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上午,南龍市初級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
庭前會議。
審判長是個五十來歲的女法官,姓孫,短髮,戴著細框眼鏡。
兩邊坐的是宋貴和張偉,對面是李芳的代理人,一個四十來歲的男律師,姓王,頭髮梳得油光鋥亮。
趙大強的代理人未到庭,理由是趙大強本人正在看守所接受提審,無法配合應訴。
第三人的席位上坐著三個人:李芳的母親王英,六十多歲,燙著捲髮,手上戴著個金鐲子。
趙大強的姐姐趙大梅,四十出頭,穿件花襯衫,一臉不耐煩。
還有趙大強的外甥劉洋,十九歲的小伙子,低著頭玩手機。
孫法官敲了敲法槌:「現在開個庭前會議。原告代理人,先陳述訴訟請求。」
宋貴站起來,把訴訟請求又念了一遍,最後補充:
「另外,原告已申請對被告李芳、趙大強,以及第三人王英、趙大梅、劉洋名下的財產進行訴前保全。
保全申請已提交,請法院依法審查。」
王律師立刻舉手:「審判長,原告申請保全的範圍過大,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我方有異議。」
孫法官翻了翻保全申請:
「原告,你申請凍結第三人王英名下二十八萬存款、趙大梅名下十五萬存款、劉洋名下平安縣城房產一套。
依據是什麼?」
宋貴從公文包里抽出三份材料:
「第一,警方移送的銀行流水顯示,李芳在周建軍死亡後,向其母王英轉帳二十八萬,備註養老錢。
該筆款項系周建軍死亡賠償金,屬於遺產,李芳無權處分。
第二,趙大強向其姐趙大梅轉帳十五萬,備註借款,但無借條、無利息、無還款期限,不符合民間借貸常理,實為轉移贓款。
第三,趙大強以其外甥劉洋名義購買房產一套,出資四十二萬,其中三十七萬來源於李芳帳戶,屬於用贓款購置的財產。
上述三筆資金流向明確,證據充分,符合訴前保全條件。」
孫法官看完材料,抬頭看向第三人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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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原告說你收到的二十八萬是李芳轉給你的,有沒有這回事?」
王英的捲髮抖了抖:「那是我閨女孝敬我的!
我養她這麼大,她給我點錢怎麼了?」
宋貴:「孝敬?周建軍死亡賠償金一共七十八萬,李芳拿到手不到三個月就給你轉了二十八萬。
你閨女在超市當收銀員,一個月工資兩千八,她拿什麼孝敬你二十八萬?」
王英臉漲紅了:「你管得著嗎!我閨女願意給!」
孫法官敲法槌:「第三人注意態度。原告繼續。」
宋貴轉向趙大梅:「趙大梅,趙大強給你轉的十五萬,說是借款。借條呢?」
趙大梅翻了個白眼:「親姐弟借點錢還要借條?你腦子有病吧?」
宋貴不惱,從公文包里又抽出一張紙:
「這是趙大強的銀行流水。他過去五年一共給你轉過三次錢,每次都是周建軍發工資的日子。
第一次五萬,第二次六萬,第三次四萬,加起來正好十五萬。
周建軍一死,趙大強直接拿死亡賠償金給你轉錢。
這叫借款?」
趙大梅不說話了。
宋貴最後看向劉洋:「劉洋,平安縣城那套小產權房,是你買的?」
劉洋抬起頭,手機揣進兜里:「是......是我買的。」
「你今年十九歲,做什麼工作?」
「......在縣城打工。」
「一個月掙多少?」
「......三千多。」
「三千多。全款四十二萬買房,錢從哪來的?」
劉洋看向趙大梅。趙大梅瞪了他一眼。
劉洋低下頭:「我舅......我舅借給我的。」
「趙大強借給你的?趙大強沒有固定職業,過去十二年靠李芳從周建軍那兒拿錢生活。他哪來的四十二萬借給你?」
劉洋不吭聲了。
孫法官把材料合上,推了推眼鏡:
「原告的保全申請,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本庭予以准許。
被告及第三人如有異議,可在三日內提交書面異議。」
王律師臉色不太好。
孫法官繼續:「關於本案的實體審理,本庭歸納爭議焦點:
一、李芳是否侵占周建軍遺產及死亡賠償金。
二、趙大強是否參與侵占及轉移贓款。
三、第三人王英、趙大梅、劉洋是否應返還相應款項。
雙方有無異議?」
宋貴:「沒有。」
王律師:「沒有。」
孫法官:「那好。十五日後正式開庭。雙方交換證據。」
十五天後。
南龍市初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民事審判庭。
本次庭審為公開開庭審理。
馮文文的普法直播間準時開播,直播間彈幕瞬間刷屏。
「宋律的民事庭審!今天看宋律怎麼追錢!」
「聽說把李芳她媽和趙大強他姐都告了!」
「追著殺!追著殺!」
孫法官坐在審判席上,兩名審判員分坐兩側。
原告席上,宋貴和張偉並排坐著,桌上堆著三個文件夾。
被告席上,王律師和趙大強的代理人,一個年輕女律師,各坐一邊。
第三人席位上,王英、趙大梅、劉洋都到了,王英今天換了件暗紅的外套,金鐲子還在手腕上晃。
孫法官敲法槌:「現在開庭。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
宋貴站起來,把訴訟請求念完,然後翻開第一個文件夾。
「審判長,我先說事實。周建軍,三十六歲,貨車司機,跑長途十二年。
十二年間,他每月收入七到九千元,自己留一千至一千五,其餘全部交給妻子李芳。
他以為這些錢用來養他的三個孩子。
但DNA鑑定證明,三個孩子均非周建軍親生,而是李芳與趙大強所生。」
「周建軍死亡後,其遺產包括:平安縣城房產一套,貨車一輛,存款若干。
死亡賠償金七十八萬元。
這些財產,依法應由其配偶李芳、子女、父母周德福、劉蘭共同繼承。
但李芳在周建軍死後,擅自轉移、侵占上述財產,具體事實如下,」
宋貴翻開第二個文件夾:
「第一,周建軍死後,李芳將死亡賠償金中的二十八萬轉給其母王英。
第二,周建軍死後第二個月,李芳將三十七萬轉給趙大強,趙大強用其中四十二萬以其外甥劉洋名義購買房產。
第三,周建軍死後第四個月,趙大強將其中的十五萬轉給其姐趙大梅。
第四,周建軍名下的貨車被李芳以八萬元低價變賣,買家是趙大強的表弟,至今未過戶。
第五,周建軍名下的房產至今被李芳出租,租金收益由李芳收取。」
宋貴合上文件夾,轉向被告席:
「這些錢,是周建軍用命換來的。
李芳和趙大強已經因刑事犯罪被判刑。
但刑事定罪量刑,無法彌補受害方的民事財產損失與精神損害。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返還上述財產,並賠償周建軍生前被詐騙的撫養費四十八萬三千六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