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的第三天,林知微正式回到林氏舊辦公樓。
這裡已經空置十年。
大部分家具被變賣,牆上的企業標識也只剩下拆除後的深色痕跡。二十七層唯一還能使用的會議室里,坐著顧承澤、林氏原財務總監趙啟明,以及七名願意回來參與重組的老員工。
沒有歡迎儀式。
林知微將雲港項目資料放到桌上,直接開口:
「我們只有十二天。」
趙啟明翻開文件,眉頭很快皺緊。
雲港項目計劃總投資八十六億元,首期資本金至少需要十二億。林氏如今只有一個被凍結多年、尚未完成司法返還的空殼,甚至拿不出符合要求的銀行保函。
「十二天後就是資格預審。」趙啟明說,「就算舊資產能夠返還,也來不及完成審計。」
「所以不等返還。」
「那資金從哪裡來?」
林知微打開大屏幕。
上面不是融資計劃。
而是一份拆分後的項目方案。
她將原本龐大的雲港綜合開發項目,拆成港口物流、冷鏈倉儲、保稅商業和舊城區改造四個獨立板塊。
「我們不做總承包方。」她說。
趙啟明一怔。
「那還怎麼拿回雲港?」
「拿核心運營權。」
雲港項目真正值錢的並非土地和建設合同,而是建成後二十年的港口運營權。
十年前,林氏就是因為拿到了這項權利,才被沈遠庭和方敬堯盯上。
如今市政府重新招標,沈氏準備以資金優勢拿下整個項目。其他競標方也都在比資本規模。
林知微偏偏放棄最燒錢的建設部分。
「我們聯合三家專業企業組成競標體,由他們承擔建設和設備投入,林氏提供原始設計、海外航運渠道以及運營方案。」
趙啟明繼續問:「誰會願意讓剛剛重組的林氏做牽頭方?」
「已經有人願意。」
會議室的門被推開。
三家企業的代表先後走進來。
一家是國內冷鏈設備龍頭,一家掌握東南亞六條貨運航線,最後一家則是顧氏旗下的基礎建設公司。
顧承澤坐在林知微右側,沒有替她介紹。
因為這三家企業不是衝著顧氏來的。
前兩家代表在舊案證據公開後主動聯繫了林知微。
十年前,他們都與林遠山簽過雲港合作意向書。林氏破產後,沈氏要求他們放棄原協議,否則便終止其他商業合作。
他們退讓過一次。
這一次不準備再退。
冷鏈公司的董事長將合作意向書放到桌上。
「我們可以承擔全部設備成本,但林氏要保證五年內冷鏈區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七十。」
「可以。」
航運企業代表緊接著道:
「我們提供兩條主幹航線,但要百分之十五的運營收益。」
「十二。」
「十二,第三年貨運量超過三百萬噸後提高到十四。」
對方思考幾秒。
「成交。」
半個小時後,三份框架協議簽署。
林氏不需要一次拿出十二億。
但仍然缺少兩億元履約保證金。
顧承澤合上文件。
「顧氏可以提供擔保。」
「不需要。」
林知微拒絕得很快。
「你擔心外界說林氏靠顧家?」
「不是。」
「那是什麼?」
「顧氏已經是競標聯合體成員,再由你提供全部擔保,會導致控制權過度集中。以後顧氏一旦改變立場,整個項目都會被牽制。」
顧承澤沒有不悅。
「你準備找誰?」
「十七號帳戶。」
會議室里安靜下來。
趙啟明驚道:「那不是贓款嗎?」
「其中有兩億七千萬,是沈硯川三年前以購買林氏海外債權為名轉入遠庭慈善基金會的資金。」
「那筆錢和林氏有什麼關係?」
「購買的債權是真的。」
林知微拿出警方剛剛返還的文件副本。
「沈硯川買下債權後,沒有向林氏追償,而是將它作為掩護,把資金轉入基金會。他隱瞞了資金用途,卻沒有偽造債權本身。」
趙啟明明白了。
「你要回購?」
「對。」
「林氏現在沒錢。」
「債轉股。」
由司法監管帳戶將合法部分從涉案資金中分離,再把沈硯川持有的舊債轉成林氏股份。
這樣既能解決履約保證金,也不需要接受任何無條件饋贈。
顧承澤看著方案最後一頁。
「沈硯川會同意?」
「他已經簽了。」
上午十點,簽過字的債轉股協議被送到會議室。
沈硯川沒有出現。
協議附帶的唯一要求,是同股同權。
沒有額外表決權。
沒有董事席位。
更沒有以投資為名干預林氏經營。
趙啟明看著簽名,神情複雜。
「他就不怕這筆錢拿不回來?」
林知微將協議交給法務。
「投資本來就有風險。」
「如果雲港競標失敗呢?」
「那他承擔虧損。」
「你不欠他?」
「不欠。」
林知微看向在場所有人。
「他投資,是因為認可方案。」
「林氏接受,是因為需要資金。」
「僅此而已。」
當天下午,林氏重組消息正式公布。
四家企業組成聯合競標體。
履約資金進入監管帳戶。
原本被認定連資格預審都無法通過的林氏,一天之內重新回到雲港項目的競爭名單。
消息傳出後,沈氏股價應聲下跌。
董事會隨即召開緊急會議。
沈硯川剛走進會議室,便有人將一疊文件摔到他面前。
「你用兩億七千萬支持林氏競標,是準備親手把沈氏踢出雲港?」
說話的是沈氏第二大股東何榮昌。
十七號資料庫公開後,沈氏有三名董事因涉嫌替遠庭慈善基金會轉移資金被調查。
何榮昌則趁機接管董事會。
「那筆錢是我的個人資產。」沈硯川拉開椅子,「與沈氏無關。」
「你持有沈氏百分之二十九的股份,怎麼可能無關?」
「所以我今天來處理股份。」
會議室內瞬間安靜。
沈硯川將三份文件交給董事會秘書。
第一份,自願辭去集團總裁職務。
第二份,放棄沈氏控制權。
第三份,將名下百分之十二的股份交由司法監管,配合調查期間可能產生的追繳和受害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