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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章 實名反映

2026-09-22 17:35:41 作者: D斷橋殘雪

  二月下旬,風向變了。

  變得很輕。

  先是編辦那邊催的一份材料,本來說好月底交,忽然改口說不著急了。再是韓爭去民政調一份公開的機構名錄,值班的人翻了半天,說這個得請示一下。

  第三件事是簡幹事發現的。

  「上個月我去人社要過一份表。」他說,「今天再去,人家跟我說,能不能出個正式函。」

  「從前不用函。」

  「從前不用。」

  韓爭把筆放下。

  「知道了。」

  那封信是二月二十四號到的。

  不是寄到組織部的。是寄到縣裡的信訪局,實名,附身份證複印件和聯繫方式。

  信訪局按件轉辦,轉到了縣委辦,縣委辦批給了組織部。

  一式兩份的轉辦單,上面寫著辦理時限和反饋要求。

  柯真把材料拿回來的時候是下午三點多。

  她進門以後沒有說話,把那個牛皮紙袋放在桌上,自己坐下了。

  「看吧。」她說。

  韓爭把袋子打開。

  第一頁是轉辦單。

  第二頁是那封信。

  信是列印的,正文一頁半,格式很規整——標題、稱謂、正文分條、落款、日期,連頁碼都編了。

  標題寫著:

  《關於反映縣委組織部幹部監督室在核查工作中違規調取扣押單位材料並不當干預行政檢查的情況》

  落款是三個字。

  郎振業。

  韓爭把這三個字看了兩秒鐘。

  後面跟著一行小字:縣利民後事服務部負責人,原縣殯儀館館長。

  「他自己實名。」文科長說。

  「他自己實名。」柯真說。

  韓爭把信翻回第一頁,從頭往下看。

  正文一共三條。

  

  第一條:

  去年八月至九月間,縣委組織部工作人員以幹部人事檔案核查名義,一次性調取我縣殯儀館業務登記簿三十七冊。上述登記簿屬該單位業務檔案,與幹部人事檔案無關,超出核查範圍。

  第二條:

  去年十二月,該室以核查需要為由調取殯儀館《檔案借閱登記》,函件明確載明核畢退回。該室實際扣留原件不予退還,且未在規定時限內向被調取單位出具書面告知,致使該單位無法知悉其材料去向。

  第三條:

  今年一月,縣民政局對全縣殯葬服務機構開展例行檢查,檢查表內容較往年增加從業人員現場手寫填報一項。據了解,該項內容系由縣委組織部工作人員提出並推動加入。行政檢查表格內容由非執法部門人員設計,動機不當,程序失當。

  信的最後一段是請求:

  請求縣委、縣紀委對上述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依規處理。

  韓爭把這一頁看完,放下了。

  屋裡沒有人說話。

  「文科長。」柯真說。

  「在。」

  「第一條。」

  文科長把眼鏡戴上。

  「第一條不成立。」他說,「調那三十七本,走的是核查組的調取函,函上寫明依據和用途。而且那批登記簿里有歷年職工代領工資的簽字記錄,跟在編人員核實直接相關。調取範圍是我們自己劃的,劃得住。」

  「手續在嗎。」

  「調取函存根、回執、清點單、歸還記錄,全套都在。」

  柯真點了一下頭。

  「第三條。」

  文科長看了看韓爭。

  「第三條也不成立。」他說,「檢查表定版是民政局自己的事。柯書記去提的建議,提建議不是決定。表最後印成什麼樣,是他們局務會定的,會議記錄在他們那兒。」

  「建議是我提的。」柯真說。

  「那也是提。」文科長說,「行政機關制表前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本來就是常規做法。這一條要是也叫程序失當,那全縣所有的表都失當。」


