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子很快到了開庭當天。
審判長敲槌:「現在開庭。本案系原告王武訴被告平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一案。
法庭調查開始。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
宋貴站起來:「訴訟請求一項:請求確認被告作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違法。
事實與理由:原告實名舉報本地博物館文物編號異常後,四十七天內連續受到十二個部門十二次定向檢查。
被告於舉報後對原告經營六年的小吃店後廚地漏作出縫隙超標兩毫米的責令改正通知,未告知陳述申辯權利,未說明檢查標準依據,未提供投訴工單核驗記錄。
被告雖在訴訟中撤銷該通知書並重新作出,但原行為對原告造成的實際影響已經發生,原告對該行為的違法性評價具有確認利益。完畢。」
審判長轉向被告席:「被告答辯。」
趙律師站起來:「答辯三點。
第一,被訴通知書已於訴訟中撤銷,原行為法律上已不存在,原告堅持起訴無實際意義,請求駁回起訴。
第二,被告對原告經營場所的檢查系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內規定動作,與舉報行為無因果關係。
第三,原通知書雖載有逾期不改正將查處表述,但未實際處罰,程序瑕疵已通過撤銷重作自我糾正。
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對被告答辯有無回應?」審判長問。
宋貴:「有。留到質證說。」
審判長點頭:「爭議焦點歸納為三項:
一、原告對被訴原行為是否具有確認利益。
二、被訴通知書是否違法。
三、被告提交的年度抽查計劃能否證明被訴檢查合法。
雙方有無異議?」
「沒有。」宋貴說。
趙律師頓了頓:「沒有。」
「被告舉證。」
趙律師開始提交證據。
主體資格、現場檢查筆錄、通知書原件、送達回證,一沓一沓往桌上擺。
「......第五組證據,年度雙隨機抽查計劃及備案材料。
原告所謂舉報前零檢查、舉報後密集檢查的時間關聯敘事,被這份備案計劃直接切斷。
請合議庭注意,這份計劃不是被告事後補的,是幾個月前就備了案的,備案機關可查,編號可驗。
如果原告認為文件形成時間有問題,可以申請鑑定,被告配合。」
旁聽席上劉建國往後靠了靠,翹起二郎腿。
宋貴把材料接過去。
「趙律師,這份計劃,我先把話說前頭,真實性暫時不發表意見,保留申請鑑定的權利。
但我有幾個問題,請被告當庭回答。」
審判長點頭:「原告可以發問,控制在質證範圍內。」
「第一個問題。」宋貴把材料轉了個方向,讓展示屏拍到第三十七頁,「這份計劃里,市監局對王記煎餅鋪的抽查事項,寫的是什麼?」
趙律師看了一眼:「食品經營許可及公示信息,以及後一頁的後廚衛生及排水設施合規性。」
「好,兩個事項。」宋貴翻到後一頁,「那我問第二個問題,後廚衛生及排水設施合規性,檢查依據是哪一條國家標準?
地漏縫隙兩毫米這個數值,出自GB 31654還是GB 14881?
具體條款第幾條第幾款?」
趙律師嘴唇動了一下:「具體標準由執法人員依據食品安全相關規範現場判斷。」
「現場判斷。」宋貴重複這四個字,「趙律師,你剛才說這份計劃證明檢查是規定動作。規定動作總得有規定標準吧?
一個開了六年的小吃店,舉報前三個月沒人拿遊標卡尺量地漏,舉報後第五天突然量出兩毫米。
這個兩毫米的標準,是寫在計劃里的,還是寫在哪張轉辦單的備註欄里的?」
「反對。」趙律師立刻站起來,「原告代理人使用轉辦單備註欄這種未經證實的暗示性表述,屬於推測。」
「反對有效。」審判長說,「原告代理人注意措辭,問題要具體。」
宋貴點頭:「好,我具體。
這份計劃附件第三十七項,執行時間欄寫的是今年內。今年有三百六十五天,為什麼偏偏是那天執行?
計劃里有沒有寫舉報後執行?」
趙律師這次答得快:「計劃執行由雙隨機系統隨機抽取,具體日期由工作安排確定。
原告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把年度計劃精確到日,更不能因為執行日期恰好落在舉報之後,就倒推因果關係。
照原告的邏輯,全年任何一天檢查都可以被說成針對性執法,那行政執法就沒法開展了。」
「隨機抽取。」宋貴轉頭看審判長,「審判長,被告說隨機抽取。
我申請當庭出示法院依法調取的雙隨機系統後台操作日誌。」
審判長翻了一下卷宗:「准許。」
張偉把證據冊遞上去。
宋貴走到展示屏前,雷射筆紅點落在第一頁:
「這是平安區市場監管局雙隨機抽查系統後台操作日誌,法院依法調取,加蓋系統管理單位公章。
請合議庭注意操作帳號市監食品科03,操作內容新增抽查對象:王記煎餅鋪,抽取方式欄寫的是什麼?
寫的是定向抽取。關聯工單號:12345-7748。」
趙律師低頭翻自己那本材料。
宋貴沒停:「趙律師,你剛才說隨機抽取。
系統日誌寫的是定向抽取。定向抽取的規則依據是哪一條?
被告提交的年度計劃里,哪一頁寫了12345工單可以定向添加抽查對象?
如果計劃里沒寫,那這個定向是誰定的?什麼時候定的?依據什麼定的?」
趙律師抬起頭:「雙隨機抽查規則允許對投訴舉報線索進行定向檢查。
原告被投訴,被告依法核查,這是正常執法流程,不是原告所謂的報復。
定向抽取和隨機抽取都是雙隨機制度的一部分,原告代理人不要把定向兩個字妖魔化。
投訴舉報線索進入雙隨機系統,是制度設計,不是被告獨創。」
「制度設計。」宋貴點頭,把雷射筆紅點移到日誌下一行,「好,那我問下個問題,被告核查之前,有沒有核驗過投訴人身份?
12345工單上投訴人姓名寫的是王先生,但原告老王自己沒投訴過。
被告在上門之前,有沒有查過這個王先生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