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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章 不是欠工資的合法理由!

2026-09-24 06:13:12 作者: 怨氣小蟲

  江晨不慌不忙,拿起最後一份證據。

  「申請人出示第五組證據:雙方簽訂的《建築工人勞動合同》的文本原件。」

  「證明目的,該合同為被申請人預先擬定、重複使用的格式合同。」

  「其中『工資年度統一結算』、『工人違規操作傷亡自行負責』等條款,屬於免除用人單位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該類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不能作為本案的裁判依據。」

  最後一擊,直接從合同效力上釜底抽薪!

  旁聽席瞬間安靜了幾分,所有人都看向被申請人席。

  合同效力如果無效,那合同就完全無用!

  鄭坤眼神一凝,隨即沉聲開口。

  「被申請人對第五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

  「該勞動合同系雙方自願簽署,是真實意思表示,所有條款均經過雙方協商確認,不屬于格式條款!」

  「建築行業實行年度工資結算符合行業慣例,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安全責任條款旨在規範工人安全操作,並非免除法定責任!」

  「申請人主張條款無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五組證據全部出示、質證完畢。

  江晨緩緩坐下,神色從容。

  鄭坤也回到座位上,拿起筆在案卷上標註著什麼。

  

  裴振邦悄悄鬆了口氣。

  在他看來,鄭坤處處都接住了,江晨的證據也沒那麼有殺傷力。

  至於旁聽席的工人們,內心卻有些忐忑。

  本來以為鐵證如山,結果對方好像樣樣都能辯!

  林曉雨手心都攥出了汗,轉頭看向江晨。

  江晨察覺到她的目光,微微側頭,給了她一個稍安勿躁的眼神。

  質證只是交鋒的上半場。

  證據效力到底認不認,理由成不成立,最終還得仲裁庭來定。

  更何況,他還有後手沒出。

  首席仲裁員翻了翻雙方的證據材料,抬眼看向被申請人席。

  「申請人舉證完畢。」

  「被申請人方有無證據需要當庭出示?」

  首席仲裁員的話音落下,鄭坤立刻應聲起身:「被申請人有證據提交。」

  他朝旁邊的年輕法務遞了個眼色。

  對方立刻將一摞裝訂整齊的證據遞了過來。

  「被申請人出示第一組證據:雙方簽訂的《建築工人勞動合同》,原件十二份。」

  鄭坤舉起合同,朗聲道:「證明目的。」

  「第一,合同系雙方自願簽署,合法有效,明確約定工資實行年度結算制,每年年底統一核算發放,目前尚未到支付期限,不存在拖欠。」

  「第二,合同明確約定工人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違規操作造成傷亡自行承擔責任,林建國違規作業受傷,應當自行承擔後果!」

  說完,他示意書記員將證據傳遞給仲裁庭和對方。

  首席仲裁員翻看兩頁,看向江晨:「申請人質證。」

  江晨從容起身,聲音清亮:「申請人發表質證意見。」

  「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有異議!」

  「第一,該合同為被申請人單方預先擬定、面向所有工人重複使用的格式合同,其中『工資年度結算』條款違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農民工工資應當月清月結』的強制性規定。」

  「『違規傷亡自行負責』條款免除用人單位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均屬無效格式條款,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第二,合同簽署時,被申請人未就年度結算、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招聘時均口頭承諾月發工資,該條款並非雙方真實合意!」

  幾句話,直接從效力根源上否定了對方的核心證據。

  裴振邦眉頭一皺,看向鄭坤。


  鄭坤神色不變,繼續出示第二組證據。

  「被申請人出示第二組證據:安全培訓記錄表、安全技術交底書、日常安全巡查日誌,共十五份。」

  「證明目的:被申請人定期組織工人進行安全培訓,作業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有專人巡查安全,已完全盡到安全管理義務。」

  「林建國受傷,系其自身拒不遵守安全規定、未佩戴安全繩冒險作業導致,責任完全在其個人。」

  這組證據看著十分規範。

  每頁都有簽字、有日期,滿滿一摞,顯得格外紮實。

  旁聽席上有人小聲議論:「看著挺正規啊,難道真是工人自己違規?」

  江晨接過證據翻了兩頁,嘴角微不可察地勾起一抹弧度。

  「申請人質證: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

  「第一,安全培訓記錄表上的簽字,經比對與勞動合同上的簽字筆跡明顯不符,多為同一人批量代簽,培訓記錄上的日期也存在多處塗改,系事後補做,並非當時形成。」

  「第二,安全巡查日誌僅有巡查人員簽字,無現場照片、無整改記錄、無工人簽字確認,為被申請人單方內部記錄,不具備客觀證明力。」

  「第三,即便有培訓記錄,也不能免除被申請人提供合格安全防護設施、保障作業安全的法定義務,更不能以此抵消工傷賠償責任。」

  一針見血,直接點出代簽補做的關鍵!

  鄭坤的眼底閃過一絲訝異。

  但他隨即恢復平靜,繼續出示第三組證據。

  「被申請人出示第三組證據:項目部工資計提明細表、公司資金審批流程單,共八份!」

  「證明目的:被申請人按年度計提工人工資,符合合同約定及建築行業慣例。」

  「目前項目尚未竣工、工程款未回籠,工資支付條件未成就,不存在惡意拖欠勞動報酬的情形。」

  「申請人質證。」

  「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

  江晨語氣平淡,卻字字清晰。

  「工資計提明細表、資金審批單均為被申請人內部財務憑證,系單方製作,對外不產生約束力。」

  「用人單位內部資金安排,不能對抗法定的工資支付義務。」

  「工程款是否回籠,也不能作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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