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當天,大雨。
法院門口幾十號人擠在門廊底下,傘疊著傘,攝像機的鏡頭上蒙了一層水霧。
記者們比當事人來得還早,長槍短炮架了一排。
人群自動讓開一條道。
宋貴推著陳劍來到法院。
張偉跟在後頭撐傘。
「宋律師!宋律師說兩句吧!」
「故縣案今天開庭,您有什麼想說的?」
「聽說陳檢察官受傷了,今天能出庭嗎?」
宋貴走到台階中間,掃了一圈鏡頭。
「三個孩子,提前挖坑,騙人進大棚,鐵鍬打了幾十下,事後串供。
這些事實,到今天為止,沒有任何變化。」
「有人跟我說,孩子小,不懂事,可塑性強。
我想問,那個被埋在大棚里的孩子,他小不小?他有沒有可塑性?」
人群里嗡的一聲。
有記者追問:「宋律師,聽說辯方申請了精神病鑑定,您怎麼看?」
「怎麼看?」宋貴偏了偏頭,「挖坑、騙人、打人、串供,邏輯鏈完整得像一道數學題。
你跟我說精神病?
精神病能挖那麼圓的坑?」
有人笑出聲。
「那民事賠償呢?聽說對方願意賠,」
宋貴打斷他:「被害人家屬簽不簽諒解書,是他們自己的事。
但有一件事我得說清楚,錢是錢,命是命。
賠了錢,不代表人沒死。簽了諒解,不代表可以輕判。
法律規定的從輕情節,不是花錢買命的通行證。」
宋貴說完,推著陳劍走進法院。
陳劍眉頭一挑。
「你不對勁,怎麼一看到鏡頭就突然這么正經了?」
「當然,我現在可是好人。」
「什麼好人?我看就是尊重攝像頭!」
三人走進洪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旁聽席坐了幾十號人。
書記員:「全體起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審判長敲響法槌:
「洪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現在開庭。傳被告人到庭。」
三名被告人被法警帶上法庭。
旁聽席一陣騷動,審判長再次敲槌:
「肅靜。」
審判長核對被告人身份、告知訴訟權利、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
公訴人席上,陳劍坐在輪椅上,左腿打著石膏,架在支架上,面前攤開案卷。
宋貴坐在他左側。
辯護席上,三名辯護律師一字排開。
為首的是京北來的錢大中,五十多歲,頭髮梳得鋥亮,號稱未成年人犯罪辯護第一人。
他左右各坐一名本地律師,三人西裝革履,公文包鼓鼓囊囊。
審判長:「現在進行法庭調查。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陳劍撐著輪椅扶手:「洪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他念完起訴書,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一字一句砸在法庭里:預謀挖坑、誘騙被害人至大棚、持鐵鍬擊打三十餘處、事後串供、藏匿作案工具、轉移被害人手機。
旁聽席上,被害人母親捂住嘴,肩膀劇烈顫抖。
被害人父親摟著她,眼眶通紅。
審判長:「公訴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出示?」
陳劍:「有。第一組證據,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偵查階段,三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供述,完整供述了......」
錢大中舉手:「審判長,辯護人對第一組證據有異議。」
審判長:「辯護人請講。」
錢大中站起來:「第一,被告人馬強的第三次訊問筆錄,形成於凌晨兩點至四點,超過法定訊問時限,屬於疲勞審訊,申請非法證據排除。
第二,被告人供述中關於挖坑抓兔子的部分,與客觀證據存在矛盾,偵查機關未予核實。
第三,三名被告人均為未成年人,訊問時法定代理人未全部到場,程序違法。」
「審判長,辯護人申請,上述三份供述,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審判長:「公訴人有無答辯?」
陳劍:「第一,訊問時間有同步錄音錄像為證,訊問過程合法。
第二,供述中抓兔子的說法,正是被告人第一次翻供時提出的,偵查機關已經核實,大棚內並無兔子活動痕跡,被告人手機搜索記錄中卻有殺人判幾年。
第三,三名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偵查機關均已通知,兩人到場,一人明確表示不來,有通話記錄和簽字為證。」
錢大中笑了一下:「審判長,公訴人的答辯,恰恰說明偵查機關先入為主。
抓兔子的說法,為什麼第一次供述沒有?
因為孩子害怕,順著偵查人員的意思說。後來想起來了,才說實話。
這叫誘供。」
旁聽席竊竊私語。
陳劍:「審判長,公訴人請求出示被告人馬強第一次供述的同步錄音錄像。」
法庭大屏幕亮起。
錄像中,馬強面對偵查人員提問:
「坑是幹什麼用的?」
他回答:「抓兔子的。」
偵查人員問:「抓兔子需要挖這麼大?」
馬強低頭,沉默十秒,說:「......挖坑埋人。」
錢大中臉色微變。
宋貴笑了笑:「錢律師,您剛才說,孩子害怕,順著偵查人員的意思說。
可錄像里,偵查人員問的是抓兔子,孩子回答的是抓兔子。
偵查人員沒逼他,沒誘他,是他自己後來改口說挖坑埋人。
您管這個叫誘供?」
錢大中:「宋律師,你是被害人代理人,不是公訴人,請注意你的身份。」
宋貴:「我身份怎麼了?合法合規還不能說話了?審判長,我請求繼續質證。」
審判長:「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發言。」
宋貴站起來,走到屏幕前,指著錄像時間軸:
「各位請看,第一次供述,孩子說抓兔子。
第二次供述,孩子說挖坑埋人。
第三次供述,孩子又說抓兔子。
三次供述,兩次說抓兔子,一次說埋人。
錢律師,您挑對自己有利的那次說,這叫辯護策略。
但您說偵查機關誘供,證據呢?錄像里可沒有。」
錢大中:「審判長,辯護人反對。被害人代理人無權對辯護人進行人身攻擊。」
審判長:「反對有效。宋律師,請針對證據本身。」
宋貴:「好,我針對證據。審判長,公訴人剛才出示的第三組證據,鐵鍬上的血跡和指紋,辯護人有什麼意見?」
錢大中:「鐵鍬上的指紋,只有馬強一個人的。
另外兩名被告人,張浩和李磊,只是在場,沒有動手。
公訴人將三人列為共同被告,屬於拔高湊數。」
宋貴眼睛一亮,等的就是這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