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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窺視欲」

2026-10-12 11:53:18 作者: 風流笑笑聲

  呼市的政法部門,尤其是公安機關,要發揚「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給全區當表率。

  這話傳到下面,誰都知道是什麼意思——案子要快,要硬,要出結果。

  四天後的晚上,5月7日,9點20分。

  呼市檢察院的檢察官提審了呼格。

  這是開庭前最後一次問話。

  呼格翻供了。

  他把那些被逼著背下來的話,一條一條推翻。

  他說警方是怎麼逼他、怎麼誘供的。

  說到「犯罪事實」的時候,他聲音發顫,但說得清楚:

  「那天晚上,我拉岩峰去廁所看,是想看看那個女的到底死沒死。後來我知道她死了,就趕緊跑了。他身上穿的秋衣那些細節……我根本不知道,是實在沒辦法了,猜的、估計的。我沒有掐過那個女人。」

  筆錄上,檢察官的反應也很直接——「你胡說。」

  三個字,把他的翻供壓了回去。

  這份筆錄後來沒有引起任何人的重視。

  到了法院,檢察官照樣指控呼格就是兇手。

  

  庭審是在5月23日。

  早上9點開庭,不到10點就結束了。

  呼格的父親李三仁、母親尚愛雲坐在下面,那是他們自案發後第一次見到二兒子。

  呼格瘦得皮包骨頭。

  整個人像被抽空了一樣,眼神發直,精神恍惚。

  他到底經歷了什麼,不用想都知道。

  尚愛雲的心像被人拿刀子剜。

  她專門買了油炸雞腿和燒餅,含淚遞過去,法警攔住了——庭審期間,嫌犯不能吃東西。

  她只能把雞腿攥在手裡。

  法庭上,呼格自己說了最後的話。

  他承認那天喝了酒,誤進了女廁所。

  但他堅持:沒有掐楊煥枝的脖子。

  最後陳述的時候,他求法官認真查證,給他一條生路。

  他說了三點:

  第一,他和岩峰開玩笑聊過幾句那種話題,怎麼能算證人證言?

  第二,他沒掐人,哪來的血跡?

  第三,他還年輕,還能為國家做貢獻。

  這個18歲的小伙子,在紙上寫下了這樣一句話——

  「我對自己所犯的錯不想狡辯,但事實畢竟是事實,我不想死,也不怕死,但是人總要死的,明白吧。」

  讀到這裡,沒有人覺得他像個殺人犯。

  可檢方的指控是:流氓罪和故意殺人罪。

  兩個律師,一個叫張D,一個叫丁守軍。

  張D一開始做的是無罪辯護,李三仁和尚愛雲心裡那點微弱的火苗剛竄起來,他就話鋒一轉,說呼格認罪態度好、是少數民族、年輕,請求法院從輕發落。

  另一個律師丁守軍,從頭到尾一句話都沒說。

  等於說,連他的辯護人,都默認了他「有罪」。

  法庭休庭,合議,然後當庭宣判。

  故意殺人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流氓罪,有期徒刑五年。

  兩罪並罰,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槌落下。

  尚愛雲手裡的雞腿掉在了地上。

  我們暫時跳出法庭,換個角度看看這個案子。

  其實警方一開始懷疑呼格,並不是完全沒有道理。

  第一,他有作案時間——那十幾分鐘,他確實一個人不知去向。

  第二,他是第一個「發現」公廁有問題的人,還說自己聽到了女人的大叫。

  從這個角度說,把他列為嫌疑人進行審訊,是正常的辦案思路。

  問題是,既沒有人證,也沒有物證,怎麼就匆匆定了罪?

  說白了,是有人急功近利。

  不想要真相,不想要真兇,只想要一個「交代」——給領導交代,給自己立功。


  警方的案卷里寫得很清楚:審訊呼格的時候,「由於呼格狡猾抵賴,進展極不順利」。

  他拖了兩天才「交代」犯罪過程。

  這份「交代」是這樣寫的——

  「4月9日,我上班後溜出了廠門,趁天黑溜進公廁女廁所挨門的一個蹲坑,假裝大便,實際上是準備強姦近側的女人。大約8點半,一個女人走進來,蹲在了靠里點的坑上,我就朝她撲過去。那女的趕緊提褲子,厲聲問我『你要幹什麼』,我低聲說『別喊』,一隻胳膊摟住她脖子,另一隻手掐住她喉嚨。她沒吭聲,我就把她褲子拉下來,沒想到她咽氣了。我知道她死了,怕追查到我,就回廠叫上岩峰。我報案,一是怕岩峰說漏嘴,二是想轉移你們的目標。」

  這就是警方的「真相」。

  而他們把呼格的作案動機,歸結為「窺視欲」。

  依據是什麼?是呼格和岩峰平時聊天時,說過一些關於性的玩笑話。

  警方問岩峰:「呼格為人怎麼樣?有沒有看過色情錄像?」

  岩峰說:「他人很好,沒看過。」

  然後這個問題被反覆問了十遍。

  最後岩峰不得不改口:「他……說過黃色笑話。」

  黃色笑話,和強姦殺人,有什麼邏輯關係?

  但警方偏偏用這個來自圓其說。

  按照他們的邏輯,呼格和岩峰分開的十幾分鐘裡,突然起了邪念,跑到五分鐘路程外的女廁所實施犯罪,然後回到車間,硬拉著岩峰去當「證人」,再執意報案——直到自己被鎖定為疑犯。

  你細品,這個邏輯站得住腳嗎?

  可當時沒有人問這個問題。

  呼格為自己辯護的那些話,很多已經找不到了。

  相關資料不是被封存,就是不知去向。

  只留下一份訴狀和一份詢問筆錄。

  那是5月7日的筆錄,五頁紙,一千五百字。

  呼格在裡面反覆說——

  「今天我說的話全是實話。最開始在公安局講的也是實話。後來他們非要讓我按照他們的話說,還不讓我解手。我憋得不行了。他們說只要我說是我殺的人,就能讓我去尿尿。他們還跟我說,那個女人其實沒死,我承認了就能立刻放回家。」

  這些話,被寫進了筆錄。

  然後,沒有人信。

  一審宣判,死刑。

  呼格不認。

  他沒有殺人動機,憑什麼讓他死?

  他上訴了。

  按照程序,內蒙古高院要二審。

  可這個「二審」,快得讓人來不及反應。

  一審宣判後僅僅兩周——6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就下來了。

  判決書上寫著: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呼格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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