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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辯護人,注意措辭

2026-10-23 22:52:57 作者: TTTTTTTT

  九點整,合議庭入席。

  審判長姓趙,五十來歲,面相溫和,花白頭髮梳得整齊。

  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核對當事人身份。

  劉建傑被法警帶進來,穿著號服,比上次會見時又瘦了一圈。

  他看見宋貴,點了下頭,在被告席上坐下。

  趙審判長敲了下法槌:「劉建傑敲詐勒索一案,經本院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存在矛盾,決定再審。現在開庭。」

  他先讓檢察官陳述。

  公訴席上坐著兩個檢察官,一男一女,男的五十來歲,頭髮灰白: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被告人劉建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揭發隱私相威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一審量刑適當,程序合法,建議維持原判。」

  趙審判長轉向宋貴:「辯護人,你陳述申訴理由。」

  宋貴站起來,把出警記錄複印件抽出來,雙手遞到審判席。

  「審判長,我先說一個時間。原審判決書寫的是:次日上午,王金城報警。

  這是判決書第四頁倒數第二段。」

  「但城東派出所的出警記錄上寫的是:案發當晚,王金城到所報警,並且自稱已與對方私了,對方收錢後離開。

  出警記錄末尾有陳所長的親筆批註。」

  趙審判長低頭看材料。

  公訴人席上,男檢察官舉手:「審判長,出警記錄是手寫備註,沒有正式簽名,形式上存在瑕疵,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宋貴:「審判長,手寫備註有沒有法律效力,要看誰寫的。

  陳所長今天來了,在門外等著。

  他可以當庭說明。」

  

  趙審判長和左右審判員低聲交換了幾句,點頭:「傳證人陳建國。」

  門推開,陳所進來。

  他在證人席上坐下,舉起右手宣誓。

  趙審判長問:「出警記錄上的鉛筆字是你寫的?」

  「是。」

  「什麼情況下寫的?」

  陳所清了清嗓子:「當天晚上,王金城來所里做筆錄。

  做完筆錄,他隨口說了一句,已經跟對方私了了,給了他一萬。

  我覺得不對勁,問他私了還報警幹什麼。

  他說他回去想想,怕被繼續敲詐。

  我就隨手在出警記錄末尾記了一筆,怕自己忘了。」

  「當時有沒有別人在場?」

  「值班的小趙在。再就是王金城。」

  趙審判長看向公訴人:「公訴人有無問題?」

  男檢察官站起來:「陳所長,你記這行字的時候,王金城有沒有說,他是被敲詐的?」

  「他說了。他說對方要兩萬五,他先給了一萬。」

  「那你為什麼不當場立案?」

  陳所長頓了一下:「他後來又走了。第二天才正式報的警。」

  男檢察官轉向審判席:「審判長,即便報警時間是在當晚,王金城當晚報警的內容也仍然是被敲詐。

  報警時間早晚,不影響敲詐勒索的構成。」

  宋貴接過話:「審判長,報警時間不是關鍵,關鍵是報警的順序。」

  「王金城第一次報警時,先說的是被敲詐,後來說被打。

  而判決書認定的是,先被打,後被敲詐。

  這個順序,直接決定了劉建傑的行為是挨打之後要錢,還是要錢之後挨打。

  前者是敲詐,後者是糾紛。」

  趙審判長把兩份材料並排放在面前,面露沉思。

  公訴人急了,不能就這麼翻了啊。

  「審判長,王金城本人的陳述具有穩定性。

  他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審庭審中,都明確說劉建傑持菜刀威脅他,他是因為害怕才轉的錢。」


  宋貴把現場照片推上去:

  「審判長,這是案發現場照片。




  照片是第二天白天補拍的。

  陳所長剛才說了,當天出警時沒拍照片,因為人手不夠。」

  趙審判長拿起照片看了看,又問陳所長:

  「當天出警時,有沒有提取到菜刀?」

  陳所長搖頭:「沒有。第二天去補拍的時候,刀在刀架上。」

  「劉建傑身上有沒有傷?」

  「沒注意。第二天傳喚他的時候,沒聽他提起過。」

  宋貴等陳所長說完,打開牛皮紙文件夾,抽出一份工友證言遞上去:

  「審判長,這是劉建傑工友張強的證人證言,證實劉建傑在案發前一個月,一直在城西業主家貼磚。

  案發當天下午,業主臨時改方案,劉建傑才提前回家。

  他不是預謀回去捉姦的。」

  公訴人接過話:「審判長,劉建傑是否預謀,不影響敲詐勒索的成立。

  他打了人,拿了錢,這是事實。」

  宋貴:「錢是王金城主動給的。

  微信轉帳記錄上寫得清楚,備註是精神損失費。

  一個被敲詐的人,會給敲詐他的人備註精神損失費嗎?

  如果真是被持刀威脅,轉帳備註應該寫什麼?

  他完全可以不備註,或者備註欠款。

  但他寫了精神損失費。

  這四個字,說明他心裡清楚,這筆錢是賠償,不是被勒索。」

  男檢察官的臉漲紅了:「備註是單方行為,不能代表真實意思!」

  宋貴沒理他,繼續遞材料:「審判長,還有一組證據。

  王金城公司去年欠劉建傑工錢一萬八。

  這是劉建傑的銀行流水和工友證言。

  他提的兩萬五,其中一萬八是工錢,七千是精神賠償。

  他不是漫天要價,他是在要自己的血汗錢。」

  趙審判長翻完材料,抬頭問公訴人:「公訴人對新證據有無異議?」

  男檢察官站起來,額頭上已經冒了汗:

  「審判長,工錢是民事糾紛,與敲詐勒索是兩個法律關係。

  劉建傑不能以追討工錢為由,採取威脅手段。」

  宋貴終於轉過身,看著公訴人:「他追討工錢,是正當權利。

  他打人,是因為撞見王金城睡了他老婆。

  這兩件事,一審判決里一個字沒提。

  判決書只寫了他要錢,沒寫他為什麼打人、錢是誰提的。

  這就是事實不清,你認不認!」

  趙審判長敲了下法槌:「辯護人,注意措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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