種可能。」闞科員說,「一,路上丟了,那是郵政的事,沒法查了。二,到了縣裡,壓在某個經辦人手上,沒歸卷——那這個人是誰,我們查得出來,當年經辦的就那幾個。」
他停了一下。
「三——」
他看著韓爭。
「三,它到了考生手上。」
屋裡沒有一個人說話。
韓爭站在桌子旁邊,兩隻手垂在身側。
「政審的回執,不能給考生本人。」他說。
「不能給。」闞科員說,「這個是死規矩。政審材料是組織內部的,從頭到尾不經過考生的手。考生只填一張表,簽個字,別的什麼也看不著。」
他把手從椅背上放下來。
「所以要是那張紙在你的信封里,那就是另外一件事了。」
「什麼事。」
闞科員看著他。
「一份不該到你手上的東西,為什麼會到你手上。」
那天下午韓爭沒有再核材料。
他坐在自己的桌子前面,把這一年多來所有的時間都在心裡排了一遍。
去年八月,三本工資表合訂本。
今年一月,那張匿名送來的清單。
今年四月,城南三十里外一個院子裡,一個老人翻開的橫格本。
今年七月,那本檔案攤在他面前,他第一次看見自己的名字寫在標籤上。
八月,交叉核查報告下來,第八項底下四個字。
十月,招錄卷調回,卷內目錄第三項頁數欄空著。
現在是十一月。
他一直以為,那個信封里裝的是一件跟他有關、可他不知道的東西。
他從來沒有想過另一種可能。
那個信封里裝的,可能是一件不該在裡頭的東西。
五年前那個夏天,父親從縣城回來,在他面前坐了很久沒說話。
然後父親從包里拿出一沓材料,推給他,說:你去報名,就用這個。
那時候父親的手一直在抖。
韓爭坐在暗下來的屋子裡,看著桌上那盞沒有開的檯燈。
他現在才想到一件事。
那一年,父親是從縣城回來的。
他不是從自己單位回來的。他去了一趟縣城,然後才帶著那沓材料回的家。
縣城裡有什麼。
縣委組織部在縣城裡。
那一年管招錄的幹部一科在縣城裡。
而那封七月十六號從外單位發出來的回執,也是寄到縣城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