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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判決與御批

2026-10-10 01:20:08 作者: 照卿雲

  万俟卨和周三畏開始撰寫大理寺的斷案報告。按照詔獄的司法程序,大理寺先斷案,初步檢法量刑,再由大理寺、刑部的官員一起聚斷詳議,然後上呈宰相覆核,最後上呈皇帝取旨裁斷,謂之「奏裁」。

  十二月二十七日是大理寺與刑部官員一起聚斷的日子。大理寺卿之下其實分為兩個職能,右治獄,左斷刑,各以少卿一人領其職事。少卿之下又各有寺丞四名和六名,其分工大致是「治獄」掌推勘審訊,「斷刑」掌初判和覆核。詔獄走到聚斷的這個程序,除了案件的主審和推勘官員,其他職事官也都要參與進來。

  一共九名犯人,按罪名從輕到重者逐一詳議。先是智浹,他的罪名是承岳雲使令要帶書信與張憲等,並受岳雲金、茶、馬,共估錢三百零二貫,坐致髒罪。按律,徒三年。

  一名治獄丞首先道:「智浹為岳雲送書與張憲,圖謀叛逆。若依三年徒刑,便是罪大而刑輕。」

  大理少卿薛仁輔道:「岳飛系大理寺,智浹上書訟其冤,此事有通進司案卷記錄。若他真參與了圖謀,聽聞岳侯父子系獄,常人唯恐避之不及,怎會急急上書,自曝於官府和眾目睽睽之下?此一點大為可疑。」

  那名寺丞道:「薛少卿,您這是在質疑推勘流程嗎?」

  薛仁輔橫眉,冷冷「哼」了一聲。

  万俟卨打斷道:「老夫細究律條,非監臨主司因事受財,七品官子孫犯流罪以下,聽贖。智浹的父祖皆是七品以上,其贓罪合徒三年,可出贖銅六十斤贖刑,便可免去徒刑。」

  那名治獄寺丞立刻明白万俟卨打這個圓場另有目的,便順水推舟道:「中丞折刑慎明,寬猛相濟,順乎天道,合乎人情,下官願聽從。」

  這段爭執便被擱置了下來,智浹的判案就寫成了:「為承岳雲使令,要將書與張憲等,並受岳雲金、茶、馬,令智浹將書與張憲等,共估錢三百二貫足。除罪輕外,法寺稱:律,坐贓致罪,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為非監臨主司,因事受財,七品官子孫犯流罪以下聽贖。其智浹合徒三年,贓罪,贖銅六十斤。」

  討論繼續下去,又聚斷了另外六人。在座的寺官中大理寺少卿薛仁輔、大理寺丞李若朴、大理寺丞何彥猷這三人總是為囚犯說話,力排眾議。他們三個都未參與推勘,雖然明知推勘過程殘酷非常,但他們對推勘的結案和取證也無全然推翻的能力,只能在律條的寬窄範圍內力求為囚犯爭取減輕量刑。

  從上午辰時到未時,在你來我往的糾詰和爭執中,除了岳飛和張憲,其他六人的罪名和量刑逐漸達成了表面上的一致意見:

  澤一的罪名是制勘虛妄,欲為張憲偽造樞密院省札和摹拓印文。按律,謀判者絞,從犯減一等,流三千里,合決脊杖二十,本處居作一年,役滿日還俗。

  本朝量刑主刑有五,分別是笞、杖、徒、流、死。依照本朝的成文法律《刑統》、《慶曆編敕》,對犯人主刑的實際執行,最後都用折杖法來比折施刑。以徒刑為例,法條中明確規定,徒一年,折為杖脊十三;徒一年半,折為杖脊十五;徒二年,折杖脊十七;徒二年半,折杖脊十八;徒三年,折杖脊二十。客觀地說,折杖法體現了寬仁、哀矜的立法精神。

  杖脊行刑的杖,較訊囚杖當然更為粗重,正名為「官杖」,長三尺五寸,大頭闊二寸左右,厚及小頭徑九分。笞、杖、徒刑因為都可以折為杖脊,通常是杖後就放人,不需要再服苦役。但流罪折杖後還須就地配役,又稱作「徒役」「居作」,役滿期釋放。這時居作的地點和距離無關,已失去了流刑的原意,僅僅是一種量刑依據。所以,澤一罪名量刑為流三千里,實際執行時先受杖脊二十,然後居作一年。

