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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章 半決賽(六千字,三更)

2026-10-26 09:10:27 作者: 閒時余

  舞台上,兩組申訴方和公訴方的席位已經擺好。

  深藍色的桌布,銀色的台卡,雙方選手的名字端正地印在上面,燈光從頭頂打下來,將整個對局區照得通明。

  江城大學四人從左側走上舞台。

  何崧寧走在最前面,秦霄、沈驚瀾、陸聿白依次跟上,步伐從容,看不出任何緊張。

  人大四人從右側上台。

  程頤走在最前面,銀框眼鏡在燈光下微微反光,身後跟著三位隊友,兩男一女步履沉穩,氣場內斂。

  雙方在各自席位落座。

  大屏幕上,案件概要逐行浮現。

  趙一鳴微微前傾,目光落在屏幕上,嘴裡不自覺地念出了聲。

  「1998年,潘樹民以3.2萬元購買苗貴在集體土地上的私房,居住二十餘年未過戶。

  2019年統一確權,行政機關公示無異議後登記至潘樹民名下。

  2020年,苗貴之子苗志提出異議,稱其父無權單獨處分,且潘樹民系城鎮居民,不得購買集體土地房屋。

  行政機關以違反1999年國務院禁止城鎮居民購買集體土地房屋的政策為由,主動撤銷潘樹民的不動產權證。

  一審撤銷行政機關決定,二審維持撤銷決定,現再審中。」

  李卓看得有些頭暈。

  「這個案子……好繞啊。」

  肖博文在旁邊低聲解釋。

  「簡單說,就是一個城裡人二十多年前買了農村的房子,住了二十多年,證都辦下來了,結果被撤銷了。現在要判斷這個撤銷對不對。」

  「那江大是……」

  「公訴方。他們要論證行政機關撤銷是對的,要守住二審判決。」

  李卓點了點頭,雖然不完全懂,但大概明白了雙方接下來要吵什麼。

  屏幕上,主持人鄭楷正在過比賽流程。

  「首先,由申訴方,中國人民大學代表隊,進行核心論證。」

  程頤按下話筒開關。

  

  「各位評委,我方申訴請求是:撤銷嶺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確認潘樹民對涉案房屋的不動產權證合法有效。」

  「本案的核心爭議,是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能否溯及適用於1998年已經完成的房屋買賣行為。」

  「我方的論證,從三個層面展開。」

  「第一,法不溯及既往。

  1998年交易發生時,現行政策尚未出台。根據《立法法》第九十三條確立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政策不能約束在其生效前已經完成的法律行為。」

  「第二,信賴利益保護。

  潘樹民購買房屋後居住二十餘年,2019年統一確權時行政機關經公示無異議後登記發證,已形成穩定的信賴基礎。行政機關不能以政策變化為由,隨意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登記。」

  「第三,權利放棄。

  苗志作為苗貴之子,在其父1998年出售房屋時並未提出異議,二十餘年間從未主張權利,其行為已構成對繼承權的默示放棄。現以城鎮居民不得購買為由主張權利,有違誠信原則。」

  「綜上所述,我方認為,二審判決撤銷不動產登記,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程頤微微欠身,坐了回去。

