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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章 完整歸還

2026-09-22 17:34:59 作者: D斷橋殘雪

  書面說明是第九天送到的。

  一頁紙,紅頭,蓋著殯儀館的公章。

  標題是:《關於我館移交檔案中部分材料缺失情況的說明》。

  正文一共三段。

  第一段說明該件的基本情況:題名、歸檔日期、頁數。

  第二段是關鍵。

  「經查,該件系我館辦公室原工作人員仲維漢同志經辦並歸檔。仲維漢同志於該件歸檔當日因意外去世,館內相關工作交接較為倉促,檔案整理過程中可能存在材料遺失情況。」

  第三段:「我館已組織人員在檔案室內多次查找,未能找到該件缺失部分。特此說明。」

  落款是殯儀館,日期,公章。

  賁師傅把這一頁複印了一份,送到幹部監督室。

  韓爭把它看了三遍。

  「寫得很好。」他說。

  簡幹事在旁邊把那頁紙拿過去。

  「好在哪兒。」

  「三段話,每一段都站得住。」韓爭說,「第一段是事實。第三段是態度。」

  「第二段呢。」

  「第二段是把這件事推給了一個死人。」

  屋裡沒有人說話。

  韓爭把那頁紙接回來,把第二段又讀了一遍。

  「交接倉促、整理中可能遺失——這個理由能用在任何一件事上。」他說,「單位里的東西找不著了,十有八九都能這麼說。而且這一次還有一個死人可以往上推。」

  「可這不是硬傷嗎。」簡幹事說,「人死了,材料丟了,將來誰也說不清。」

  「說得清。」韓爭說。

  他站起來,走到柜子前面,抽出一本冊子。

  那還是他這半年自己抄的那本規範摘錄。他翻到文書歸檔那一節,把冊子攤在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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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歸檔是什麼。」他說。