  但是,所有犯人「情重」者(即情節嚴重者),還會被科以配隸、刺配、編管、移鄉等等附加刑,附加刑往往比折杖之刑更為恐怖。何以如此?因為在法律的制定和現實執行過程中,發現在折杖法通行後,因死刑不能折杖,與其他四大主刑折杖後的處罰力度相比實在太過懸殊,刑罰應有的威懾和懲罰作用在很多情況下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先前的耿著案,便是減死一等,刺配。

  蔣世雄,因從王處仁處得知王貴申朝廷張憲背叛之事,給岳飛通風報信而入獄,他的罪名是傳報漏泄朝廷機密,按律,流二千五百里,從犯減一等,官減外,合徒刑二年半。因蔣世雄的身份是官員,可以官贖刑,追其從義郎、秉義郎兩官官告當徒二年,另罰銅十斤入官,勒停。「勒停」即革職。

  王處仁,因得知王貴申朝廷張憲背叛之事,漏泄供申岳飛,並說與蔣世雄而入獄,他的罪名是傳報漏泄朝廷機密,按律,流二千五百里,折合徒刑六年,追兩官後,另罰銅八十斤入官,勒停。


  孫革被扣的罪名是依隨岳飛寫諮目給張憲稱措置擘畫等語言,並多次依隨岳飛向朝廷申奏不實之詞。以免一官黷徒刑一年,勒停。

  於鵬被扣的罪名是隨岳飛寫諮目與張憲等妄說岳飛出使事並令張憲妄供探報。依敕,從犯,配。按律,五品犯流罪,減一等,官減外,徒二年半,追一官以贖刑,另罰銅十斤入官,勒停。

  岳雲被扣的罪名是「寫諮目與張憲稱可與得心腹兵官商議擘畫因此致張憲叛」。依敕,傳報朝廷機密事流二千五百里,配千里。按律,官五品,犯流以下減一等,官減外,徒三年,追一官以贖刑,罰銅二十斤入官,勒停。

  到了太陽西斜的時候,聚斷的官員們只得稍事休息,繼續詳議。討論到了張憲,他被扣的罪名很長,「為收岳雲書,令憲別作擘畫,因此張憲謀反,要提兵僭據襄陽,投拜金人,因王俊不允順,方有無意作過言;並知岳飛指斥切害,不敢陳首,並依隨岳飛虛申無糧,進兵不得;及依於鵬書申岳飛之意,令妄申探報不實,及制勘虛妄」。擬刑為:按律,謀叛絞。合決重杖處死,追毀出身以來告敕文字,除名。

  對於張憲的罪名,大理寺丞何彥猷表示不認可:「張憲所謂謀叛事並不見已行事實,鎮江行府審問時,已找王俊與張憲對證,王俊供認其告首狀中有言語不實,承認了張憲不曾說『我待做,則須做。你安排著,待我教你下手做時,你便聽我言語』『遲則遲動,疾則疾動,你安排著。』『待有不伏者,都與剿殺』,張憲也不曾於九月初一日赴樞密行府時,向王俊說:『你後面粗重物事都轉換了著,我去後,將來必不共將這懣一處。你收拾,等我來叫你』等語。王俊告首狀疑點甚多,張憲又無實事,祖宗之法寬仁,有「罪疑惟輕」的原則,諸位不是不知道吧?依國朝法律,虛立證據,舍法用情,鍛鍊成罪,是刑法大忌,若是法官誤立刑名,便當以同等刑名處罰法官。」

  周三畏卻道:「雖未見張憲移動鄂州人馬,但曾與王俊商討此事,卻有鄂州其他人的證詞。王俊首狀中即說張憲擔心背嵬軍、游奕軍將領不伏,也提過統制官傅選的名字。張憲讓王俊請游奕軍統制姚政、背嵬軍王剛、張應、李璋等將吃飯,探問口風。王俊在首狀中明言他曾找姚政探問若諸軍亂後,如何。姚政回答與他彈壓,不可教亂,恐壞了這軍人馬。大理寺曾將姚政、傅選、龐榮三位統制官找來問話,此三人都承認王俊曾找過他們。」

  何彥猷沒想到鄂州軍中附會冤獄的人竟然還有三位,心中暗苦道:岳飛掌軍十萬,人員複雜,十年間收降流寇、收編偽齊叛軍,人數不少,他軍中朝廷由他軍撥屬者比例也很大。這些人不曾讀書,不知聖賢義理,大多唯利是圖。岳飛在位時以自己的聲望維繫團結,以峻罰厚賞激勵作戰,尚能同心協力,然其下屬統制官又各有私心,互有嫌隙,並非鐵板一塊。像張憲這樣得到岳飛十分信任的原從將領,在危難之中被同儕落井下石,也是百口難辯了。

