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說明是第九天送到的。
一頁紙,紅頭,蓋著殯儀館的公章。
標題是:《關於我館移交檔案中部分材料缺失情況的說明》。
正文一共三段。
第一段說明該件的基本情況:題名、歸檔日期、頁數。
第二段是關鍵。
「經查,該件系我館辦公室原工作人員仲維漢同志經辦並歸檔。仲維漢同志於該件歸檔當日因意外去世,館內相關工作交接較為倉促,檔案整理過程中可能存在材料遺失情況。」
第三段:「我館已組織人員在檔案室內多次查找,未能找到該件缺失部分。特此說明。」
落款是殯儀館,日期,公章。
賁師傅把這一頁複印了一份,送到幹部監督室。
韓爭把它看了三遍。
「寫得很好。」他說。
簡幹事在旁邊把那頁紙拿過去。
「好在哪兒。」
「三段話,每一段都站得住。」韓爭說,「第一段是事實。第三段是態度。」
「第二段呢。」
「第二段是把這件事推給了一個死人。」
屋裡沒有人說話。
韓爭把那頁紙接回來,把第二段又讀了一遍。
「交接倉促、整理中可能遺失——這個理由能用在任何一件事上。」他說,「單位里的東西找不著了,十有八九都能這麼說。而且這一次還有一個死人可以往上推。」
「可這不是硬傷嗎。」簡幹事說,「人死了,材料丟了,將來誰也說不清。」
「說得清。」韓爭說。
他站起來,走到柜子前面,抽出一本冊子。
那還是他這半年自己抄的那本規範摘錄。他翻到文書歸檔那一節,把冊子攤在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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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檔是什麼。」他說。
「把材料放進檔案。」
「不止。」韓爭說,「歸檔是一次交接。材料形成部門把材料交給檔案室,檔案室清點、登記、編號、上架。從登記那一刻起,這份材料就不歸形成人管了。」
他把手指落在那一行規範上。
「歸檔以後,經辦人不再經手。」
簡幹事把那頁說明拿過去,重新看了一遍第二段。
「他六月九號把材料交上去,當天就登記歸檔了。」他說。
「目錄上寫著歸檔日期,六月九日。」韓爭說,「他當天晚上才出事。」
他把冊子合上。
「也就是說,這份材料交出去的時候,是完整的十一頁——不然登記的時候頁數就對不上了。而從那一刻起,它就在檔案室的柜子里,跟他沒關係了。」
他把那頁說明放在桌子中間。
「他死不死,跟這十頁在不在,沒有關係。」
那天下午,韓爭讓人給殯儀館發了第二份函。
函上只要一樣東西:該卷自形成之日起至今的檔案借閱登記。
「他們會不會說找不著了。」簡幹事問。
「不會。」韓爭說,「借閱登記跟檔案不是一回事。檔案是卷宗,借閱登記是本子,天天在用。他們要是說這個也沒了,那問題就更大了。」
借閱登記第二天送來了。
送來的是原件——函上寫的是『報送原件備查,核畢退回』。這是常規寫法,這類小本子調原件比複印方便,館裡也沒多想。
一個硬皮本,很舊,一頁六行:日期、卷號、借閱人、事由、歸還日期、歸還情況。
韓爭從頭翻。
殯儀館的檔案室一年借不了幾次。頭一年只有三條,第二年五條,都是些查工齡、查工資的事。
他翻到那一卷的記錄。
那一卷兩年多里被借過一次。
一次。
他把手指停在那一行上。
日期:去年三月十一日。
卷號:四號卷。
借閱人那一欄寫著三個字。
郎振業。
事由那一欄寫著四個字:工作需要。
韓爭把這一行看了很久。
