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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我們內部討論過了,準備駁回

2026-10-23 22:53:56 作者: TTTTTTTT

  宋貴拿過手機:「趙老師,我是宋貴。

  你說的十日期限,依據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

  但該條同時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陳志遠收到退學通知時,通知上未告知申訴期限,也未告知申訴受理部門。

  根據行政程序正當原則,未告知權利和期限的,期限不能起算。」

  電話那頭頓了一下。

  「宋律師,我聽說過你。洪市律師界,你算是個另類。」

  「謝謝誇獎。」

  趙明:「但我要提醒你,陳志遠舉報的內容,馬德興老師的論文,學校學術委員會已經核查過了,沒有發現問題。

  陳志遠的舉報不實,學校保留追究其誹謗責任的權利。」

  宋貴笑了一聲。

  「趙老師,學術委員會核查過了?

  核查報告呢?結論依據呢?核查人員名單呢?

  有沒有利益衝突迴避?陳志遠提交的原始數據和圖片比對材料,你們逐項回應了嗎?

  

  你說查過就查過?」

  趙明:「這是學校內部事務,」

  宋貴賤兮兮反問:「你們學校對陳志遠的退學處理,適用的是內部規定。

  但你們向省教育廳報告核查結論的時候,用的是行政機關的口吻。

  要麼你們是學術自治,那法院不審。

  要麼你們是行使公權力,那就要接受司法審查。

  你們不能一邊用內部事務擋法院,一邊用已核查擋學生。

  兩頭都占,沒這個道理。」

  趙明沉默了。

  「宋律師,這裡是南城,不是洪市。」

  宋貴不緊不慢地反駁。

  「趙老師,謝謝提醒。」

  七個工作日很快過去了。

  宋貴沒有收到任何書面答覆。

  他打了雲山區法院立案庭的電話,得到的回覆是審批流程還在走,請耐心等待。

  第二天,宋貴就親自去堵門了。

  他坐在立案大廳的等候區,等了整整一個上午。

  中午十二點,庭長終於從後面的辦公室出來了。

  「宋律師,你還在啊。」

  「庭長,十個工作日了。收件回執上寫的七個工作日給答覆,答覆呢?」

  庭長推了推金絲眼鏡,把他拉到一邊:

  「宋律師,我跟你說實話。你這個案子,我們院內部討論過了,提級管轄的申請,我們準備駁回。」

  宋貴臉上沒什麼表情:「理由呢?」

  「理由是,你主張的可能受到不當影響缺乏具體證據。

  南城理工跟本院的人員關聯,屬於正常的人才流動,不構成法定的迴避事由。

  本案被告是省教育廳,不是南城理工,不存在直接的利益衝突。」

  不出宋貴所料,法院要強行把案子接下來,他點了點頭:

  「行,那你們出書面裁定吧。」

  「什麼裁定?」

  宋貴理所當然道:「駁回提級管轄申請的裁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下級法院認為需要由上級法院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可以報請上級法院決定。

  你們現在決定不報請,那就應該出一個書面決定,告訴我為什麼不報請。

  我拿著這個決定,直接向南城中院申請指定管轄。」

  庭長臉色變了變:「宋律師,你這就沒意思了。

  我們院裡討論過了,這個案子本身就不屬於提級管轄的範圍,」

  「庭長,」宋貴打斷他,「我們不用討論屬不屬於。

  程序上,我遞了申請書,你們要麼同意報請,要麼駁回。

  駁回就得給書面文書。我拿著你們的駁回文書,去中院申請指定管轄。


  如果中院也認為不該提級,那我認了,案子就留在這兒打。

  但如果中院認為應該指定管轄,那就是中院說了算。」

  庭長盯著他,心想:這人為什麼這麼軸。

  嘆了口氣道:「你等一下。」

  他轉身回了辦公室。

  半小時後,工作人員從窗口遞出一張A4紙。

  宋貴接過來一看,只見上面寫著:

  經本院審查,申請人提出的提級管轄理由不屬於法定事由,本院決定不予報請上級法院提級管轄。落款蓋著雲山區法院的章。

  宋貴把這張紙收好,轉身就走。

  張偉在門口等著,見他出來,問:「宋哥,給了?」

  「給了。」

  「那咱現在去哪兒?」

  「南城中院。立案庭。」

  南城中院立案大廳。

  窗口後面的年輕工作人員翻了翻,抬頭看他:

  「宋律師,你這個指定管轄申請,法律依據是什麼?」

  宋貴:「《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雲山區法院已經書面決定不報請提級管轄,理由是本案不屬於法定提級事由。

  但我認為,本案存在特殊原因,導致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不能公正行使管轄權。

  我請求中院依據該條款,指定本案由其他法院管轄。」

  工作人員翻了翻材料,又看了看他:「這個......我得請示一下領導。」

  「可以,我等著。」

  這一等,就是一個小時。

  出來的是一個四十多歲的男法官。

  他把宋貴請進了旁邊的小接待室。

  「宋律師,你坐。你這個案子,我剛看了一下。

  被告是省教育廳,按級別管轄,一審確實應該由中院管。

  但你直接去基層法院遞材料,又申請提級管轄,這個操作路徑......比較少見。」

  「少見不代表不合法。」宋貴說,「我去基層法院,是因為法律規定提級管轄可以由下級法院報請。

  基層法院駁回了,我才來中院申請指定管轄。

  程序上,合法合規。」

  男法官點了點頭,手指在桌上敲了敲:

  「但是,指定管轄的適用條件很嚴格。

  特殊原因一般指的是法院全體迴避、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情形。

  你說的地方因素干擾,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

  宋貴道:「南城理工建校六十年,校友遍布南城公檢法系統、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

  我手裡有一份材料,雲山區法院行政庭五個法官,三個是南城理工畢業。

  南城中院行政庭七個,五個是南城理工畢業。

  這個比例,不是正常的人才流動能解釋的。

  當然,我不是說這些法官一定會偏袒,但陳志遠作為南城理工的退學學生。

  起訴的對象又跟南城理工有千絲萬縷的關聯,這種情形下,指定異地管轄更符合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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