  最後,終於討論到了岳飛。岳飛的罪名因是不斷附會文致,逐次累加而成,顯得更長:「因探報得金人侵擾淮南,前後一十五次受親札指揮,令策應措置,坐觀勝負,逗遛不進。及因董先、張憲問:『張俊軍馬怎生地言?』道:『都敗了回去』便指斥乘輿,及向張憲、董先道:『張家、韓家人馬,你將一萬人蹉踏了。』及因罷兵權後,令孫革寫信與張憲,令措置別作擘畫,令看訖焚之。及令張憲虛申『探得四太子大兵前來侵犯上流』,自後張憲商議待反背,據守襄陽,及把截江兩頭,盡劫官私舟船。又累次令孫革奏報不實,及制勘虛妄等罪」。按律,臨軍征討,稽期三日,斬;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斬。系罪重,其岳飛合於斬刑私罪上定斷,合決重杖處死。」

  這次換了李若朴表示反對,李若朴端詳著那份嶄新的淮西行軍日誌,明白這又是附會冤獄的產物。李若朴道:「國朝著令,劾輕罪,因得重罪,重罪不予追究,蓋因不鼓勵文致之風,不欲求獄情於案外也。下官詳讀獄案,王俊初告張憲,已是否定見岳飛處有人來,也不見張憲派人去。而樞密行府鍛鍊之後,又生出了岳雲與張憲書。大理寺推勘後又生出岳飛與憲、貴書,再有於鵬、孫革為岳飛書寫。可這些書信都查無實據,之後又求之於岳飛平日言語。岳飛所言建節於三十二歲,實未曾言與太祖同,董先獄辭已證其無有此語,直至十二月十八日,又於案外另立岳飛淮西逗留的罪名。如此輾轉,搜索罪名,大違祖宗之法!」

  周三畏道:「李寺丞,你的次兄曾為岳飛幕中參議,你這顯然是結黨庇護之語。」周三畏顯然是明白這皇朝的官員最害怕的便是「結黨」二字,哪知李若朴怒道:「祖宗以來,折獄以忠厚為本,我依的是祖宗之法,為國憐惜一員忠勇的大將!」

  万俟卨見李若朴是個不好惹的,不欲再拖延時間,秦檜已告知他岳飛案的底牌,他便慷慨的出言解圍道:「李寺丞說的不無道理,不過既然是詔獄,還需奏請天子決裁。岳飛淮西行軍,受御札一十五次乃是事實,御札既為官家親授,此間細節官家自會洞明,若吾等斷得不妥,官家自會給岳飛公道。」


  到此,官員們的聚斷就算告一段落了。參與制勘的中書吏人整理詳議內容為斷案文字,參與此次聚斷的大理寺、刑部官員及万俟卨本人都在其上籤書注日。万俟卨次日一早便將這份錄奏呈給了秦檜。秦檜是宰相,在程序上他有覆核的責任。

  

  秦檜仔細讀完這份斷案錄奏,總體來說尚算滿意,卻又指示道:「這是謀逆大案,所有人需加『情重,奏裁』字,請官家做最後的裁斷。岳飛、岳雲更需在此語之前總結案情重點。」秦檜叫來一名中書胥吏,親自口述,由胥吏書寫,万俟卨帶回大理寺後修正聚斷文案,便在岳飛的斷案文字之後,又加上了「看詳:岳飛坐擁重兵,於兩軍未解之間,十五次被受御筆,並遣中使督兵,逗遛不進;及於此時,輒對張憲、董先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又說與張憲、董先,要蹉踏張俊、韓世忠人馬;及移書張憲,令措置別作擘畫,致張憲意待謀反,據守襄陽等處作過,委是情理深重。敕,罪人情重法輕,奏裁。」在岳雲的斷案文字之後,則加上了「看詳:岳雲因父罷兵權,輒敢交通主兵官張憲,節次催令得腹心兵官擘畫,致張憲因此要提兵謀叛;又傳報朝廷機密,惑亂軍眾。情重,奏裁。」