「去年三月。」簡幹事湊過來,「他不是去年三月退的休嗎。」
「三月。」韓爭說。
「具體哪一天退的。」
「查。」
查出來是第二天下午。
郎振業的退休時間:去年三月二十日。
借閱那一卷的日期:去年三月十一日。
差九天。
「退休前九天。」文科長把眼鏡摘了。
韓爭沒有說話。
他把那本借閱登記翻到那一頁,用手指順著那一行往右走。
歸還日期那一欄寫著:去年三月十一日。
當天借,當天還。
再往右是最後一欄,歸還情況。
那一欄里寫著四個字。
完整歸還。
後面跟著一個簽名。
郎振業。
屋裡安靜了很久。
「他自己借的,自己還的,自己簽的『完整』。」簡幹事說。
「按規矩就是這麼辦的。」韓爭說,「借閱人還檔的時候當場清點,清點完自己簽字確認。檔案室的人再簽一個。」
他把那本子轉過來,看後面那一欄。
檔案室經辦人那一欄,也有一個簽名,字很潦草。
「兩個人簽了字。」文科長說,「可東西不在了。」
韓爭把那本借閱登記合上,兩隻手壓在上面。
「這一條,比那份說明有用多了。」他說。
「怎麼講。」
「那份說明寫的是『可能遺失』。」韓爭說,「可能,是沒有人負責的意思。」
他把手從本子上抬起來。
「可這一行不一樣。這一行上寫著一個具體的日期、一個具體的人、四個具體的字。」
他抬起頭。
「『完整歸還』是他自己寫的。他寫這四個字的時候,要麼那十頁還在,要麼已經不在了。」
「要麼。」
「要麼它們還在,那就是他還回去之後才丟的——可這一卷從那天起再沒人借過。」
韓爭把手放下。
「要麼它們那天就已經不在了,而他還是簽了這四個字。」
那天下午,韓爭做了兩件事。
第一件是把那本借閱登記固定下來。
他沒有讓它在自己屋裡過夜。他叫上簡幹事,把本子送到公安那邊,按物證程序拍照、編號、封存,回執一式三份——核查組一份,公安一份,殯儀館一份。
「核畢退回那一條怎麼辦。」簡幹事問。
「函上是這麼寫的,就得這麼辦。」韓爭說,「可這本子現在是案件材料了。退回的是複製件,原件按規定扣留,另出一份告知。」
他把回執收進文件夾。
「下個星期告知他們。」
「為什麼等下個星期。」
「因為這本子送來的時候,人家可能沒細看裡頭有什麼。」韓爭說,「我們要是今天就去告訴他們這本子扣了,等於告訴他們裡頭有東西。」
第二件事是回復檔案館。
那份《關於我館移交檔案中部分材料缺失情況的說明》,檔案館要給一個處理意見。韓爭建議了三條,賁師傅照著寫的。
第一條:該說明未載明缺失材料的具體查找範圍和查找過程,不予採信。
第二條:該件在歸檔登記時頁數為十一頁,形成人不再承擔保管責任,說明中以形成人去世解釋保管期間的缺失,理由不成立。
第三條:請移交單位補充說明該卷自歸檔以來的借閱、調取、清點情況。
第三條寫完,賁師傅抬頭看了他一眼。
「這一條你已經知道答案了。」
「知道。」韓爭說。
「那還問。」
「我要他們自己寫一遍。」
十二月二十九日,民政那邊下發了檢查通知。
通知附了一張表。
新版的《殯葬服務機構規範經營情況檢查表》,第二欄底下多出來一行小字:本欄由被查單位現場手寫填報。
檢查時間定在一月上旬,全縣殯葬服務機構,一家不落。
柯真把通知的複印件放在韓爭桌上。
「一月八號開始。」她說,「西牆外那五家排在第二天。」
韓爭把那張表的複印件拿起來,看了一眼那行小字。
然後他從抽屜里取出那本借閱登記的複印件,翻到那一頁。
他把兩張紙並排放在檯燈底下。
左邊那張是去年三月十一日的四個字,右邊那張還是空的,要等到下個月才有字。
同一個人的兩次簽名。
中間隔著十頁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