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貴和張偉走出派出所。
張偉拍了拍夾在腋下的檔案袋:
「宋哥,出警記錄是王金城報的警,先說是被敲詐,後改口說毆打。
可判決書認定的是次日報警,這倆對不上啊。」
宋貴走下台階。
「對不上就對了。
判決書寫的是次日上午報警,出警記錄卻寫著,報警人自稱已與對方私了。
私了還報警,報完又怕被繼續敲詐,王金城心裡有鬼。」
張偉跟上他:「那咱們下一步?」
「當然是去中院提交材料。」
兩人走進中院。
申訴立案窗口在訴訟服務中心最裡頭,一排六個窗口,只開了兩個。
宋貴取了號,找了個靠牆的座位坐下。
張偉坐在旁邊,東張西望:「宋哥,你說這申訴,立案的概率有多大?」
「不大。」
「不大你還來?」
宋貴翻了一頁材料:「就是因為不大,才得來。
一次不行兩次,兩次不行三次。
申訴這個事,材料本身占一半,另一半看誰遞。
要是你來大概率被斃了,但我不一樣,我事多。」
張偉咂了咂嘴。
等了快四十分鐘,才叫到宋貴的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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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後坐著一個三十來歲的女法官,細框眼鏡,面前擺著一摞登記表。
宋貴把材料遞進去:「申訴。一審判決書、申訴狀、新證據材料,都在裡面。」
女法官接過來翻了翻:「敲詐勒索?刑期六個月?」
「已服刑五個月,還剩一個月。」
女法官抬頭看他:「判都判了,快出來了,還申訴什麼?」
宋貴說:「就是因為快出來了,才要申訴。
人出來了,案底還在。
他就要背著這個罪名過一輩子。」
女法官沒接話,低頭翻申訴狀。
翻了十幾頁,又抽出新證據材料:
出警記錄複印件,上面用紅筆圈了幾處,王金城詢問筆錄複印件,現場照片對比。
還有宋貴整理的一份時間線和矛盾點對照表。
女法官把材料合上,放在右手邊一摞文件最上面,從抽屜里拿出一張受理登記表:
「填一下,當事人信息、代理人信息、申訴理由,簡要寫。」
宋貴接過表,彎腰在窗口檯面上填。
填完表,女法官檢查了一遍,在登記表上蓋了章,撕下回執遞出來:
「收是收了。回去等通知,三個月內給答覆。」
「能不能加急?」宋貴問。
「加急?」女法官又抬頭看了他一眼,「什麼理由?」
宋貴道:「當事人還剩一個月刑滿。
如果申訴立不上,他出來之後,這個案子再想翻就更難了。
人出來了,工作沒了,案底跟著,去哪兒都被人查,他才三十出頭。」
女法官看了他幾秒,把回執又拿回去,用筆在上面寫了一行字:
「我備註一下。但加不加急,不歸我管。」
宋貴接過回執,說了聲謝謝。
兩人出了訴訟服務中心,站在台階上。
張偉拿起回執:「就一張回執?連個受理通知書都沒有?」
「申訴就這樣。」宋貴把回執疊好,放進襯衫口袋。
三天後。
宋貴正在收拾律所,接到電話。
電話那頭是個年輕書記員:
「劉建傑申訴案,承辦人李法官,周四上午九點半,中院第三接待室。帶上證件。」
「好嘞。」
掛了電話,張偉從梯子上跳下來:「約談了?這麼快?」
「快什麼。」宋貴把手機揣進兜里,「三個月內給答覆,這才第三天就叫去,要麼運氣好,要麼運氣差。」
「什麼意思?」
「運氣好,是碰上負責任的承辦人。運氣差,是碰上急著結案的。」宋貴把外套從椅背上拎起來。
接待室不大,一張長桌,四把椅子。
九點半整,門推開,進來一個四十出頭的男人,中等個頭,穿著法院制服,手裡夾著個黑色文件夾。
他掃了宋貴一眼,在對面坐下。
「宋律師。」
「我是李正,刑二庭的,你這個申訴案分到我這兒了。」
宋貴點頭:「李法官。」
李正沒接話,翻開文件夾,裡面是宋貴遞上去的那套材料,最上面是申訴狀。
「材料我看了。」
「劉建傑,敲詐勒索,一審判決已經生效,刑期六個月,還剩不到一個月。
你申訴的理由是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充分。對吧?」
「對。」
李正:「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劉建傑返回租住房屋,發現其妻與王金城發生不正當關係,對王金城進行毆打。
隨後以揭發隱私相威脅,要求王金城支付兩萬五千元,王金城當場支付一萬元。
次日,王金城報警。
一審法院認定劉建傑構成敲詐勒索罪,考慮其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
「你有什麼新證據?」
宋貴從包里抽出出警記錄複印件,放在桌上推過去:
「出警記錄。報警人王金城,當晚報警。
記錄末尾有一行備註,報警人自稱已與對方私了,對方收錢後離開。
判決書認定的是次日報警,這兩個時間點對不上。」
李正低頭看了一眼:「出警記錄的備註是民警手寫,沒有簽名,不能作為正式證據。」
「陳所親口承認是他寫的。如果需要,他可以出庭作證。」
「即便時間對不上,」李正把那張紙推回來,「報警時間早晚不影響敲詐勒索的成立。劉建傑打了人,拿了錢,這是事實。」
「錢是王金城主動給的。備註寫的是已與對方私了。既然是私了,雙方合意,何來敲詐?」宋貴反問。
李正冷聲道:「宋律師,你辦了這麼多年案子,應該清楚。
私了和敲詐的區別,不在於誰先提,而在於有沒有威脅。
王金城的陳述里明確說,劉建傑從廚房拿了菜刀,威脅他不給錢就別想走。」
宋貴不急不緩反駁:「菜刀是拍桌子震到地上的,不是拿的。
現場照片是第二天補拍的,菜刀在刀架上插著。
陳所說,當天出警時沒拍照片,因為人手不夠。
第二天補拍,現場已經動過了。」
李正翻開文件夾,找到現場照片的複印件:
「照片是補拍的,但王金城的傷情照片是當天拍的。
左眼眶淤青,面部抓痕。劉建傑自己承認打人。
你申訴的是敲詐勒索,不是故意傷害。」
「我申訴的是事實認定錯誤。」宋貴說,「判決書里寫次日王金城報警,出警記錄寫的是當晚報警,並且自稱已與對方私了。
同一份卷宗,兩個時間點,兩個說法。
李法官,你覺得這個矛盾不叫事實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