  万俟卨一看秦檜所加文字,不禁佩服秦檜駕馭文字的能力,他所添加的文字看似只是重申了大理寺的斷案內容,卻以「坐擁重兵」「因父罷兵權」「交通主兵官」這些令人君敏感的詞彙渲染出謀逆的動機,且還超越原有文字,又增添了岳雲「惑亂軍眾」這種難以在結果上證實或證偽的說法,而其詞意卻是高度敏感。幾乎可以預見,岳雲的刑罰在奏裁之後會被加重。

  宰相在這一程序中擁有極高的審核權,也是不爭的事實。万俟卨雖然感覺到了秦檜的陰狠,卻也樂於見到岳雲可以被處以重刑,他若毫髮不傷,以他的武力,今後對自己和秦相實施暗殺不無可能。

  十二月二十八日,深夜,秦檜在自己的書房中等待。他告訴万俟卨,重新走過程序的大理寺、刑部奏狀必須在二十九日天明之前交到自己手上。岳飛案就要了結了,一旦得到官家最後的定論,便要以最快的速度執刑。今天白天,韓世忠來都堂找過他,韓世忠詰問他岳飛案審理了這麼久,可有得出任何實情,他只能敷衍道:「岳飛長子岳雲作書信與張憲,內文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

  「莫須有」這三個字,又彰顯了秦檜駕馭文字的本事。明面上的意思是「豈不須有」,這樣說,無非是向韓世忠暗示,上意要這般,案情豈不須那般。可惜韓世忠這個大老粗,根本不理會他的言外之音,激動地對他道:「相公——,你身為一朝宰相,又是個知書的,『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秦檜見跟他必然講不清楚,只得尋個藉口說自己還有重要公事,拔步倉皇逃走。韓世忠在後面忿忿道自己要去見官家,秦檜心中暗笑,卻不知官家有沒有空見你就是了。事後秦檜果然從他設置在宮中的眼線處得知,官家並沒有召見過韓世忠。

  這一夜,秦檜回顧自己於建炎四年攜妻婢一家子從北國回歸,到今日正是十一年又一個月。這十一年他小心謹慎,步步為營。與何人為友,與何人為敵,與何人先友後敵,與何人先敵後友,都在他精心的布局謀篇之中。洞察官家內心深處的隱秘,將他不曾明言的欲望與恐懼與自己那條在異國他鄉的泥沼里為求生與翻身早已改頭換面的靈魂糾纏、綁定。雖也曾在陰溝裡翻船,但官家的孤獨需要他無恥的勇氣,最後他們終于越纏越緊。他,他,都完成了夢寐以求的和議。自己的靈魂便可安然陪伴這具日漸老去的軀體,直至狼煙再起。現在,只需要岳飛的死,便可成就無懈可擊的盟誓。

  這一夜,趙構亦是一夜無眠。秦檜白天已向他稟告岳飛案將可了結,只等刑部、大理寺的奏狀呈上,聖心裁斷,便可行遣。內殿的炭火燒得非常溫暖,燭光卻不甚明亮,他展開一封今日剛剛收到的密奏,是建炎三年出使金國至今仍被扣留在燕山府的洪皓的密奏。洪皓寫道:

  「敵已厭兵,勢不能久,異時以婦隨軍,今不敢攜矣。朝廷不知虛實,卑詞厚幣,未有成約。不若乘勝進擊,再造猶反掌耳。我朝所得投附北人,朝廷若只欲守江南,歸之可也,獨不鑒侯景之禍乎?陛下欲復故疆、報世讎,則不宜與。胡銓之奏,此間北人有聞,彼知中國有猛人,益生懼心。張浚名動殊方,可惜置之散地。並問李綱、趙鼎安否。」

  趙構搖了搖頭,想:洪皓離開朕,出使金國已十二年有餘(洪皓建炎三年五月出使金國),他哪裡知道朝廷現在最急的是什麼!他哪裡知道朕心中最想的是什麼?他信中提到的這些主戰派的文臣朕也算給予保全終始,唯有岳飛,是保不得了!