  彈幕區瞬間湧起一波評論。

  【人大這個論證,條理太清晰了,三層邏輯簡直環環相扣!】

  【法不溯及既往 + 信賴利益保護 + 權利放棄,這三層理論功底確實紮實。】

  【關鍵是他在五分鐘內把三個論點都講清楚了,還每個都帶了法條和司法解釋。】

  【法理學博士的功底確實不一樣。】

  【但問題是,這些都是理論層面的論證,實務操作層面呢?】

  趙一鳴聽不太懂那些法律術語,但程頤說話的那種節奏和條理,讓他想起物理課上教授推導公式的感覺,一步一步,嚴絲合縫。

  「這人好強啊。」

  李卓嘟囔了一句。

  「確實強。」

  肖博文點了點頭,語氣里多了幾分認可。

  蔡北難得開了口。

  「那江大呢?江大不是打防守方嗎?」

  「對,公訴方。」

  趙一鳴想起昨天在尤寧那裡惡補的知識。

  「他們得守住二審判決,證明撤銷登記是合法的。」

  「那他們怎麼守?」

  沒人回答。

  因為屏幕里,秦霄已經按下了話筒開關。

  「各位評委,我方立場是:維持二審判決,確認行政機關撤銷不動產登記的決定合法有效。」

  「剛才程頤同學的論證,聽起來邏輯很完整。但我必須指出,這套論證迴避了一個根本性問題——」

  「潘樹民到底有沒有合法的權利基礎?」

  他微微停頓,目光掃過評委席。

  「本案的核心,不是1999年政策能不能溯及適用,也不是信賴利益能不能對抗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是1998年的交易本身,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在這點上我方認為,自始無效。」

  這四個字落地的時候,禮堂里的空氣都安靜了一瞬。

  程頤的眉頭幾不可察地動了一下。

  彈幕區也瞬間炸開。

  【自始無效???直接釜底抽薪啊!】

  【他不討論溯及力,直接說交易本身無效,這就繞開了人大的整個論證前提。】

  【如果買賣協議本身就是無效的,那信賴利益的基礎就不存在了。】

  【程頤的兩層邏輯全建立在交易有效的前提上,秦霄直接把前提掀了。】

  【我靠,這招太狠了!】

  趙一鳴就算在看不太懂彈幕里那些術語,但他能感覺到,秦霄開口之後,台上人大那四個人的神情明顯變得緊張起來。

  「首先,關於交易標的的法律性質。」

  秦霄按下遙控筆,身後的大屏幕上亮出一張圖示。

  「苗貴出售的房屋,建在集體土地上。」

  「根據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在當時的法律框架下,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

  「潘樹民是城鎮居民,不屬於苗貴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這份房屋買賣協議,從根本上就不具備合法效力。」

  「其次,關於行政機關的自我糾錯權。」

  他拋出第二個論點。

  「行政機關發現確權登記存在錯誤時,有權依法撤銷。這種自我糾錯,不適用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因為信賴利益保護的前提,是信賴本身具有合法性基礎。如果信賴的基礎本身違法,那這種信賴就不受法律保護。」

  「最後,關於苗志的權利主張。」

  秦霄微微側過頭,目光落在程頤臉上。

  「程頤同學剛才說,苗志二十餘年未主張權利,構成權利放棄。但請注意,苗志在本案中的身份,是苗貴的法定繼承人。繼承權的放棄,需要明示的意思表示。沉默不等於放棄,未主張不等於喪失。」

  「而潘樹民當年的購買行為,本身就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他的權利基礎自始不存在。現在以『居住二十餘年』為由主張信賴利益,無異於以違法行為的持續狀態,來換取合法權利。」

  他微微欠身。

  「基於以上理由,公訴方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我的陳述完畢。」

  禮堂里安靜了兩秒。

  然後,掌聲從某個角落響起來,很快連成一片。

  「這……這就講完了?」

  李卓的語氣裡帶著一種被信息洪流淹沒的茫然。

  「我怎麼感覺他講了半天,但我感覺好像什麼都沒聽懂?」


  「他說了一件事。」

  肖博文的目光還盯著屏幕,聲音裡帶著一種自己都不太確定的篤定。

  「他說潘樹民從一開始就沒有權利,所以後面所有的什麼信賴利益、什麼居住二十多年,都不成立。」

  蔡北在旁邊點了點頭。

  「所以人大的那三個論點,直接被掀翻了。」

  「對。」

  趙一鳴終於把兩人的話串了起來。

  「人大說『我住二十年了,你不能說撤就撤』。江大說『你一開始就買錯了,撤你是應該的』。關鍵在於,當年那個買賣到底算不算數。」

  「那算不算數?」李卓追問。

  「按照當時的法律,城鎮居民買集體土地上的房子,確實是違法的。」

  趙一鳴看了一眼屏幕。

  「但人大那邊說的是『1999年才有政策明確禁止,1998年買的時候還沒有』。」

  「那到底誰說得對?」

  「不知道。」

  趙一鳴搖了搖頭。

  「這得看評委怎麼判。」

  直播畫面里,評委席上幾位法官的表情明顯比剛才專注了很多,有人在評分表上快速記錄著什麼,有人側過頭和旁邊的評委低聲交換意見。

  彈幕區已經吵成了一鍋粥。

  【我站人大,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則,1999年的政策管不了1998年的事。】

