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陳劍撐著輪椅,坐直身體: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三名被告人,提前預謀,分工明確,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請求法庭,依法判處被告人馬強、張浩、李磊三人無期徒刑。」
錢大中:「審判長,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第一,三名被告人均為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三名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
第三,社會調查報告顯示,三名被告人家庭監護缺失,屬於事實孤兒,其犯罪具有社會原因。
第四,吳秉正教授等專家認為,本案不屬於情節惡劣的極端情形。
辯護人請求法庭,對三名被告人減輕處罰,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宋貴:「審判長,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
第一,三名被告人雖為未成年人,但作案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不屬於從輕的法定情形。
第二,所謂認罪態度較好,是在證據確鑿、無法抵賴的情況下作出的,且主犯庭前供述反覆,庭審中避重就輕,毫無悔意。
第三,事實孤兒不是免罪理由。
全國有數百萬留守兒童,絕大多數遵紀守法。
拿留守當擋箭牌,是對所有留守兒童的侮辱。
第四,吳秉正教授的意見書,不是證據,是學術觀點。
學術觀點不能代替司法判斷。」
宋貴轉向錢大中:
「錢律師,您剛才說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幫您算一下。被害人被打了三十多處,每一處創口,平均不到四個月。
您覺得,一條命,三十多處創口,就十年?」
錢大中:「宋律師,你這是在偷換概念。」
宋貴:「我偷換概念?好,那我不偷換。
我就問您,如果您是法官,您怎麼判?」
錢大中:「辯護人不是法官。」
宋貴:「對,您不是法官。
可您剛才提了那麼多從輕的理由,不就是想讓法官這麼判嗎?
您把留守可塑性精神病過失全擺出來,不就是想說他們還是孩子嗎?
可被害人也是孩子。您替三個孩子說話,我替一個孩子說話。
這個孩子,他不能說話了。他的嘴,被鐵鍬打爛了。」
旁聽席上,被害人母親發出一聲壓抑的哭嚎。
被害人父親死死摟著她,自己臉上也全是淚。
審判長敲槌:「肅靜。」
宋貴深吸一口氣,聲音穩下來:「審判長,我說完了。」
審判長:「現在由被告人作最後陳述。」
馬強站起來,低著頭:
「我......我知道錯了。我當時腦子一熱......我不是故意的......」
宋貴:「腦子一熱?你挖坑的時候腦子熱不熱?
你騙人的時候熱不熱?你打了三十多下,熱了三十多次?」
審判長:「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請讓被告人陳述。」
馬強:「我......我願意賠錢......」
宋貴:「賠錢?你拿什麼賠?
你爸媽在外面打工,一年掙多少錢?
你賠得起一條命嗎?」
馬強哭了:「我......我真的知道錯了......」
宋貴:「你知道錯了。可被害人不知道。
他死的時候,可能都不知道自己為什麼死。」
審判長:「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請控制情緒。」
宋貴坐下來,不再說話。
審判長:「休庭。合議庭評議。」
三十分鐘後,復庭。
審判長:「本院認為,被告人馬強、張浩、李磊,經預謀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三名被告人犯罪時均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提前挖坑、誘騙被害人、持鐵鍬擊打三十餘處、事後串供,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不屬於從輕處罰的情形。
辯護人提出的精神病鑑定、過失、社會調查報告等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他停了一下,目光掃過三名被告人。
敲下法槌。
「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馬強猛地抬頭,嘴巴張開。
他身後的旁聽席上,一個中年女人尖叫一聲,被法警按住。
「被告人張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錢大中手裡的筆掉在桌上。
張浩轉過頭看向律師,眼裡全是茫然。
「被告人李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李磊哇地一聲哭出來,哭得撕心裂肺,邊哭邊喊:
「我不想死......我不想死......」
法警上前按住他的肩膀。
他整個人癱軟在被告席上。
錢大中站起來:
「審判長,辯護人認為量刑過重,三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
審判長厲聲打斷他:「辯護人,合議庭已經充分考慮了未成年人因素。
本案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三名被告人雖未成年,但預謀之深、分工之明確、事後串供之周密,足以說明其主觀惡性極深。
無期徒刑已經是法律框架內對未成年人犯罪所能判處的最高刑罰。
辯護人如有異議,可依法上訴。」
錢大中張了張嘴,最終只說了句:
「......辯護人保留上訴意見。」
法槌再次落下。
「判決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