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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法院的調取證據通知書,不是建議函

2026-10-23 22:49:01 作者: TTTTTTTT

  下縣公安局裡。

  王副局長坐在辦公室里,桌上擺著一份當天的報紙。

  他翻了兩頁,沒什麼意思,扔到一邊。

  門被敲了兩下,一個年輕警察推門進來,手裡拿著一個牛皮紙信封:

  「王局,您的郵政快遞。」

  王副局長接過來看了一眼。

  寄件人是青山區法院。

  他眉頭皺了一下,撕開封口,抽出裡面的文件。

  《調取證據通知書》。

  「請貴局於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提供趙錦年案扣押清單及相關檔案材料。」

  王副局長掃了一眼法院調取證據通知書,決定不予理會。

  他比誰都清楚,那份扣押清單經不起查。

  兩年前連夜查封,豬場台帳潦草,活豬處置混亂,記錄缺失。

  真交上去,就是給人遞刀子。

  

  所以上午宋貴來調卷,他讓檔案室擋了回去。

  沒想到這小子不依不饒,直接讓法院寄了通知書。

  「不用管它。」他把通知書隨手丟進角落的文件櫃,「一個年輕律師,翻不起大浪。」

  警員站在原地,欲言又止。

  青山區法院,第三審判庭。

  庭前會議定在上午九點。

  宋貴八點四十就到了,趙錦年夫婦跟在他身後。

  八點五十五分,被告席上來了兩個人。

  一個是下縣公安局法制大隊的副大隊長,姓孫,四十出頭,穿著警服,表情嚴肅。

  另一個是縣局委託的代理律師,五十來歲,頭髮花白,戴著金絲眼鏡,公文包往桌上一擱,氣場十足。

  九點整,主審法官進來了。

  四十來歲的女法官,姓韓,短髮,走路帶風,法袍穿得板板正正。

  她坐到審判席上,翻開卷宗,先核對雙方當事人身份。

  「原告趙錦年、劉敏,代理人宋貴,到庭。」

  「被告下縣公安局,代理人孫武、李長平,到庭。」

  韓法官抬頭掃了一圈:

  「今天庭前會議,主要解決三個問題。

  第一,明確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

  第二,證據交換。

  第三,確定爭議焦點和開庭時間。

  雙方有沒有異議?」

  「沒有。」宋貴說。

  「沒有。」李長平也說。

  韓法官先看向被告席:

  「被告,原告起訴狀副本你們收到了,答辯狀提交了嗎?」

  李長平把一份材料遞上去:

  「提交了,法官。我們的答辯意見很簡單:

  第一,原告的起訴不符合國家賠償案件的受理條件,下縣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第二,原告主張返還的所謂活豬,屬於市場經營損失,和國家賠償沒有關係。

  第三,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宋貴坐在原告席上,翻著對方的答辯狀,嘴角勾了一下。

  韓法官看完答辯狀,轉向宋貴:

  「原告,被告的答辯意見你聽到了。

  你對答辯狀有什麼意見?」

  宋貴把答辯狀合上,站起來:

  「法官,被告的答辯意見,我三點回應。

  第一,國家賠償受理條件的問題,我們在起訴時已經提交了不予受理決定書和簽收回執,前置程序走完了,受理條件沒有問題。

  第二,活豬是不是市場經營損失,這是本案的核心爭議,恰恰需要審理查明,不能作為駁回起訴的理由。

  第三,起訴期限的問題,被告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是兩個月前,我們收到決定後十五天內就向法院起訴了,沒有超期。」

  韓法官點了點頭,在電腦上敲了幾行字。然後抬頭:


  「原告,你的訴訟請求我再確認一遍。

  訴訟請求第一項: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被扣押的種豬、母豬、育肥豬共計,這個數字是多少?」

  「三百七十二頭。」宋貴說,「種豬二十四頭,母豬一百八十六頭,育肥豬一百六十二頭。清單上耳標號、數量、重量都有記錄。」

  「第二項:如原物滅失,按滅失時市場價賠償。

  第三項:確認被告扣押行為違法。

  第四項: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對。」

  韓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原告的訴訟請求你們聽清楚了。

  關於第一項,返還原物,你們的意見是什麼?」

  李長平推了推金絲眼鏡,慢條斯理地開口:

  「法官,我方認為,原告主張的活豬,屬於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依法扣押的涉案財物。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扣押的涉案財物,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但對於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可以依照規定先行處置。

  活豬屬於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我方在扣押後已經依法進行了處置。」

  宋貴立刻接話:

  「法官,被告說依法處置了。

  請問,處置憑證呢?檢疫記錄呢?變賣款上繳記錄呢?死亡處理記錄呢?