  四更二點,宮門開啟,秦檜便攜文書求見。刑部、大理寺的奏狀攤在御案上,他花了兩刻鐘的時間逐字逐句地看完。


  秦檜奏請今日雪霽便可行大辟之刑,趙構抬起因一夜無眠變得陰晦的臉,看了看他道:「秦卿,你讓朕再想一想。」秦檜有些錯愕,明日就是除夕了,如何不急?他只稍一猶豫,還是無言恭謹地退下了。

  秦檜一出殿門,趙構便拿起了筆,蘸上濃墨,一氣呵成地就狀批示,寫下:

  「岳飛特賜死。張憲、岳雲並依軍法施行,令楊沂中監斬,仍多差兵將防護,余並依斷。於鵬、孫革、王處仁、蔣世雄除名,內於鵬、孫革永不收敘。於鵬送萬安軍,孫革送潯州,王處仁送連州,蔣世雄送梧州,並編管。僧澤一決脊杖二十,刺面配三千里外州軍牢城小份收管。智浹決臀杖二十,送二千里外州軍編管。岳飛、張憲家屬,分送廣南、福建路州軍拘管,月具存亡聞奏。編配人並岳飛家屬,並令楊沂中、俞俟,其張憲家屬,令王貴、汪叔詹多差得力人兵防送前去,不得一併上路。岳飛、張憲家業籍沒入官,委俞俟、汪叔詹逐一抄札,具數申尚書省。余依大理寺所申,並小貼子內事理施行。出榜曉諭,應緣上件公事干涉之人,一切不問,亦不許人陳告,官司不得受理。」

  趙構輕輕擱下毛筆,仰天吁出一口氣,他終於走出了這一步。他的腦海中又一次象昨夜那樣翻騰起來:岳飛是非凡的軍事天才並且是他自己一手拔擢,岳飛謀反並無實據,岳飛於社稷有功卻無可爭議,但岳飛卻非殺不可。朕既不能將天下之兵都付與他統領,岳飛的軍事天才便不足惜。太祖與天下有不殺大臣及言官的誓約嗎,朕倒記得太祖說過「朕今選儒臣幹事者百餘,分治大藩,縱皆貪濁,亦未及武臣一人也。」金人怕岳飛,怕韓、岳、劉,怕主戰的大將不受朕的控制。朕如今也怕岳飛,不,朕怕的是不受控制的武臣和主戰士大夫聯合起來的那股力量!殺一個岳飛,可以堅和議,殺一個岳飛可以讓天下武臣明白他們該止於何處。朕的天下需要一個人殉道,他不必非是岳飛,只是結果恰好是岳飛……朕應該憐惜他嗎?那誰又來憐惜朕?朕還要金人垂憐歸還朕的母后和先帝的靈柩以全為人子的孝道,不是嗎?按日程,何鑄帶著「誓表」和朕不憚屈己議和的誠意,還沒走到會寧府那娃娃皇帝跟前呢。

  的確沒有什麼好擔心的了。他不是一個有大勇大略的皇帝,但他終究還是一個在廢墟之上重建了皇朝,將江山坐穩的皇帝,即使只剩下半壁江山,只要這半壁江山不丟,總比他的父兄都要強多了,不是嗎?他因此要付出的代價,高於常人所能承受,但他狠心一想,我除了皇位還剩什麼,我若因為殺功臣而留下千古罵名,或許也會因為休兵息民而得到子孫後代的理解呢?

  太祖爽朗的大笑迴蕩在殿宇內,迴蕩在從開封到臨安的政治的驚濤駭浪里……是時候上朝了!趙構端正了衣冠,端嚴了他柔弱勝剛強的威儀,在侍從和儀衛的簇擁下,向紫宸殿徐徐行去。

  他批示過的狀子已卷好放在御案的一端,等會兒宰相單獨奏事時,再付與之。

  臨安皇宮的上方,剛剛升起不久的太陽卻隱去了,幾千年以來照耀中華的熱烈和光芒隱去了,令無數將相王侯、匹夫男女自強不息的氣息從這一刻開始喑弱了,趙構如果明白這個天象的含義,還能不能維持此刻心理的平衡呢?

  「凡帝之所以信秦檜而必欲和者有三,而茲不與焉。一曰志足,二曰氣奪,三曰中疑。」

  ——[明]王世貞《弇州四部稿》卷110《史論二十首·高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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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聯史料:

  1.《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43紹興十一年十二月癸巳條載王俊告首狀、大理寺案款。《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載當時行遣之《省札》,包含了岳飛詔獄的斷案文字和宋高宗對大理寺狀的批答。