  「把材料放進檔案。」

  「不止。」韓爭說,「歸檔是一次交接。材料形成部門把材料交給檔案室,檔案室清點、登記、編號、上架。從登記那一刻起,這份材料就不歸形成人管了。」

  他把手指落在那一行規範上。

  「歸檔以後,經辦人不再經手。」

  簡幹事把那頁說明拿過去,重新看了一遍第二段。

  「他六月九號把材料交上去,當天就登記歸檔了。」他說。

  「目錄上寫著歸檔日期,六月九日。」韓爭說,「他當天晚上才出事。」

  他把冊子合上。

  「也就是說,這份材料交出去的時候,是完整的十一頁——不然登記的時候頁數就對不上了。而從那一刻起,它就在檔案室的柜子里,跟他沒關係了。」

  他把那頁說明放在桌子中間。

  「他死不死,跟這十頁在不在,沒有關係。」

  那天下午,韓爭讓人給殯儀館發了第二份函。

  函上只要一樣東西:該卷自形成之日起至今的檔案借閱登記。

  「他們會不會說找不著了。」簡幹事問。

  「不會。」韓爭說,「借閱登記跟檔案不是一回事。檔案是卷宗,借閱登記是本子,天天在用。他們要是說這個也沒了,那問題就更大了。」

  借閱登記第二天送來了。

  送來的是原件——函上寫的是『報送原件備查,核畢退回』。這是常規寫法,這類小本子調原件比複印方便,館裡也沒多想。

  一個硬皮本,很舊,一頁六行:日期、卷號、借閱人、事由、歸還日期、歸還情況。

  韓爭從頭翻。

  殯儀館的檔案室一年借不了幾次。頭一年只有三條,第二年五條,都是些查工齡、查工資的事。

  他翻到那一卷的記錄。

  那一卷兩年多里被借過一次。

  一次。

  他把手指停在那一行上。


  日期:去年三月十一日。

  卷號:四號卷。

  借閱人那一欄寫著三個字。

  郎振業。

  事由那一欄寫著四個字:工作需要。

  韓爭把這一行看了很久。

  「去年三月。」簡幹事湊過來,「他不是去年三月退的休嗎。」

  「三月。」韓爭說。

  「具體哪一天退的。」

  「查。」

  查出來是第二天下午。

  郎振業的退休時間:去年三月二十日。

  借閱那一卷的日期:去年三月十一日。

  差九天。

  「退休前九天。」文科長把眼鏡摘了。

  韓爭沒有說話。

  他把那本借閱登記翻到那一頁,用手指順著那一行往右走。

  歸還日期那一欄寫著:去年三月十一日。

  當天借,當天還。

  再往右是最後一欄,歸還情況。

  那一欄里寫著四個字。

  完整歸還。

  後面跟著一個簽名。

  郎振業。

  屋裡安靜了很久。

  「他自己借的,自己還的,自己簽的『完整』。」簡幹事說。

  「按規矩就是這麼辦的。」韓爭說,「借閱人還檔的時候當場清點,清點完自己簽字確認。檔案室的人再簽一個。」

  他把那本子轉過來,看後面那一欄。

  檔案室經辦人那一欄,也有一個簽名,字很潦草。

  「兩個人簽了字。」文科長說,「可東西不在了。」

  韓爭把那本借閱登記合上,兩隻手壓在上面。

  「這一條,比那份說明有用多了。」他說。

  「怎麼講。」

  「那份說明寫的是『可能遺失』。」韓爭說,「可能,是沒有人負責的意思。」

  他把手從本子上抬起來。

  「可這一行不一樣。這一行上寫著一個具體的日期、一個具體的人、四個具體的字。」

  他抬起頭。

  「『完整歸還』是他自己寫的。他寫這四個字的時候,要麼那十頁還在,要麼已經不在了。」

  「要麼。」

  「要麼它們還在,那就是他還回去之後才丟的——可這一卷從那天起再沒人借過。」

  韓爭把手放下。

  「要麼它們那天就已經不在了,而他還是簽了這四個字。」

  那天下午,韓爭做了兩件事。

  第一件是把那本借閱登記固定下來。

  他沒有讓它在自己屋裡過夜。他叫上簡幹事,把本子送到公安那邊,按物證程序拍照、編號、封存,回執一式三份——核查組一份,公安一份,殯儀館一份。

  「核畢退回那一條怎麼辦。」簡幹事問。

  「函上是這麼寫的,就得這麼辦。」韓爭說,「可這本子現在是案件材料了。退回的是複製件,原件按規定扣留,另出一份告知。」

  他把回執收進文件夾。

  「下個星期告知他們。」

  「為什麼等下個星期。」

  「因為這本子送來的時候,人家可能沒細看裡頭有什麼。」韓爭說,「我們要是今天就去告訴他們這本子扣了,等於告訴他們裡頭有東西。」

  第二件事是回復檔案館。

  那份《關於我館移交檔案中部分材料缺失情況的說明》,檔案館要給一個處理意見。韓爭建議了三條,賁師傅照著寫的。

  第一條:該說明未載明缺失材料的具體查找範圍和查找過程,不予採信。

  第二條:該件在歸檔登記時頁數為十一頁,形成人不再承擔保管責任,說明中以形成人去世解釋保管期間的缺失,理由不成立。

  第三條:請移交單位補充說明該卷自歸檔以來的借閱、調取、清點情況。


  第三條寫完,賁師傅抬頭看了他一眼。

  「這一條你已經知道答案了。」

  「知道。」韓爭說。

  「那還問。」

  「我要他們自己寫一遍。」

  十二月二十九日,民政那邊下發了檢查通知。

  通知附了一張表。

  新版的《殯葬服務機構規範經營情況檢查表》,第二欄底下多出來一行小字:本欄由被查單位現場手寫填報。

  檢查時間定在一月上旬,全縣殯葬服務機構,一家不落。

  柯真把通知的複印件放在韓爭桌上。

  「一月八號開始。」她說,「西牆外那五家排在第二天。」

  韓爭把那張表的複印件拿起來,看了一眼那行小字。

  然後他從抽屜里取出那本借閱登記的複印件,翻到那一頁。

  他把兩張紙並排放在檯燈底下。

  左邊那張是去年三月十一日的四個字,右邊那張還是空的,要等到下個月才有字。

  同一個人的兩次簽名。

  中間隔著十頁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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