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上午九點,中院第六法庭。
宋貴把公文包往代理席上一擱,等待其他人到場。
八點五十,魏成功到了。
今天他沒帶助理,自己拎著兩個文件盒。
胡小軍坐在輪椅上被表哥推進來。
九點整,書記員小劉站起來:「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三位法官魚貫而入。
審判長姓方,五十來歲,女,短髮。
坐下後掃了一眼雙方:「雙方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證據交換已完成。
今天二審法庭調查與辯論合併進行,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充分發表意見。
先由上訴人簡要陳述上訴請求及理由。」
宋貴站起來:「審判長,上訴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
理由三條:第一,孫師傅追賊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授權的扭送現行犯,不是交通事故,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第二,視頻證據恰恰證明孫師傅不具有撞人故意,其行為與被上訴人跳車摔傷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第三,被上訴人作為成年人,在高速行駛的摩托車上自行跳車,構成自甘風險。」
方審判長點頭:「被上訴人答辯。」
魏成功道:「審判長,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上訴人的所謂三條理由,第一條偷換概念,扭送現行犯是扭送,不是持續追趕。
第二條睜眼說瞎話,視頻里那句我今天非撞死你清清楚楚,上訴人代理人對視頻真實性都認了。
第三條更荒唐,自甘風險?我當事人跳車是因為後面有人要撞死他!
審判長,一個下半身沒知覺的年輕人坐在這裡,上訴人跟我說自甘風險?」
他說到這兒頓了一下,回頭指了指胡小軍,聲音裡帶著那種拿捏過的悲憤:
「我當事人今年二十六,修車學徒出身,那天晚上他就是坐了個車。
跳車是他這輩子做的最後一個自主決定,因為他聽見後面有人喊我今天非撞死你。
現在上訴人跟法庭說,這是他自甘風險?
審判長,我請求法庭播放行車記錄儀視頻,讓事實說話。」
方審判長看了眼合議庭:「准許。」
書記員把光碟塞進電腦。
法庭燈光調暗,幕布降下來。
畫面一亮,夜路、車燈、樹影,摩托車儀錶盤的反光。
孫師傅的電動車從後面追上來,距離五六米。
音頻里風聲、電機聲混在一起,突然一聲怒吼!
「我今天非撞死你!」
魏成功伸手示意暫停,站起來轉身面對法庭:「審判長,各位法官,剛才這段視頻,被上訴人提交時一幀未剪、時間戳連續、文件屬性正常。
上訴人代理人在庭前質證意見中對視頻真實性無異議,宋律師,我沒說錯吧?」
宋貴坐著沒動:「沒異議。」
「好。」魏成功一拍桌沿,朝審判席走了兩步,「視頻里清清楚楚,孫墨追了三個路口,一邊追一邊喊我今天非撞死你。
被上訴人聽見這句話,作為一個普通人,判斷後面的人要撞他,跳車自救,結果頸椎骨折,下半身終身癱瘓。
審判長,上訴人現在說沒有因果關係,請問,沒有這句話,我當事人會跳車嗎?
沒有追了三個路口,我當事人會慌到跳車嗎?一審判決三十萬,一分不多。」
方審判長看向宋貴:「上訴人代理人質證。」
宋貴起身,先把視頻拖到關鍵句後面那幾秒,又放了一遍,再放一遍。
魏成功提醒道:「宋律師,視頻我們看過了。」
「別急,再看一遍。」宋貴把畫面暫停在孫師傅捏閘那一幀,拿雷射筆在幕布上畫了個圈,「審判長,這一幀,是孫師傅喊完撞死你之後零點幾秒。
請看,剎車燈亮,車頭右偏,前輪離前方摩托車至少還有五六米。
再往後,停車、掏手機、撥號、站在原地。」
他轉身面朝法庭:「審判長,對方律師剛才說視頻證明孫師傅有撞人的主觀故意。
可這段視頻恰恰證明,孫師傅喊完那句話之後,立刻捏閘減速、車頭右讓、停車報警。
一個真想撞人的人,會喊完就剎車嗎?
會保持五六米距離嗎?會停下來打110嗎?會站在路邊等警察來嗎?」
魏成功立刻站起來:「審判長,喊撞死你是威脅,剎車是因為他看見我當事人跳車了怕出人命,兩者不矛盾。」
「不矛盾?」宋貴轉頭看他,笑了一聲,「魏律師,你剛才說沒有這句話我當事人不會跳車。
好,我同意,這句話是誘因。但誘因和損害之間得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你追過賊沒有?你追賊追到一半自己剎車了,賊跳車摔了,你跟我說這是追的行為導致跳車?
我剎車都踩了,車頭都讓了,你跳的車,回頭你說我追你?」
魏成功臉一沉:「你追了三個路口!」
宋貴點了點頭:「對,追了三個路口。可一直都保持著安全距離,到第三個路口我喊了一嗓子然後零點幾秒就剎車了,視頻在這兒,審判長看得到。
魏律師,你證據目錄里寫的是要證明孫墨具有撞死受害人的主觀故意,可視頻里我當事人喊完就剎車,這個動作你一個字沒提。
你提交了完整視頻,證明目的只挑了那一秒,剩下三分四十秒全當沒看見,這叫證據內容與證明目的相悖。」
魏成功眉頭一挑:「審判長,證據目錄只是初步說明,最終以當庭質證為準。」
方審判長敲了一下法槌:「雙方注意,圍繞證據本身發表意見。」
魏成功深吸一口氣,壓了壓火:「審判長,我方堅持認為視頻證明孫墨具有傷害故意。
即使他後來剎車,也不能否定追擊行為的整體危險性和威脅性。
我當事人聽見那句話的瞬間,只能判斷後面有人要撞他,沒有時間分析對方是不是零點幾秒後剎車。」
宋貴點點頭:「審判長,對方律師這個說法,恰恰暴露了他證據邏輯的致命傷,他要求法庭用被上訴人跳車那一瞬間的主觀感受來替代客觀上的因果關係。
可法律看的是行為與結果之間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不是看被上訴人當時怎麼想的。
孫師傅喊話後即時剎車,追擊行為已經終止。
被上訴人自行跳車,損害結果因他自己的選擇而介入。
一審法院把追擊行為存在過錯作為判賠理由,等於說,只要追了賊,賊跳車摔了,追的人就得賠。
那以後誰還敢扭送現行犯?」
魏成功:「上訴人別偷換概念,扭送現行犯不等於持續追趕三個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