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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章 直接的獲利人

2026-10-18 00:10:14 作者: 星加月

  有經驗的警察都明白,最難查的就是自己的「同行」!雖然,準確來說法院的人和他們警察不算嚴格意義上的「同行」,但在司法這條鏈條上,法官與警察本就是同一台機器上的齒輪,誰出了毛病,整台機器都會跟著出問題。

  嚴隱揉了揉腦袋:「那現在怎麼辦?」

  查同行,得先有由頭。

  王越:「當然是查嫌疑人了。」

  普通嫌疑人可以隨時查,但高級的「同行」得有確鑿證據才能查。

  陸燐分析道:「這個案子有三大很明顯的嫌疑人,一個是李子媛,一個是孫鶴,一個是李遠林,或者說以這三人為代表的利益集體。」

  王月月不解:「陸隊,為什麼是三大嫌疑人,而不是兩大,李子媛和孫鶴是夫妻,他們的利益難道不是綁在一起的嗎?」

  陸燐搖搖頭:「表面上看似這樣,但實際未必。」

  王月月:「怎麼說?從哪裡能看出他們的利益不一致呢?」

  陸燐說道:「孫鶴為上門女婿,在這種家庭結構中,往往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李子媛作為家裡的大女兒,一般會站在李家的立場上,孫鶴更多是依附而不是主導。」

  

  王月月又有了新的問題:」可是現在李子媛已經失蹤了,而且這麼多年過去,沒有她的任何下落,這種情況下,她怎麼還可能是嫌疑人呢?」

  夏明幫忙回答這個問題:「這正是最微妙的地方。」夏明推了推眼鏡,「失蹤不等於死亡。你換一種思路。假如李子媛沒有失蹤,而是主動選擇了消失呢?那她就有充分的動機和條件,在暗處操控一切。失蹤,反而成了她最完美的掩護。」

  假如李子媛沒有失蹤,那家裡的財產和公司將全部屬於她,而失蹤之後,她反而成了「受害者」,所有的懷疑都會落到他人身上。

  而她會獲得什麼,為什麼要這麼做,這些問題的答案,恐怕只有她自己知道了。但我們可以試著逆向推演——如果失蹤是她自導自演,那她最可能的動機是什麼?無非兩種:一是不滿家裡的人,從小埋下恨的種子,二是為了獲取某種利益。

  看上去,她好像什麼都得不到,但如果我們換個角度想,她也許恨著這一整個家族,恨自己的父親,恨爺爺奶奶,弟弟妹妹,如果這種恨足夠深,那她根本不在乎遺產落到誰手裡,她只在乎這些人統統都痛苦。而且當時的案發現場被破壞的亂七八糟,現金和首飾以及古董也都被拿走,且沒有人知道這些東西加起來價值多少,也許這些東西的價值遠遠超過了帳面上可以看得見的遺產。

  按目前的情況來看,李子媛確實是最符合「利益受害者」表象的一個——人死了,財產旁落,她作為失蹤者被遺忘,甚至法院還認定她已經死亡。

  這樣一來,她在法律上已經「被死亡」,但在現實中,她可能正以另一個身份活在某個角落,甚至可能就在這座城市裡,靜靜地看著這一切發生。

  王月月聽得打了個寒戰:「如果真是這樣,那這個女人也太可怕了。竟然殺了自己的全家。」

  夏明點頭:「可怕與否暫且不論,我們現在只是推測,最終還是要靠證據說話。但有一點可以確定,我們不能漏掉任何可能性。尤其不能用『受害者』三個字,先入為主地替李子媛脫罪。」

  李子媛這條線是最難查的,他們沒有她的任何蹤跡,所有人都沒有。陸燐決定先把這條線放一放,先從最容易入手的地方查起。

  剩下的兩個嫌疑人便是孫鶴和李遠林。

  李遠林的嫌疑最直接,李遠華一家看得見的財產盡歸李遠林名下,他是最直接的獲利人。

  魯大康說道:「這個案子如果是李遠林做的,那麼他必定會把李遠華戶口本上的人頭數一清二楚。李遠華夫婦、三個孩子,再加上父母,一共7口人。如果他想吞掉這筆遺產,最乾淨利落的做法,就是把這7個人全部送走,一個活口都不留。

  可偏偏少了李子媛的屍體,或者說是失蹤了,這就給他的計劃留下了一個巨大的漏洞。如果是李遠林乾的,他怎麼可能犯下這麼大的失誤?他又不是不知道李遠華家有幾口人,又不是不知道只要李子媛的屍體沒被找到,他就不能順理成章地吞掉全部遺產。

  在李子媛屍體沒發現的情況下,李遠林如果要繼承李遠華的遺產,就得費一番周轉,比如就像他實際上的情況一樣,得通過法院判決,這中間就充斥著不確定因素。因為誰也沒有辦法保證法院會判李子媛已經死亡。

  這樣看來,李遠林的嫌疑倒是被排除了。


  嚴隱撇撇嘴,說道:「可是,最終李遠林還是去法院申請宣告李子媛死亡了,繼承了李遠華一家所有財產。」

  魯大康辯解道:「可這還必須等法院宣告死亡,這一等便是法律的漫長流程。而且他也無法預料法院會如何宣判,如果法院對李子媛失蹤的時間節點存有疑問,不認定李子媛死亡,或者認定李遠華夫婦的死亡時間早於孩子,那他的計劃就徹底落空了。更何況李遠林提出這一申請,就意味著他必須主動把嫌疑引到自己身上來。如果真是他做的,他完全可以不聲不響地把所有人殺掉。」

  嚴隱反駁道:」如果所有人都被殺光了,嫌疑最大的反而是他,因為他是唯一的繼承人,這是所有人都看得見的。他正是忌憚這一點,所以才按照法律的流程,等法院宣告李子媛死亡,讓自己繼承財產的過程顯得合法合理,儘可能把嫌疑降到最低。「

  魯大康:「按你這意思,李子媛也已經被殺了。」

  嚴隱:」對!「

  李遠林把李子媛殺了,把屍體藏起來,兩年之後,等人們對這件事的關注逐漸淡化,再擬寫李子媛失蹤申請,去法院走宣告死亡的程序,把自己置於公開的審視之下。這一招確實比直接吞掉遺產高明,至少從程序上看,他每一步都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行動,任何人都挑不出程序上的硬傷。而他根本不擔心法院不認定李子媛死亡,因為只要他敢申請,就說明他對自己的計劃有十足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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