  這些證據,被告一份都沒提交。

  空口說依法處置,不能成立。」

  李長平看了宋貴一眼:

  「相關處置記錄,我方在庭前已經向法院提交了調取證據的申請,請求法院向縣局檔案部門調取。」

  宋貴等的就是這句話。

  他慢慢從檔案袋裡抽出一份文件,站起來,走到審判席前,雙手遞給韓法官。

  「法官,原告在立案當天,已經向法院申請了調查令,並且申請法院以專遞方式向下縣公安局送達了《調取證據通知書》。

  通知書要求被告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提供以下三類材料:

  第一,扣押清單原件。

  第二,扣押期間豬只處置記錄。

  第三,豬場日常監管記錄。」

  宋貴頓了頓,轉過身,看向被告席。

  「今天是庭前會議。距離《調取證據通知書》送達被告,已經過去了十二天。

  被告至今沒有向法院提交任何一份材料。」

  被告席上,孫副大隊長臉色變了一下。

  韓法官翻開卷宗,從裡面抽出一張郵政回執,看了看,然後抬起頭,目光落在被告席上。

  「被告,原告立案當天,法院出具了調查令,並且以法院專遞方式向下縣公安局送達了《調取證據通知書》。

  這裡有一份郵政回執,簽收人是誰?」

  韓法官把回執舉起來,對著被告席。

  「簽收日期:本月三號。今天是十五號。十二天,七天的期限早就過了。被告,你們收到這份通知書了嗎?」

  李長平愣了一下,轉頭看向孫副大隊長。

  孫副大隊長臉色鐵青,嘴唇動了動,沒說出話來。

  「被告代理人,」韓法官冷聲道,「我問的是,你們收到這份通知書了嗎?」

  李長平推了推眼鏡,乾笑了一聲:

  「法官,這個......我需要跟當事人核實一下。

  可能是收發室收了,但沒有及時轉交到承辦部門。」

  「沒有及時轉交?」宋貴接過話,笑了一下,「法官,法院專遞是郵政EMS,上面寫明了法院專遞四個字。

  收發室簽收了,就等於單位簽收了。

  至於內部有沒有轉交、什麼時候轉交,那是被告的內部管理問題,不影響送達效力。」

  他轉向被告席,看著孫副大隊長:

  「孫大隊,你說是不是?」

  孫副大隊長臉色難看得像吞了蒼蠅。

  他壓低聲音跟李長平說了幾句,李長平點點頭,然後抬頭對法官說:


  「法官,我方承認收到了法院的《調取證據通知書》。

  但材料調取需要時間,我們局裡檔案室正在整理,」

  「十二天。」韓法官打斷他,「法院給的是七天。

  你們逾期了五天,一份材料都沒交。

  現在說正在整理?」

  李長平咽了口唾沫:「法官,主要是這個案子時間比較久,兩年前的檔案,有些材料可能需要翻找,」

  「被告代理人。」韓法官把手中的筆擱下,身體微微前傾,「我問你,原告起訴狀里寫的三百七十二頭豬,你們局裡到底有沒有扣押?」

  「這個......需要核實。」

  「扣押清單在不在?」

  「在檔案室。」

  「檔案室在哪?」

  「局裡。」

  「那為什麼十二天了,拿不出來?」

  李長平張了張嘴,一時語塞。

  宋貴站在旁邊,不緊不慢地從檔案袋裡又抽出兩份文件,遞上去:

  「法官,這是《律師法》第三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條文。

  被告作為國家機關,在法院出具調查令、送達調取證據通知書的情況下,逾期不提交、不說明理由,已經構成了不履行協助調查義務。」

  他頓了頓,看向被告席:

  「法官,我請求法庭記錄在案。

  被告在庭前會議上的行為,已經構成對法院調查令的消極對抗。

  如果被告在接下來的庭審中仍然拿不出扣押清單和處置記錄,我方請求法庭依法作出不利於被告的推定。」

  「什麼推定?」李長平立刻警覺起來。

  「推定原告主張的扣押事實成立。」宋貴說,「推定三百七十二頭活豬在扣押時確實存在,且被告無法說明其去向。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不能返還原物的,應當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李長平臉都白了:「法官,原告這是在偷換概念,」

  韓法官抬手制止了他,低頭在電腦上敲了幾行字。

  然後抬起頭,看著被告席:

  「被告,庭前會議之後,三日內向法庭提交全部被扣押財物的清單原件、處置記錄和監管記錄。

  逾期不交的,法庭將依法處理。」

  「三日內?」李長平重複問道。

  「三日內。」韓法官重複了一遍,「如果材料在檔案室,你們就去檔案室調。

  如果檔案室說材料缺失,你們就出具書面說明,加蓋公章,誰簽字誰負責。

  聽明白了嗎?」

  孫副大隊長終於坐不住了,站起來:

  「法官,這個案子當年的承辦人已經調走了,」

  「那就找回來。」韓法官看著他,「材料在,就交材料。

  材料不在,就交情況說明。

  但法庭不會接受不知道不清楚需要核實這種答覆。

  被告是國家機關,不是普通當事人。

  法院的調取證據通知書,不是建議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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