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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章 辯護人保留上訴意見

2026-10-23 22:52:08 作者: TTTTTTTT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陳劍撐著輪椅,坐直身體: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三名被告人,提前預謀,分工明確,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請求法庭,依法判處被告人馬強、張浩、李磊三人無期徒刑。」

  錢大中:「審判長,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第一,三名被告人均為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三名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

  第三,社會調查報告顯示,三名被告人家庭監護缺失,屬於事實孤兒,其犯罪具有社會原因。

  第四,吳秉正教授等專家認為,本案不屬於情節惡劣的極端情形。

  辯護人請求法庭,對三名被告人減輕處罰,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宋貴:「審判長,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

  第一,三名被告人雖為未成年人,但作案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不屬於從輕的法定情形。

  第二,所謂認罪態度較好,是在證據確鑿、無法抵賴的情況下作出的,且主犯庭前供述反覆,庭審中避重就輕,毫無悔意。

  第三,事實孤兒不是免罪理由。

  全國有數百萬留守兒童,絕大多數遵紀守法。

  拿留守當擋箭牌,是對所有留守兒童的侮辱。

  第四,吳秉正教授的意見書,不是證據,是學術觀點。

  學術觀點不能代替司法判斷。」

  宋貴轉向錢大中:

  「錢律師,您剛才說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幫您算一下。被害人被打了三十多處,每一處創口,平均不到四個月。

  您覺得,一條命,三十多處創口,就十年?」

  錢大中:「宋律師,你這是在偷換概念。」

  宋貴:「我偷換概念?好,那我不偷換。

  我就問您,如果您是法官,您怎麼判?」

  

  錢大中:「辯護人不是法官。」

  宋貴:「對,您不是法官。

  可您剛才提了那麼多從輕的理由,不就是想讓法官這麼判嗎?

  您把留守可塑性精神病過失全擺出來,不就是想說他們還是孩子嗎?

  可被害人也是孩子。您替三個孩子說話,我替一個孩子說話。

  這個孩子,他不能說話了。他的嘴,被鐵鍬打爛了。」

  旁聽席上,被害人母親發出一聲壓抑的哭嚎。

  被害人父親死死摟著她,自己臉上也全是淚。

  審判長敲槌:「肅靜。」

  宋貴深吸一口氣,聲音穩下來:「審判長,我說完了。」

  審判長:「現在由被告人作最後陳述。」

  馬強站起來,低著頭:

  「我......我知道錯了。我當時腦子一熱......我不是故意的......」

  宋貴:「腦子一熱?你挖坑的時候腦子熱不熱?

  你騙人的時候熱不熱?你打了三十多下,熱了三十多次?」

  審判長:「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請讓被告人陳述。」

  馬強:「我......我願意賠錢......」

  宋貴:「賠錢?你拿什麼賠?

  你爸媽在外面打工,一年掙多少錢?

  你賠得起一條命嗎?」

  馬強哭了:「我......我真的知道錯了......」

  宋貴:「你知道錯了。可被害人不知道。

  他死的時候,可能都不知道自己為什麼死。」

  審判長:「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請控制情緒。」


  宋貴坐下來,不再說話。

  審判長:「休庭。合議庭評議。」

  三十分鐘後,復庭。

  審判長:「本院認為,被告人馬強、張浩、李磊,經預謀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三名被告人犯罪時均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提前挖坑、誘騙被害人、持鐵鍬擊打三十餘處、事後串供,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不屬於從輕處罰的情形。

  辯護人提出的精神病鑑定、過失、社會調查報告等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他停了一下,目光掃過三名被告人。

  敲下法槌。

  「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馬強猛地抬頭,嘴巴張開。

  他身後的旁聽席上,一個中年女人尖叫一聲,被法警按住。

  「被告人張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錢大中手裡的筆掉在桌上。

  張浩轉過頭看向律師,眼裡全是茫然。

  「被告人李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李磊哇地一聲哭出來,哭得撕心裂肺,邊哭邊喊:

  「我不想死......我不想死......」

  法警上前按住他的肩膀。

  他整個人癱軟在被告席上。

  錢大中站起來:

  「審判長,辯護人認為量刑過重,三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

  審判長厲聲打斷他:「辯護人,合議庭已經充分考慮了未成年人因素。

  本案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三名被告人雖未成年,但預謀之深、分工之明確、事後串供之周密,足以說明其主觀惡性極深。

  無期徒刑已經是法律框架內對未成年人犯罪所能判處的最高刑罰。

  辯護人如有異議,可依法上訴。」

  錢大中張了張嘴,最終只說了句:

  「......辯護人保留上訴意見。」

  法槌再次落下。

  「判決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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