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輕輕帶上門,會客室里只剩徐長庚一個人。
窗外的天色一點點暗下去,青花瓷茶壺裡的水早就涼透了,茶葉沉沉浮浮,最後都沉了底。
徐長庚坐在單人沙發里,一動不動。
拐杖橫在扶手上。
他閉著眼。
左腿這會兒又疼起來,酸酸麻麻的,從膝蓋一路往上竄,竄到腰,竄到後腦勺。
「老來多驚夢,似有獻刀人。」
「哈哈哈。」
徐長庚睜開眼,天花板上的吊燈晃得他眼花。
「小王。」
門很快開了。秘書走進來,看見徐長庚還坐在原來的位置,茶杯沒動,茶壺涼透,心裡咯噔一下。
「會長,您?」
「去檔案室。」徐長庚說,「把洪市老鋼廠職工討薪案的卷宗找出來,全部。
再把這幾年律協的財務流水調出來。」
秘書愣住:「會長,那案子都二十年了,檔案可能......」
「可能在負三樓,鐵皮櫃第三排,最左邊那個柜子。」徐長庚打斷他,「去找。」
秘書張了張嘴,沒再問,轉身出去了。
......
七天後,雲江區法院的立案通知來了。
案由沒寫律師告律協,寫的是服務合同糾紛及侵權責任糾紛。
宋貴看了一眼信息,對張偉說:
「來了來了!」
「讓你收集的證據呢?」
張偉抱出一摞。
「宋律,都在這裡了。」
「您看看哪些有用。」
洪市雲江區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
上午九點,審判庭旁聽席上坐滿了人。
有記者,有律師,有不知從哪兒得到消息的普通市民。
張偉坐在原告代理人席上。
宋貴坐在他旁邊,面前擺著三摞材料。
對面被告席上,律協派出了四人陣容。
趙副秘書長坐在第一代理人位置,金絲眼鏡擦得鋥亮,旁邊是律協法務部主任、外聘律師,還有一個記錄員。
趙副秘書長面前也擺著材料,比宋貴還厚兩倍。
審判長是一位四十多歲的女法官,姓孫,短髮,眼神銳利。
她敲了下法槌。
「原告宋貴訴被告洪市律師協會服務合同糾紛及侵權責任糾紛一案,現在開庭。」
「原告,陳述訴訟請求。」
宋貴站起來:「訴訟請求三項。
第一,確認被告以會費繳納作為年度考核前置條件的行為違法。
第二,確認被告凍結原告年度考核、啟動紀律審查程序的行為違法。
第三,被告退還原告已繳納的會員年費及行業互助金共計三千五百元,公開會費收支明細。」
孫法官轉向被告席:「被告,答辯。」
趙副秘書長站起來,推了推眼鏡:
「審判長,被告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
律師協會是行業自律組織,對會員的管理行為屬於內部治理範疇,依法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範圍。懇請法庭駁回起訴。」
孫法官:「被告,法庭已對受理條件進行審查,此案立案程序合法。
請就實體問題進行答辯。」
趙副秘書長臉色微沉,頓了頓:
「......被告收取會費依據的是《洪市律師協會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程序合法,標準公開。
原告作為執業律師,入會即視為同意章程,繳納會費是會員義務。
年度考核是律協法定職責,將會費繳納作為考核前提,是行業通行做法,全國各省市律協均如此執行。」
他翻開第一份材料:
「這是洪市律協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條明確,會員應按年度繳納會費。
這是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決議,參會人數、表決票數、會議記錄,全部齊全。」
孫法官接過去翻了翻,遞給法官助理。
趙副秘書長繼續:
「這是原告的入會申請表,上面有他本人簽字。
入會即承諾遵守章程。
這是律協的收費公示,在官網掛了三年。
程序、依據、公示,一樣不缺。」
宋貴面無表情。
趙副秘書長嘴角微微勾起,又翻開第二份材料:
「至於原告所稱違規凍結考核,請法庭注意,律協平台上的提示是暫不可用,而非永久關閉。
原因是原告名下存在未處理的紀律審查事項。
紀律審查的啟動,依據的是《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第十六條,律協有權對涉嫌違規的會員進行審查。
審查期間暫停部分平台功能,是技術性管理措施,不影響原告執業。」
他抬起頭,看著宋貴:「審判長,被告的所有行為,均有章程依據、有程序規範、有公示記錄。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孫法官轉向宋貴:「原告,對被告答辯及證據有無異議?」
宋貴站起來:「有。被告的證據,恰恰證明了我的主張。」
他抽出第一份反證:「被告說入會即同意章程,好。章程第十二條我認。
但章程第十三條寫的是什麼?我請法庭注意,」
他舉起一份文件:「章程第十三條:會費收取標準及使用情況,應當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向全體會員公示。
被告,你們公示了嗎?」
趙副秘書長臉色一變。
宋貴繼續:「我從律協官網下載了最近三年的公示頁面。
前年公示日期是十二月三十一日,公示內容只有一句話,本年度會費收支平衡。
去年公示日期是次年三月,內容只有四個字,詳見附件。附件呢?沒有。
至於今年,乾脆沒公示。」
他把三張列印頁面呈上去:
「審判長,章程要求公示,被告公示了什麼?
四個字。這叫公示?」
趙副秘書長站起來:「審判長,公示形式可以靈活,」
「靈活?」宋貴轉頭看他,「趙副秘書長,章程寫的是公示,不是靈活公示。
您要是覺得四個字算公示,那您把收支平衡四個字改成錢都花了,也行。」
旁聽席上有人笑出聲。孫法官敲法槌:「旁聽人員肅靜。」
宋貴又抽出第二份反證:「被告說會費繳納是行業通行做法。
我請問被告,行業通行做法,能不能大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