  屋裡安靜了一會兒。

  柯真沒有再問第二條。

  她看著韓爭。

  韓爭坐在那兒,兩隻手放在桌上。

  「第二條是真的。」他說。

  沒有人接話。

  「函上寫的是核畢退回。」韓爭說,「我們扣了原件。這一步有依據,材料涉及正在辦理的事項,可以留存。」

  他抬起頭。

  「但是規定還有一句:應當在扣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被調取單位出具書面告知。」

  他停了一下。

  「我們的告知,是第九天出的。」

  文科長把眼鏡摘了下來。

  「晚了六天。」韓爭說。

  屋裡靜得很。

  「為什麼晚。」柯真問。

  她的聲音很平,像是在問一件跟她無關的事。

  韓爭知道她不是不清楚。她當時就在場。

  「因為那本子送來的時候,他們可能沒細看裡頭有什麼。」韓爭說,「我要是當天告訴他們本子扣了,等於告訴他們裡頭有東西。」

  「所以你壓了六天。」

  「我壓了六天。」

  「壓這幾天,你換到什麼了。」

  「換到了那一頁沒有被人惦記的時間。」韓爭說,「也換到了一條借閱記錄,一個日期,一個簽名。」

  柯真把身子往後靠了靠。

  「值不值。」

  韓爭沒有立刻回答。

  他想的是那幾天裡發生的事:他把本子送去封存,編號,拍照,回執一式三份。等到第九天出告知的時候,那一頁早就固定住了。

  如果他第一天就發告知,那本子會不會被人要回去,會不會「找不著了」,會不會又來一份說明說交接倉促。

  他不知道。

  他永遠不會知道。

  「柯書記。」他說,「我不知道值不值。」

  他把手放平。

  「但我知道那幾天是我自己決定壓的。當時您在場,可這句話是我說的。」

  柯真看了他很久。

  然後她把那封信收起來。

  「這一條你寫說明。」她說。

  「我寫。」

  「不許替自己找理由。」柯真說,「你剛才跟我說的這些話,一個字都不許寫進去。」

  韓爭抬起頭。

  「為什麼。」

  「因為你寫進去,就成了辯解。」柯真說,「辯解的意思是,你覺得這件事可以商量。」

  她把牛皮紙袋合上。

  「你就寫三句:規定是三日,我們是九日,我負主要責任。」

  她站起來。

  「別的什麼都不要寫。」

  那份說明韓爭當天晚上寫完的。

  他寫了三句,一個字沒多。寫完簽名,日期。

  柯真拿去了。

  三天以後,反饋意見下來了。

  第一條、第三條不予支持。第二條屬實,責成縣委組織部幹部監督室作出說明並加強規範。

  對韓爭的處理是提醒談話。

  談話是部里一位副部長找的,二十分鐘。他說的話很客氣,最後一句是:小韓,你手上的事我知道,但手續這一塊,往後一步都不能少。

  韓爭說:是。

  從頭到尾他沒有提那六天換到了什麼。

  從頭到尾也沒有人問他核查的是什麼。

  那天下午他回到自己那間屋子,把提醒談話記錄簽了字。

  簽完他坐在那兒,把那封實名反映信的複印件又看了一遍。

  看到第三條的時候,他停住了。

  他把這一條讀了兩遍。

  「文科長。」

  「嗯。」


  「檢查表加那一欄,是什麼時候定的。」

  文科長想了想。

  「柯書記是十一月去說的。」他說,「民政那邊局務會定版是十一月底。表印出來是十二月。」

  「表印出來以後,誰知道那一欄是我們提的。」

  屋裡安靜了。

  文科長慢慢把眼鏡放下了。

  「你、我、簡幹事、柯書記。」他說。

  「還有呢。」

  「民政那邊——分管副局長、社會事務股定表的兩三個人。」

  韓爭把那一頁推到桌子中間。

  「這封信上寫的是:據了解,該項內容系由縣委組織部工作人員提出並推動加入。」

  他把手指點在那一行上。

  「不是猜的。這句話寫得很準。」

  文科長的手停在半空。

  「他知道。」

  「他知道。」韓爭說。

  他把那張紙拿起來,看著上面那三個列印出來的字。

  「有人告訴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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