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核驗會設在廠區臨時會議室。
桌上沒有放三套方案。
擺在桌上的,只有四組證據。
第一組是供應商原始說明、受限用途記錄,以及那句「按周負責人電話意見轉倉」的旁註。
第二組包括舊倉簽收單、運輸調度記錄、分送聯,還有被改過的車牌號碼。
第三組是隱藏帳冊、付款憑證,以及周明軒前一天簽下的情況說明。
第四組則是公司交接文件、沈知夏簽收的交接表和接手後的盤點記錄。
工人委員會、債權人代理人和記錄保管人員全部到場。
陳國安坐在最外側,面前只放著檢測報告和卡尺。
葉嵐用一把鋼尺,將四組材料劃分開來。
「今天要形成的,是階段責任意見。」
她抬眼掃過在場的人。
「它不是最終結構鑑定,也不是法院判決。任何人都不能拿其中一項,替代全部結論。」
她先宣讀第一項。
明軒建材作為材料供應方及相關工程責任主體,對外承擔停供、召回、檢測、臨時安置和必要修復義務。
在內部責任尚未釐清前,公司仍須先行處理安全風險。
工人代表問:「公司要是拿不出錢呢?」
「已經建立監督清單。」葉嵐回答,「現有款項按照住宿、工資、檢測、安全處置的順序支付。後續資金不足,再進入修復準備金和責任追償程序。」
第一項宣讀完,沒有人提出異議。
第二項針對技術邊界。
住房和學校的樣品中,檢測出高氯異常,並存在局部鏽蝕風險。現有記錄基本能夠對應QH-17進入相關修補位置的事實。
但原結構老化、返潮、施工質量以及其他材料的影響,仍須繼續鑑定。
現階段不能認定所有裂縫都是QH-17單獨造成的,也不能因為最終成因尚未確定,就停止撤離和封存。
陳國安在這一項後簽了字。
「這是我目前能確認的範圍。」
「多一條,我不簽;少一條,我也不簽。」
第三項,寫的是周明軒經營期間的責任。
葉嵐按條宣讀:
周明軒同意將QH-17轉入舊倉,知曉該批材料手續不完整,並存在用途限制。
材料轉倉後,他沒有建立完整的批次記錄和兩段運輸記錄。
分送聯上沒有如實保留原編號、原倉點及全部車牌信息。
相關款項則被拆分計入堆場費、住房修繕預付款和項目周轉支出。
這些行為造成材料追溯困難,也增加了材料被不當使用的風險。
周明軒當即打斷她。
「『虛報批次』這四個字,我不接受。」
葉嵐翻了翻面前的草案。
「正式意見里沒有這四個字。」
「那『記錄失真』也不能寫。」
「原編號沒了,舊倉沒了,原車牌被劃掉。你昨天已經承認,分送聯是按你的要求重新開的。」
「我說的是重開,不是造假。」
沈知夏接過話:「那就寫事實,別先替行為定法律性質。」
葉嵐在草案上作了修改,將結論換成了更具體的一句:
未如實、完整保留原批次、倉點及運輸信息。
周明軒依舊不鬆口。
「我不知道氯鹽檢測不合格。」
「這一點也會寫進去。」葉嵐說,「你否認收到具體檢測結論。旁註是誰寫的,檢測說明是否送達,還要繼續核驗。」
「學校基礎不是我讓人用的。」
「繼續核驗。」
「老樓本身就有問題。」
「已經列入結構鑑定範圍。」
他的每一項異議,最終都被單獨記錄,無法再用一句「與我無關」混過去。
同意轉倉,是已經承認的事實。
具體檢測的知情程度,仍待查明。
是否直接指示了使用位置,同樣待查。
至於記錄不完整、追溯受阻,現有書面材料和運輸資料已經能夠提供支持。
周明軒最後只在收件欄簽了名,並在旁邊註明:不認可「明知氯鹽不合格」以及「全部裂縫由該批材料造成」兩項結論。
葉嵐保留了他的異議。
第四項輪到沈知夏時,會議室里安靜了下來。
交接表上蓋著公司舊章,也留有她接手後的簽收記錄。
