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律師,您說另外兩人只是在場?」宋貴拿起一份證據,「這是張浩的手機聊天記錄。
案發前一天晚上,他在群里發了一條消息:明天干一票大的。
李磊回覆:坑我挖好了。
馬強回覆:鐵鍬我帶了。
錢律師,您告訴我,這叫只是在場?」
錢大中:「聊天記錄不能證明他們達成了殺人合意。
干一票大的可以指很多事情。」
宋貴:「可以指很多事情?
那好,這是案發後第二天,張浩發給李磊的消息:警察問起來,就說挖坑抓兔子。
李磊回覆:知道了。
馬強回覆:別用自己手機。
錢律師,您告訴我,這是抓兔子還是串供?」
錢大中沉默了。
宋貴步步緊逼:「您再告訴我,三個十三歲的孩子,提前一天挖坑,第二天騙人進大棚,用鐵鍬打三十多處,事後串供、藏手機、刪記錄。
您管這個叫未成年人可塑性?
您管這個叫一時衝動?」
錢大中:「審判長,辯護人請求發言。」
審判長:「請講。」
錢大中深吸一口氣,換了策略:
「審判長,辯護人承認,三名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
但本案的關鍵,不在於事實,而在於法律適用。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必須情節惡劣,且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是否屬於情節惡劣,需要嚴格審查。」
他翻開一份文件:
「辯護人提交新證據京北大學法學院吳秉正教授出具的專家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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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教授認為,本案三名被告人均為留守兒童,家庭監護缺失,社會調查報告顯示其再犯可能性低,具備矯治教育條件。
吳教授還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責年齡降至十二歲,是例外中的例外,司法實踐中應嚴格限制適用。」
宋貴笑了。
「吳秉正教授?」
「錢律師,吳教授是刑法學教授,不是精神病學專家。
他出具再犯可能性低的意見,依據是什麼?是社會調查報告。
那社會調查報告是誰做的?是辯護人委託的社工機構。
您拿辯護人委託的機構出具的報告,找吳教授背書,再拿吳教授的背書當證據。這叫循環論證。」
錢大中:「吳教授是最高檢專家諮詢委員,他的意見具有權威性。」
宋貴:「最高檢專家諮詢委員?
那正好。最高檢讓補的材料里,就包括社會危險性評估。
吳教授評估了嗎?他沒有。他評估的是可塑性。
可塑性是心理學概念,社會危險性是法律概念。
錢律師,您拿心理學概念偷換法律概念,這叫辯護,還是叫糊弄?」
法庭里有人笑出聲。
錢大中臉色鐵青:
「審判長,辯護人請求出示第二組新證據,被告人馬強的精神鑑定申請。」
審判長:「准許。」
錢大中:「馬強在案發後表現出明顯的情緒障礙,辯護人申請對其進行精神病鑑定。
根據刑訴法規定,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應當進行鑑定。」
宋貴:「錢律師,您說馬強有情緒障礙。
我問您,他挖坑的時候有沒有情緒障礙?
他騙人的時候有沒有情緒障礙?
他打人的時候有沒有情緒障礙?
他串供的時候有沒有情緒障礙?」
錢大中:「挖坑、騙人、打人,這些都是作案時行為。」
宋貴:「對,作案時他邏輯清晰、目標明確、分工合理,案發後還知道串供。
你告訴我,哪家精神病院的病人能這麼有條理?」
錢大中:「宋律師,你這是在代替鑑定機構下結論。」
宋貴:「我沒下結論。
我只是問您,您申請鑑定,是想證明他作案時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可證據顯示,他辨認得很清楚,控制得很到位。
您這個鑑定申請,是為了查清事實,還是為了拖時間?」
錢大中:「審判長,辯護人反對。
被害人代理人無權質疑辯護人的訴訟策略。」
審判長:「反對有效。宋律師,注意措辭。」
宋貴:「好,我注意。
審判長,公訴人剛才出示的第五組證據,被害人傷情鑑定,辯護人有何意見?」
錢大中:「辯護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
鐵鍬造成的創口形態,與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不完全吻合。
辯護人提交外省機構的專家意見,認為部分創口可能系過失造成。」
宋貴:「過失?錢律師,您告訴我,過失能造成三十多處創口?
過失能造成顱骨凹陷性骨折?
過失能造成被害人當場死亡?」
錢大中:「宋律師,你這是在煽動情緒。」
宋貴:「我煽動情緒?
錢律師,您剛才說過失,才是對被害人的侮辱。
被害人被鐵鍬打了三十多處,您說過失。
那我問您,第一下是過失,第二下呢?第三下呢?第三十下呢?
難道全是過失?您家過失是按次數算的?」
旁聽席上,被害人父親猛地站起來:「畜生!」
法警上前制止。審判長敲槌:
「肅靜!旁聽人員再擾亂法庭秩序,強制帶離。」
宋貴轉向審判長:
「審判長,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請求出示最後一份證據,被害人近親屬意見。」
陳劍從案卷中抽出一張紙:
「這是被害人父母出具的書面意見。
他們明確表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賠償,不簽署諒解書,要求依法嚴懲三名被告人。」
錢大中立刻舉手:「審判長,辯護人有異議。
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根據最高檢的要求,輿情風險研判也是核准追訴的考量因素之一。
本案輿情洶湧,司法機關更應保持獨立,不能受輿論影響。」
宋貴:「錢律師,您說不能受輿論影響。
那您解釋一下,吳秉正教授的文章,閱讀量過千萬,是不是輿論?
您拿吳教授的意見書當證據,是不是在利用輿論?」
錢大中:「吳教授是學者,他的文章是學術探討。」
宋貴:「學術探討?
那好,我也跟您探討一個學術問題。
刑法修正案十一把刑責年齡降到十二歲,是例外中的例外。
這個例外,針對的是什麼?針對的是極端惡性案件。
三個孩子,提前挖坑,騙人進棚,鐵鍬打三十多處,事後串供。
錢律師,您告訴我,如果這都不算例外中的例外,那什麼樣的案子才算?
您給個標準。」
錢大中張了張嘴。
宋貴:「您給不出來。因為您知道,一旦給出標準,本案就符合。
所以您只能談可塑性,談社會調查報告,談精神病鑑定,談過失。
您把所有能拖的、能攪的、能模糊的,全用上了。
可事實就是事實,三十多處創口,不會因為您談可塑性就少一處。」
錢大中:「審判長,辯護人請求發言。」
審判長:「請講。」
錢大中站起來:「審判長,辯護人承認,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但辯護人必須指出,三名被告人都是十三歲的孩子。
法律之所以對未成年人從輕處罰,是因為他們還有未來。
我們懲罰一個孩子,不是為了報復,而是為了教育、矯治、挽救。
辯護人請求法庭,給三個孩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宋貴:「錢律師,您說給三個孩子一個機會。
那誰給被害人一個機會?被害人也是十三歲。
他有沒有未來?他有沒有可塑性?
他被騙進大棚的時候,有沒有人給他一個機會?
他的機會,被三個孩子用鐵鍬,一下一下,打沒了。」
法庭里安靜得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