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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章 第一順序繼承人

2026-10-18 00:10:36 作者: 星加月

  第一步:李遠華父母最先離世,二老去世時,繼承人是自己的兩個兒子:長子李遠華、次子李遠林。此時李遠華尚且存活,所以父母的遺產,當場由兄弟二人平分。李遠林在這第一步,已經合法分到了父母的一部分財產。

  王越說道:「老人家能有什麼遺產?」

  馬成搖了搖頭:「別小看老人家的積蓄。李遠華父母早年就是做泥水的,在縣城有兩間鋪面,這兩間鋪面後來租給了別人做建材生意,一年租金少說也有大幾萬。而且二老生前節儉,存摺上的存款加上鋪面估值,少說也有十來萬。」

  當年十來萬是一筆不小的數目,足以在縣城買下一套像樣的房子。要知道那時候普通工人一年的工資也不過三四千塊。這部分遺產,李遠林能分走一半。

  第二步:大女兒李子媛,二女兒李子甜、小兒子李子泓接連遇害

  兩個孩子死亡時,父親李遠華、母親都還活著。孩子無配偶、無子女,他們的名下財產、以及未來可繼承份額,全部回流,由在世的父母繼承。

  這一步,小的兩個孩子名下的財產其實並不多,主要是平時積攢的壓歲錢和零花錢,合計不過數萬元。這筆錢按法定繼承順序,由他們的父母——李遠華夫婦—共同繼承。但是已經結婚的李子媛名下財產可不少,按照法院的判決,李遠華夫婦得到了他們那份的繼承權。

  第三步:李遠華妻子遇害。女主人去世時,丈夫李遠華仍然存活。

  李遠華妻子的父母已經去世,孩子也沒了,她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全部由最後在世的戶主李遠華繼承收攏。

  第四步:戶主李遠華最後死亡,當全家所有人全部離世,僅剩他一人撐到最後。此時李遠華的全部家產已經完成層層收攏:父母遺產、妻兒遺產、夫妻共同財產、子女財產,所有財富最終全部歸集在李遠華個人名下。

  王越推測:「那會不會其實情況是這樣的,李子媛其實在『遠華滅門案』案發當時並沒死,她可能外出了,並不知道家裡發生了什麼事,回來的時候,就立刻被滅口了。」

  馬成順著王越思路,往下梳理案情:「誰幹的?」

  王越:「我覺得是李遠林!而李遠林把李子媛滅口後,屍體藏了起來。然後假裝安分過日子,等了兩年,等風聲過去,再以李子媛失蹤為由,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

  實際發生的情況也是如此,林遠林在李子媛失蹤滿兩年後,立刻向法院提交了宣告死亡申請。法院經公告期滿,依法作出宣告李子媛死亡的判決。至此,李子媛在法律上被宣告死亡,其繼承權隨之消滅。法院還在宣告判決中確認了李子媛的死亡時間早於李遠華這一確認,徹底改變了繼承格局。

  李遠華的全部遺產,因第一順序繼承人已全部不存在,由第二順序繼承人李遠林依法繼承。整個家族的全部財產,歷經四步層層收攏,最終全部落入李遠林一人之手。

  夏明看著自己的筆記本,總結:「真實死亡順序太關鍵了。」

  到底是不是戶主李遠華活到最後,其實是不一定的,而且李子媛是否真的死了,也尚未得到最終確認。退一步說,就算李子媛真的死了,她的死亡時間也至關重要。如果她是在李遠華之後死亡的,那麼她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就已然確立,李遠華的全部財產將先由她繼承,然後再由她的法定繼承人——孫鶴和雙胞胎兒子繼承。

  這個案子比他們之前遇到的案子要複雜得多,因為它不僅涉及一樁滅門慘案,還牽扯到繼承法、宣告死亡制度以及財產流轉的層層嵌套。

  王越突然說道:「這一切,不正說明這個嫌疑人極其熟悉繼承法律程序嗎?他每一步都精準地踩在法律條文的關鍵節點上,從申請宣告死亡,到提起訴訟,再到最終取得全部遺產,環環相扣,滴水不漏。」

  嫌疑人範圍似乎更小了,直接指向了法院內部的人。而且這個人和李遠林的關係必定不一般,否則不可能做出如此精準的配合。

  陸燐說道:「一定要徹查查李遠林和法院相關人員的背景,尤其是當年審理李子媛失蹤案和宣告死亡案的法官、書記員,以及遺產繼承案的主審法官。」陸燐把這項任務發給了嚴隱。

  而後陸燐說道:「我們現在就去案發現場看看吧!」

  

  大家點點頭。

  走出會議室,馬成突然說道:「這個案發現場要不是孫鶴出錢買了下來,恐怕早被拆了。」

  陸燐眉頭一挑:「怎麼?李遠林還想把案發現場拆了?」

  馬成點頭:「對,因為林遠林繼承了李遠華的全部遺產後,那棟別墅自然也在其中。那棟房子在『遠華滅門案』後一直空置,李遠林多次向有關部門申請拆除,理由是村里人,也就是周邊的鄰居都說那房子不吉利,影響他們家的風水,也影響他們的正常生活。」

  公安機關沒有權力直接把房子查封、禁止房主拆除房屋,不過有權要求保護犯罪現場。但是有時候考慮到民情和維穩需要,公安機關在勘察完畢後,一般不會直接拒絕房子所有人的拆除申請。

  不過現在這棟別墅依然存在,可見李遠林的拆除申請並沒有被批准,或者說,在批准之前,有人已經搶先一步將別墅買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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