取得控制權後,她查過主倉、帳目和部分運輸單,卻沒有立即完成舊倉、外部倉點以及全部歷史車輛的實物核對。
因此,QH-17被藏到哪裡,接手時並沒有被查出來。
葉嵐念道:「沈知夏對接手後的盡調不完整、風險發現延遲,以及由此產生的管理成本承擔責任。」
「公司對外先行賠償、檢測和修復後,她應按照最終鑑定結果及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內部份額。」
「但這項責任,不替代,也不減免舊經營期間材料轉倉、記錄缺失和不當使用所產生的責任。」
周明軒轉向沈知夏。
「簽吧。」
他頓了頓,又說:「簽完以後,別再說自己只是替公司收拾舊帳。」
沈知夏拿起筆。
「我從沒說過,接手以後就完全沒有責任。」
「你可以寫成是我隱瞞,才讓你沒機會發現。」
「你確實隱瞞過。」
「那還不夠?」
「不夠。」
沈知夏翻到交接表所在的那一頁。
「我簽收過這份交接。」
她看著表上的記錄,繼續說道:「但在簽收之前,我沒有找到舊倉,也沒有把運輸路線全部核對一遍。這部分責任,是我的。」
她在責任意見上籤下名字。
沈知夏。
簽完,她又在下一行補充:
本人承擔接手後未完成全面實物盡調和追溯核驗的管理責任,同意公司先行處理安置、檢測和修復事項,並按照後續責任認定承擔相應內部份額。
本簽署不表示放棄對舊經營責任人的追償。
工人代表看完這段話,又問:「以前搬過這批材料、在分送聯上籤過字的工人,會不會也被算進責任里?」
葉嵐說:「操作簽字只能證明他做過什麼,不能直接證明他知道材料限制。」
「誰下令,誰掌握說明,誰改了記錄,誰決定使用位置,都要分開核驗。」
她將目光落在那幾份分送聯上。
「不能把一百二十袋材料的責任,平均分給所有碰過它的人。」
工人代表這才簽下見證意見。
債權人代理人收走了一份副本。
「有了這份階段意見,四十九%權益的價值扣減和債務處置,才有了計算依據。」
「但正式處置,還得等證據核驗和後續談判。」
周明軒將自己的副本收進公文包,沒有再提公司一定還值多少錢。
下午,幾個人一同去了工人住房。
原來的封條仍在,住戶和工人委員會共同簽下的日期也沒有被動過。
結構鑑定人員在牆腳、窗角和樓梯邊重新做了標記。
有些裂縫需要持續觀察,有些修補層則要等方案批准後才能拆開。
住宿通知也從固定兩晚,改成了持續到安全結論形成。
沈知夏個人墊付的第一期費用已經到帳,住戶不必在第二天中午前搬出招待所。
陳國安站在封鎖線外,將那份階段責任意見折好。
「你簽下自己的責任,不代表檢測結果會替你說話。」
「我知道。」
「正式鑑定要是查出別的問題,也會寫進去。」
「寫。」
「要是最後證明,有些裂縫跟QH-17沒有關係,也一樣會寫。」
「寫。」
陳國安點了點頭,把褪色的安全帽戴正。
「那就繼續查。」
傍晚回到財務室,傳真機里夾著一份新的申請。
申請人是林蔓蔓。
她申請補充正式證詞。隨申請送來的,還有一頁舊財物清單,以及一張辦公室傳真收件登記的複印件。
登記日期,正是供應商出具QH-17受限用途說明後的第二天。
收件欄里沒有周明軒的簽名,轉交記錄卻寫著四個字:
送周總閱。
林蔓蔓在申請末尾寫明,她願意帶原件到場,也願意說明那份傳真後來被放在了哪裡。
葉嵐看完申請,給她回了一份確認通知。
時間定在第二天上午十點,地點是公司臨時責任核驗室。
沈知夏將申請和階段責任意見分別裝進兩個文件袋。
林蔓蔓要補充的,不只是牆裡那批材料的證詞。
舊財物清單第一行,寫著一件尚未歸還的物品。
珍珠項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