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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你說你不知道,法官信嗎?

2026-10-23 22:50:18 作者: TTTTTTTT

  孫法官看向被告席:「被告李芳代理人,答辯。」

  王律師站起來,清了清嗓子:

  「審判長,被告李芳對重婚罪的刑事判決沒有異議,但民事部分,我方認為:

  第一,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不能按繼承處理。

  第二,李芳作為周建軍的合法配偶,有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原告主張的撫養費損失,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付出,不應返還。」

  宋貴立刻回應:

  「審判長,被告代理人第一點就錯了。

  死亡賠償金雖然不屬於遺產,但在司法實踐中,是按遺產分配原則處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明確,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應參照遺產分配原則處理。

  被告代理人連基本法條都沒搞清楚。」

  王律師臉色一沉:「宋律師,你不要曲解法條,」

  孫法官敲法槌:「被告代理人,注意言辭。原告繼續。」

  宋貴翻開第三個文件夾:

  「關於第二點,夫妻共同財產。周建軍的收入確實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李芳將這筆錢用於撫養非周建軍親生的子女,以及供養趙大強本人,這屬於惡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本案中,李芳的行為比上述情形更惡劣,她不僅揮霍夫妻共同財產,還用來養別人的孩子和情人。」

  「至於第三點,撫養費損失。

  周建軍基於錯誤認識,以為孩子是自己的,才支付撫養費。

  這構成欺詐性撫養。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周建軍被欺詐而支付的撫養費,李芳應當返還。」

  王律師額頭開始冒汗。

  

  他翻了翻材料,又提出一個問題:

  「審判長,原告主張的數額有重複計算。

  死亡賠償金和遺產有重疊部分,」

  宋貴打斷他:「不重疊。

  死亡賠償金七十八萬,房產一套價值約四十萬,貨車變賣八萬,存款約五萬。

  死亡賠償金是保險公司和肇事方賠付的,不屬於遺產。

  房產、貨車、存款屬於遺產。

  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一項是返還遺產中被侵占的部分六十三萬。

  第二項是返還死亡賠償金中被侵占的部分七十八萬。

  第三項是返還撫養費四十八萬三千六。

  三項加起來一百八十九萬三千六,再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一百萬,總共二百八十九萬三千六。

  清清楚楚,沒有重複。」

  王律師被懟得說不出話。

  孫法官看向趙大強的代理人:

  「被告趙大強代理人,答辯。」

  年輕女律師站起來:

  「審判長,趙大強對刑事判決沒有異議,但民事部分,趙大強認為其行為是受李芳指使,不應承擔全部返還責任。

  另外,趙大強名下沒有財產,無力償還。」

  宋貴:「審判長,趙大強說受李芳指使。

  但刑事判決已經查明,趙大強與李芳共同生活十二年,三個孩子均為二人所生,趙大強對周建軍的錢用於何處完全知情。

  另外,趙大強名下雖然沒有財產,但他用贓款以其外甥劉洋名義購買的房產,屬於可追繳的財產。

  趙大強無力償還,不影響其承擔返還責任。」

  孫法官點頭:「第三人王英,答辯。」

  王英站起來,捲髮一甩:「那二十八萬是我閨女給我的養老錢!

  我養她這麼大,她給我錢天經地義!你們憑什麼要回去?」


  宋貴看著她:「王英,你閨女給你的二十八萬,是周建軍的死亡賠償金。

  周建軍死了,你閨女拿他的命換來的錢孝敬你。你覺得天經地義?」

  王英嘴硬:「我不管那錢是哪來的!到我手裡就是我的!」

  宋貴從文件夾里抽出一張紙:

  「這是李芳的銀行流水。她在轉給你二十八萬之前,卡里餘額只有三千塊。

  周建軍的死亡賠償金到帳後第三天,她就給你轉了二十八萬。

  你覺得法官會信這是孝敬?」

  王英不說話了,金鐲子在手腕上晃了晃。

  孫法官:「第三人趙大梅,答辯。」

  趙大梅翻了個白眼:「那十五萬是我弟借給我的!

  借條我後補的,不行嗎?」

  宋貴:「後補的借條沒有法律效力。

  而且趙大強轉給你十五萬的時候,他卡里的錢全部來自李芳轉給他的死亡賠償金。

  你作為趙大強的姐姐,明知趙大強沒有固定職業、沒有收入來源,還接受他十五萬借款,不屬於善意取得。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你不構成善意取得,應當返還。」

  趙大梅瞪著他,說不出話。

  孫法官:「第三人劉洋,答辯。」

  劉洋低著頭:「那房子是我舅給我買的......我......我不知道錢是哪來的......」

  宋貴:「劉洋,你今年十九歲,全款四十二萬買房,錢是你舅轉給你的。

  你舅沒有工作,錢從哪來?

  你說你不知道,法官信嗎?

  退一步說,就算你不知道,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贓款購置的財產,不適用善意取得。

  你名下的房產,應當依法追繳。」

  劉洋不吭聲了。

  孫法官敲法槌:「現在進入舉證質證環節。原告出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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