  【但買賣合同無效是另一回事啊,合同無效跟政策溯及沒關係,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問題。】

  【問題是,1998年的時候,城鎮居民買農村房屋是不是法律明確禁止的?如果當時法律就禁止,那合同當然無效。如果當時沒有明確禁止,只是後來政策變了,那秦霄的論證就有問題。】

  【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確實規定了必須使用國有土地,但那是針對建設用地的,房屋買賣適用哪條?】

  【你去看司法解釋,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城鎮居民購買的一律無效,這個原則從九十年代就有了!】

  【那秦霄是對的!】

  【不一定,那個原則在1998年是不是已經明確到可以裁判的程度,是個問題。程頤說的『法不溯及既往』,恰恰是攻擊這個點的】

  趙一鳴看了一眼那些彈幕,只覺得腦子裡一團亂麻。

  他第一次覺得,法律這東西,比物理公式複雜多了。

  物理公式你推導出來,結果就是唯一的,對就是對,錯就是錯。

  但法律不一樣,同樣一個案子,兩撥人各自引經據典,說得好像都有道理。

  那到底誰對?

  他偏過頭看了一眼肖博文。

  肖博文的表情和他差不多,眉頭擰著,顯然也在努力消化那些信息。

  蔡北倒是一直盯著屏幕,沒說話,但目光里多了一些趙一鳴說不上來的東西。

  像是某種他自己都沒意識到的興趣,正從屏幕里那些唇槍舌劍的碰撞中,慢慢甦醒。

  「繼續看。」蔡北忽然開口。

  趙一鳴點了點頭,重新把目光轉向屏幕。

  舞台上,主持人鄭楷的聲音再次響起。

  「核心論證環節結束。下面進入交叉質詢環節,限時四十五分鐘。」

  「首先,由公訴方對申訴方進行質詢。公訴方可向申訴方任意一名選手提問,被問方必須立即回答,不得查閱材料。」

  秦霄按下話筒開關。

  他的目光落在程頤臉上,語氣依舊平淡。

  「程頤同學,我想請教第一個問題。」

  「你方主張『法不溯及既往』。但我方認為,本案的爭議不在於1999年的政策能否溯及1998年的交易,而在於1998年的交易本身是否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

  「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

  「請問,潘樹民是城鎮居民,他購買苗貴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在當時是否違反了這一規定?」


  程頤微微前傾,按下話筒。

  「秦霄同學,第四十三條針對的是『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形,本案的交易標的是已有的房屋,不是新建。適用的法律條文,應當看是否涉及土地使用權的流轉,還是僅僅是房屋所有權的轉讓。」

  「如果是房屋所有權轉讓,適用的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調整的是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地產交易,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交易,不在其調整範圍之內。」

  「也就是說,1998年時,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的法律規定存在空白。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潘樹民的購買行為,在當時並沒有被法律明確禁止。」

  彈幕區瞬間彈出一排評論。

  【程頤這個反擊很精準,他直接把法條適用的問題拆開了。】

  【對,秦霄引第四十三條,程頤就說那條是針對建設用地的,不是針對房屋買賣的。】

  【關鍵是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在1998年到底有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有是有!但分散在司法解釋和政策文件里,不像後來那麼系統。】

  趙一鳴看了一眼彈幕,偏過頭問肖博文。

  「所以到底誰說得對?」

  肖博文苦笑著搖了搖頭。

  「這種問題,我哪知道?你得問法學院的!」

  蔡北在旁邊接了一句。

  「但我覺得秦霄不會這麼容易就被駁倒。」

  他說完自己也愣了一下,像是沒想到自己會對秦霄這麼有信心。

  屏幕上,秦霄確實沒有停頓太久。

  「程頤同學說,1998年時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的法律規定存在空白。那我再請教第二個問題。」