  2.《揮麈錄餘話》卷2:「次歲,明清入朝,始得詔獄全案觀之。岳侯之坐死,廼以嘗自言與太祖俱以三十歲為節度使,以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握兵之日,受庚牌不即出師者,凡十〔五〕次,以為抗拒詔命,初不究『將在軍,君命有所不受』之義。又雲岳雲與張憲書,通謀為亂。所供雖嘗移緘,既不曾達,繼復焚〔之〕,亦不知其詞云何,且與元首狀了無干涉。鍛鍊雖極,而不得實情,的見誣罔,孰所為據,而遽皆處極典,覽之拂膺。儻非後來詔書湔洗追褒,則沒地銜冤於無窮。所可恨者,使當時推鞫酷吏漏網,不正刑典耳!」(此段文字以《要錄》卷143紹興十一年十二月癸巳注參校。)王俊者,初以小兵,徒中反告而轉資,晚以裨將而妄訐主帥,遂饕富貴。駔卒鈐奴,一時傾嶮,不足比數。考其終始之間,可謂怪矣。首狀雖甚為鄙俚之言,然不可更一字也。」

  3.《金佗續編》卷21《鄂王傳》:「國朝著令,劾輕罪,因得重罪,原之,蓋不欲求情於事外也。王俊初告張憲,言欲經營復飛管軍,兩造既至,閱實無是言,則又求之書。飛與憲、貴書,雲與憲書既無之矣,則又求之飛平日之言。飛所言建節於三十二歲,實未嘗言與藝祖同,董先獄辭已證其無是語,最後乃及於淮西違詔。一時寺官如李若朴、何彥猷固心知其不可,而爭之。」


  4.《金佗稡編》卷8:「初,先臣之獄,檜以忌怨成隙,待先臣以必死。何鑄既明先臣無辜,失檜意,遷鑄執政,而俾使虜,實奪其位。卨自請任其責,乃擢之為中丞,專主鍛鍊。獄之未成也,大理丞李若朴、何彥猷以為無罪,固與卨爭。卨即日彈若朴,謂其黨庇先臣,與彥猷俱罷。大理卿薛仁輔亦言其冤狀,卒以罪去。知宗士㒟請以百口保先臣,卨劾之,竄死於建州。布衣劉允升上疏訟其冤,下棘寺以死。」

  5.《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44:「(紹興十二年正月)乙巳,詔:『大理少卿薛仁輔持心不平,用法反覆;秘閣修撰、知宣州李若虛附麗罪人,好惡自口,可並罷。』(仁輔之罷,必是議岳飛獄不合,當考。)

  戊申,御史中丞万俟卨、大理卿周三畏同班入對,以鞫岳飛獄畢故也。尚書省乞以飛獄案令刑部鏤板,徧牒諸路。……大理寺丞何彥猷、李若朴並罷。右諫議大夫羅汝楫論『比〔聞〕岳飛之獄已具,朝廷召寺官聚斷,咸以飛之罪死有餘責。獨二人喧然,力以眾議為非,務於從輕』。故黜之。(趙甡之《遺史》稱何彥猷、李若朴謂『飛罪當徒二年』,已見去年十二月癸巳注。甡之又稱周三畏有『豈惜大理卿』之語,然獄成之後,少卿薛仁輔罷去,而三畏遷刑部侍郎,後八、九年乃始被論,則此語未必有也,更須詳考。)」

  6.《宋會要輯稿》職官70之25:「(紹興十二年正月)十四日,大理寺丞李若朴、何彥猷並罷。岳飛之獄既具,寺官聚斷,若朴等喧然力爭,以眾議為非,務於從輕,以臣僚上言,故有是命。」

  7.《金佗稡編》卷20《籲天辨誣通敘》:「先臣之得罪也,何鑄、薛仁輔以不願推鞫而逐,李若朴、何彥猷以辨其非辜而罷,士㒟以百口保任,而幽之閩,韓世忠以「『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為問,而奪之柄,最後而劉允升以布衣扣閽,而坐極典矣。一時附會之徒,如万俟卨則以願備鍛鍊,自諫議而得中丞,王俊則以希旨誣告,自遙防而得廉車,姚政、龐榮、傅選之流,亦以阿附而並沐累遷之寵矣。」

  8.《宋史》卷365《岳飛傳》:「獄之將上也,韓世忠不平,詣檜詰其實,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9.《宋史》卷365《岳飛傳》:「兀朮遺檜書曰:『汝朝夕以和請,而岳飛方為河北圖,必殺飛,始可和。』檜亦以飛不死,終梗和議,己必及禍,故力謀殺之。」

  10.對宋代監獄、刑罰、法律方面的規定,主要參考《宋代法制初探》(戴建國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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