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仲裁員話音落下,江晨緩緩起身。
他身姿挺拔,聲音沉穩有力,響徹整個仲裁庭。
「申請人圍繞本案爭議焦點,發表如下辯論意見。」
「第一,被申請人單方調崗降薪,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必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採用書面形式。」
「本案中,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進行任何協商,直接出具調崗通知書,強制將申請人從行政專員調整至後勤倉儲崗,同時底薪降幅達30%,屬於典型的單方違法變更勞動合同。」
「被申請人所謂的『企業用工自主權』,並非不受限制的絕對權利。」
「用工自主權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不得突破勞動合同約定,更不能成為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藉口!」
一番話落地,瞬間引起了旁聽席的肯定。
眾人紛紛點頭,認可江晨的話。
「第二,本次調崗降薪本質上是針對孕期女職工的歧視性用工行為。」
「首先,溝通錄音已經證實,調崗前申請人已明確告知人事主管懷孕產檢的事實,被申請人辯稱『不知情』完全不成立。」
「其次,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被申請人反其道而行之,明知申請人懷孕,反而將其從輕鬆的行政崗調至需要搬運貨物、長期站立的倉儲崗,從事孕期禁忌勞動,同時惡意降薪、嚴苛考勤、扣發產檢假期工資。」
「其目的就是通過增加工作強度、降低勞動報酬的方式,逼迫孕期女職工主動辭職,從而規避產假待遇、經濟補償金等法定責任!」
「這種行為,是法律明確禁止的就業歧視,嚴重侵害孕期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江晨這番話,直接給對面扣了個大帽子。
性別歧視!
這種黑料如果抖出去,恐怕沒多少人會對這家公司有好感!
【嘖嘖嘖!性別歧視啊原來!】
【老闆還是女的,就這都性別歧視!】
【把這段發在小紅薯上,分分鐘給公司沖了!】
【這是我最喜歡女拳的一集!】
【集美們,這家公司性別歧視,都給我沖啊!】
【不用號召,集美們聞著味兒就來了!】
「第三,被申請人賴以調崗的核心證據系事後偽造。」
江晨繼續開口。
「被申請人主張『績效不合格調崗』,唯一的依據就是那份《績效考核表》。」
「但該表上的簽字與申請人本人簽字筆跡差異明顯,我方當庭申請司法鑑定,被申請人卻明確拒絕鑑定。」
「根據證據規則,一方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拒不配合鑑定,應當承擔不利後果。足以認定該績效考核表系事後偽造,調崗的事實依據根本不成立。」
「第四,針對孕期女職工調崗逼退,是被申請人的慣用操作。」
「證人李慧的證言已經證實,兩年前其在被申請人處任職期間,因懷孕遭遇了完全相同的調崗降薪待遇,最終被迫主動辭職。」
「同樣的主體、同樣的手段、同樣的結果,絕非巧合。「」}
「這足以說明,被申請人長期利用這種手段規避孕期女職工用工成本,性質惡劣!」
「綜上,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申請人違法調崗降薪、歧視孕期女職工的事實清楚。」
「請求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請人全部仲裁請求,維護孕期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一番辯論邏輯嚴密,環環相扣。
每一項主張,都鎖定在法條與證據之上。
旁聽席上紛紛點頭。
周敏坐在江晨旁邊,眼眶微微泛紅,卻挺直了脊背。
張蘭蘭的臉色卻越來越沉。
她怎麼看不出,自己慢慢就劣勢了呢!
「被申請人發表辯論意見。」
鄭坤從容起身,扶了扶眼鏡,試圖穩住陣腳。
「被申請人發表如下辯論意見。」
「第一,崗位調整屬於企業合法用工自主權範疇。」
「公司因經營架構優化、部門人員調整,對部分員工崗位進行調整,是市場經濟下企業的正常管理行為。」
「《勞動合同法》也並未禁止企業調整員工崗位,只要薪酬符合崗位標準,就不屬於違法變更。」
「申請人主張調崗必須協商一致,是對法律的片面解讀!」
【又是人員架構調整,還能不能有別的理由了。】
【你別說,其他理由還真的沒了!】
【不這麼說,那可就一點兒理都不占了。】
【嘖嘖嘖!我看啊,這場官司他也贏不了!】
【笑不活了,他這場官司出庭,不就是想找回場子麼?又該輸給江律師了!】
【他到底要輸幾次,才能知道自己不如江律師啊!】
「第二,被申請人不存在針對孕期女職工的歧視。」
鄭坤繼續開口。
「調崗決定作出時,申請人並未向公司正式報備懷孕,公司也不知情。」
「申請人所謂的『告知產檢』,只是私人請假溝通,不能等同於告知公司懷孕事實。」
「倉儲崗也並非孕期禁忌勞動,崗位本身有輕有重,並非全部是體力勞動。降薪系崗位薪酬標準差異導致,並非針對申請人個人!」
「第三,績效考核表合法有效。」
「該考評表由部門負責人根據申請人日常工作表現評定,程序合規。申請人單方主張簽字偽造,沒有任何有效證據支撐,也沒有司法鑑定結論予以佐證,不能成立。」
「僅憑主觀臆斷否定公司考核制度,沒有事實依據。」
「第四,證人李慧的證言不具備證明力。」
「李慧系主動離職,與公司存在潛在糾紛,具有明顯利害關係,其證言帶有強烈的主觀傾向性。」
「且其離職原因與本案無關,不能以此推定公司存在所謂的『慣用套路』。」
「綜上,申請人的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仲裁庭依法駁回申請人全部仲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