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你說。」
魏成功道:「上訴人代理人反覆強調零點幾秒剎車,但請法庭注意,孫墨追了三個路口,整個過程持續數分鐘,期間不斷逼近。
我當事人聽見死亡威脅的那一瞬間,不可能理性判斷他是不是零點幾秒後剎車。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看的是追趕行為整體是否製造了損害風險,孫墨的高速追趕製造了危險,我當事人跳車是危險現實化的結果。
一審判決三十萬,合情合理。」
宋貴把視頻再拖出來:「魏律師說整體追趕行為製造危險。
但危險現實化需要看最後介入因素。最後介入因素是什麼?
是孫師傅喊完話之後主動剎車、車頭右讓、保持五六米距離、停車報警。
追擊行為在胡小軍跳車之前已經終止了。一個已經終止的行為,怎麼導致後面的損害?
這明明是追趕行為終止後,胡小軍自行選擇跳車。」
魏成功:「我當事人不知道他會剎車!他聽見的是撞死你!」
宋貴:「審判長,正常人聽到這話會是什麼反應?直接跳車?
不,應該是先觀察,發現我方當事人減速後,更不會做出跳車舉動。
對方這麼做完全是想要逃避法律制裁。」
魏成功:「審判長,即使如此,也不能排除他判斷孫墨是在減速準備撞擊。
胡小軍在高速行駛的摩托車上,只有一兩秒判斷時間,不能要求他像法官一樣冷靜分析。」
宋貴接過話:「好,魏律師說減速可能為了撞擊。
那我請問,孫師傅減速之後,車頭往哪邊偏的?」
魏成功:「......往右。」
「往右。胡小軍的摩托車在前方什麼位置?」
「......在左前方。」
「孫師傅往右讓,胡小軍在左邊,這叫調整方向逼近撞擊?魏律師,你開車沒有?你往右打方向盤是為了撞左邊的人?你物理是體育老師教的?」
法庭里終於繃不住了,旁聽席上一個實習生笑出了聲,法警扭頭瞪了一眼。
方審判長敲法槌:「旁聽人員肅靜。上訴人代理人,注意比喻的恰當性。」
宋貴點頭:「審判長,我道歉。
但我請求法庭注意,孫師傅往右讓、胡小軍在左邊、兩人距離五六米。
這三個事實疊加在一起,唯一合理的解釋是:
孫師傅在避讓,不是在逼近。
審判長,證據不會說謊,但對證據的解讀會說謊。」
魏成功深吸一口氣,換了個路子:「審判長,退一萬步說,即使孫墨沒有撞人故意,他追了三個路口的行為本身也超出了扭送現行犯的必要限度。
扭送可以記車牌、報警、跟蹤,不一定非要持續追趕。
他選擇持續追趕,製造了危險,就應該對危險現實化的結果承擔相應責任。
一審判決三十萬,已經考慮了雙方過錯比例。」
宋貴點頭:「魏律師,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說有權扭送,有沒有規定扭送必須步行?
有沒有規定扭送不能追?有沒有規定扭送要保持多少米距離?沒有。
法律授權公民扭送現行犯,孫師傅追賊,是扭送的必要手段。
你要求一個修車師傅在半夜追賊的時候,先計算我追多少米算必要限度。
如此這般,法律是在保護哪邊?」
魏成功:「審判長,我當事人癱了!下半身沒知覺!他.......」
宋貴接過話:「那是他盜竊導致的,比如他入室盜竊,結果翻牆摔死,難道還要讓被盜住戶進行賠償?可惡!誰讓你們住在高層的?要是一樓能摔死?」
魏成功嘴角抽動:「審判長,對方在污衊我當事人!」
方審判長敲響法槌,看了一圈合議庭:
「雙方最後陳述。」
宋貴站起來,沒拿稿子,轉身先看了一眼孫師傅。
孫師傅坐在上訴人席上,黑瘦的臉繃得緊緊的,手上老繭摳著膝蓋。
「審判長,胡小軍明知是贓車仍坐在后座,聽見後面有人追就跳車逃跑,構成自甘風險,損害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如果今天判他賠三十萬,以後誰還敢追賊?誰還敢扭送現行犯?法律不能讓守法的老實人跪著活。」
魏成功站起來:「審判長,我當事人二十六歲,下半身終身癱瘓。
他那天晚上聽見我今天非撞死你,在高速行駛的摩托車上跳車自救,任何一個普通人都會做同樣的選擇。
法律不能要求普通人在恐懼中做出完美判斷。
一審判決三十萬,是對一個終身癱瘓的年輕人的最低保障。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方審判長點頭:「雙方意見本庭已記錄。
現在休庭,合議庭評議。二十分鐘後宣判。」
二十分鐘後,全體起立。
方審判長拿著判決書,推了推眼鏡,開始念: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孫墨的追趕行為與被上訴人胡小軍跳車摔傷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經審理查明......第一,關於追趕行為的法律性質。
孫墨發現摩托車被盜後即時追趕,屬於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扭送現行犯行為,一審法院將其定性為機動車追逐並據此認定過錯,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魏成功臉色驟變。
「第二,關於因果關係。
行車記錄儀視頻完整顯示,孫墨在喊出我今天非撞死你之後零點幾秒內即採取剎車減速、車頭右讓措施。
孫墨的追趕行為在胡小軍跳車之前已經終止,胡小軍自行跳車摔傷,與孫墨的扭送行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一審判決認定追趕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事實認定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胡小軍啊了一聲,被法警瞪回去。
「第三,關於自甘風險。胡小軍明知涉案摩托車系盜竊所得,仍坐在后座參與轉移贓物,在孫墨已經剎車的情況下選擇跳車逃避扭送,其行為構成自甘風險,損害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方審判長翻到最後一頁:
「綜上,上訴人孫墨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一審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胡小軍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被上訴人胡小軍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槌落下,咚的一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