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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呼格冤案結束

2026-10-12 11:54:11 作者: 風流笑笑聲

  第二天——12月17日,那個冤案的製造者,落網了。

  馮志明,時任呼和浩特新城區公安分局局長、當年的專案組組長。

  他被捕那天,正在公安局大廳里散步。

  檢察院的人來了,直接給他戴上手銬,帶走了。

  許多人看見了,消息散得很快。

  官方說法是:馮志明涉嫌職務犯罪。

  是否涉及呼格案,並不明確。

  可同一天,檢察院再次找到了岩峰了解情況——側面說明,呼格案也在調查範圍之內。

  有意思的是,馮志明跟湯計私交不錯。

  兩個人認識多年,可9年來,湯計一直在寫呼格案的內參,馮志明從來不跟他提這個案子。

  湯計後來說:「我做事一直是對事不對人,他們也都知道。」

  2015年4月10日,馮志明被免去呼市公安局黨委委員、正處級偵查員職務。

  次日,消息在公安機關內部傳達。

  2016年2月1日,追責程序啟動。

  對呼格錯案負有責任的27個人,被一一處理。

  名單很長——有公安系統的,有檢察院的,有法院的。

  從普通幹警到領導幹部,一個都沒跑掉。

  公安系統里,有人被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有人被行政記過。

  時任新城分局局長王志、副局長馮志明(另案處理)也在其中。

  檢察院系統里,批捕處處長、公訴處處長被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

  副檢察長被黨內嚴重警告。

  檢察長文達被黨內警告。

  法院系統里,內蒙古高院刑一庭庭長被黨內嚴重警告。

  庭長助理、書記員被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

  

  呼和浩特中院院長被黨內警告。

  幾名助理審判員被行政記過。

  白紙黑字,一一落定。

  2015年8月1日,馮志明案在呼倫貝爾跨區開庭審理。

  檢方指控:2008年至2014年間,馮志明利用擔任賽罕區分局局長、呼市公安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13個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389萬餘元。

  他夥同妻子金燕,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買房,或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賣房。

  他對3442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他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549發子彈。

  他還擅自處分國有資產,將15萬元售車款據為己有。

  2016年10月18日,宣判。

  受賄罪,判10年,罰金100萬。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7年。

  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判3年。

  貪污罪,判2年,罰金10萬。

  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罰金110萬。

  整個判決書里,沒有提到「呼格」兩個字。

  也許是當年的細節隨著時間滅失了,無法形成證據鏈。

  也許是刑訊逼供這種事,本來就很難分清是個人行為還是領導授意。

  可所有人都知道,他是誰,他幹了什麼。

  如果說趙志紅是明處的惡,那麼馮志明就是暗處的惡。

  明惡易抓,暗惡難防。

  希望這兩人的落網,能告慰呼格吉勒圖的在天之靈。

  2014年12月30日,內蒙古高院作出了國家賠償決定。

  支付呼格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04萬7580元——按2013年度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52379元乘以20年。

  支付呼格生前被羈押60天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萬2041.4元——按日平均工資200.69元乘以60天。

  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三項合計:205萬9621.4元。


  第二天,12月31日上午,李三仁、尚愛雲領到了這筆錢。

  2015年1月5日,趙志紅案在呼市中院開庭。

  因涉及隱私,不公開審理。

  1月26日,一審法院認定:趙志紅始終供認G49案,且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鑑定意見、指認現場錄像等證據佐證,供證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但法院同時認為:趙志紅是殺人後奸屍,只構成故意殺人罪,不構成侵犯罪。

  2月9日,公開宣判。

  呼格父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記者等80餘人旁聽。

  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侵犯罪、搶劫罪、盜竊罪,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5.3萬元罰金。

  同時判決趙志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10萬2768元。

  趙志紅當庭表示:「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4月,二審開庭,維持原判。

  然後,又是漫長的等待。

  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對趙志紅的死刑裁定。

  7月30日上午,趙志紅被執行死刑。

  從2005年被捕,到2019年伏法,他在獄中多活了14年。

  被抓時,他是個33歲的清瘦青年。

  行刑時,他已經47歲,發福了。

  有人說,對於重刑犯,從快執行死刑也許不是最好的懲罰——死了就解脫了。

  反倒是在監獄裡煎熬幾年,更能懲罰他的罪惡。

  當日上午,尚愛雲得知消息後,對媒體說了一句話:

  「我真心的不希望再看到冤案出現了。冤案帶給一個家庭永久的傷害,對社會也產生了非常大的負面影響。」

  2015年1月6日,《人民法院報》評選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呼格案被列在第一位。

  3月1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報告中提到呼格案,說「對錯案深感自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說:「對冤錯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

  6月8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2014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呼格案被寫入其中。

  法新社、英國廣播公司等外媒紛紛報導,對中國司法的進步表示讚揚。

  趙志紅的母親劉愛女,在2005年就知道兒子犯了罪。

  在她的眼裡,兒子就是個壞人。

  她曾對記者說:「如果呼格的案子錯了,我願意向受害人的父母道歉。」

  2014年12月15日——呼格被改判無罪的同一天,劉愛女得知消息後,通過電話向尚愛雲說了聲「對不起」。

  12月16日,內蒙古檢察院官方微博發布:趙志紅被追加起訴G49案。

  同一天,尚愛雲對記者說:「不管真兇是不是趙志紅,呼格沒有殺人是事實。我們想親耳聽聽,趙志紅在法庭上會說些什麼。」

  案子結束了。

  可那些聲音,還在。

  《北青報》潘紅旗寫道:糾正呼格案這樣的冤案,必須大力清除各種反追責的障礙。每一起冤案都必須糾正,每一起冤案中的責任人都必須受到追究。如果為了掩飾錯判、避免追責而拒絕糾正,只會犯下更大的錯誤,最終招致更嚴厲的追究。

  《長江日報》說:理性糾錯的決心,必須大於阻撓的力量。今天看來,過去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很多問題,有些或許受限於當時的大環境和司法理念。但這些都不能成為「讓它過去」的理由。

  《新京報》評論員說:本案早在2006年真兇認罪時就應重審,可它一直處於法律程序之外、重新調查中。這說明法律有被架空的可能。司法不能起到終極解決的作用,上訪就成了必然結果。

  青年記者左進雲說:從呼格案的重審改判可以看出,輿論監督對於督促司法公正,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們期望呼格案的昭雪,能夠推動新聞立法工作,使新聞輿論監督更加規範化。

  最後,讓我們簡單地回顧一下呼格吉勒圖這個案子。


  案發:1996年4月,呼和浩特。

  一審:1996年5月23日,死刑,立即執行。

  二審:1996年6月5日,維持原判,核准死刑。

  從報案到槍決,62天。

  複查開始:2006年3月——此時,呼格已經冤死了整整10年。

  終審改判無罪:2014年12月15日——此時,呼格已經冤死了整整18年。

  18年。




  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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