  「即便法律存在空白,但政策層面,1998年時國家已經明確禁止城鎮居民購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1998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明確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這個通知,發布在1998年5月。潘樹民的交易發生在1998年9月。請問,潘樹民購買房屋時還合法嗎?」

  程頤的表情微微一凝。

  彈幕區又是一波刷屏。

  【如果1998年5月就有禁止城鎮居民購買的政策,那秦霄說的『自始無效』就站得更穩了。】

  【可是,程頤剛才說是1999年出的政策,秦霄現在又說是1998年的,到底誰是對的呀?】

  【對呀!他們兩到底誰搞錯了?】

  【都沒搞錯,只是這兩份文件名太像了!1998年國務院辦公廳發過一份《關於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明確規定了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1999年又發了一份《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是在1998年基礎上進一步強化。】

  【臥槽???兩份文件???】

  【我就說怎麼感覺哪裡不對,原來不是同一份!】

  【所以人大引的是1999年的,秦霄引的是1998年的,兩份都真實存在,只是秦霄找到了更早的那份!】

  【現在看,秦霄這一擊很致命!1998年的通知直接把程頤的『法不溯及既往』打掉了,因為交易發生時禁令已經生效了。】

  禮堂里,人大準備區的三位隊友臉色都變了。

  他們之前準備的論證,全建立在「1999年政策不能溯及1998年交易」這個前提上。

  但現在秦霄拿出了一份1998年的政策文件。

  如果那份文件確實在交易前已經生效,那他們整個論證的基礎就崩了。

  程頤沉默了將近十秒。

  這是整場比賽開始以來,他第一次沉默這麼久。

  彈幕區有人注意到了這個細節。

  【程頤卡了?】

  【他應該是在想對策。】

  【秦霄這個問題太致命了,他把交易時間卡在了政策生效之後。】

  【人大這回麻煩了。】

  「秦霄同學,你提到的這份通知,我需要核實其具體內容和生效時間。但即便該通知在1998年5月已經發布,它是否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仍然存在爭議。」


  程頤終於開口了。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針對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通知屬於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規範性文件,效力層級低於行政法規。能否直接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我方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是有分歧的。」

  秦霄微微點頭,語氣依舊平靜。

  「程頤同學,不管你方承不承認這份通知的存在,也不可否認它在1998年5月已經發布。」

  「至於它是否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我方認為,1998年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是對當時《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的具體化。它雖然不是行政法規本身,但它的內容,是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重申。」

  「而且,本案的核心不是合同效力問題,而是行政機關撤銷登記是否合法。行政機關作出撤銷決定時,依據的是現行法律和政策,包括1999年的通知。行政機關自我糾錯,不受原交易時間點的限制。」

  程頤的嘴角微微抿了一下。

  交叉質詢繼續進行。

  程頤和他的隊友又問了幾個問題,從公示程序的完整性到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權限邊界,每一個問題都邏輯嚴密,引經據典。

  秦霄一一應對,沒有迴避,沒有卡殼。

  而江城大學的其他三人,也在質詢中各自承擔了部分回答。

  何崧寧負責程序法相關的追問,陸聿白負責行政法適用的解釋,沈驚瀾負責社會效果和公共利益的論證。

  四個人之間的配合,像是一台精密的儀器,每個齒輪都在正確的位置上運轉。

  彈幕區有人注意到了。

  【江大的團隊配合太恐怖了,四個人都在輸出,而且論點相互支撐論證,沒有任何衝突。】

  【人大那邊程頤輸出居多,他的隊友只補充了幾次。】

  【團隊賽打成這樣,人大在團隊協作分上肯定吃虧。】

  【但程頤的個人能力確實強,換做別的隊伍,早就被江大問崩了。】

  四十五分鐘的交叉質詢,在雙方的你來我往中接近尾聲。

  主持人鄭楷站起身。

  「交叉質詢環節結束。請雙方隊伍退場休息。」

  秦霄站起身,朝程頤的方向微微點頭,然後帶著隊友朝側台走去。

  程頤也站起身,推了推眼鏡,目光落在秦霄的背影上,沉默了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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